今天有会员咨询:”我的供应商已经注销了,货款也没有支付,企业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的法人去税务局 *** 来入账呢?“

我是不建议个人 *** 来入账的。
如果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交易,个人 *** 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但是企业当时的交易是与供应商之间,履行纳税义务的是该供应商,而非个人,纳税义务是不能被转嫁的,尤其是开具发票,个人并没有发生应税行为,因此也不能由个人去 *** 。
这就等于用一个风险更高的行为,去补救以前的漏洞了,真的建议不要这样做。
那企业该怎么办呢?
更好的办法是至少取得下面这些资料:
1、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2、供应商注销的证明
3、供应商的代收款约定证明及转账凭据
准备的这些资料是为了企业可以有合法的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但是作为增值税抵扣进项税的凭证,则不能依据该资料。
对于第1个资料,多数企业只要不是零星的采购,均会有,不成问题了;
第2个资料,这种情况下,供应商是比较愿意配合企业来提供相关资料的,毕竟是自己没有开具发票,有可能存在少缴税款的风险,此时即使注销了,如果企业提供证据来举报的话,供应商的法人也需要承担补缴税款的责任,因此,只要不是供应商失踪了,这个证明资料是可以取得的,具体是:供应商在税务机关核准税务注销后,会有《清税证明》或《注销税务事项通知书》,可将该文书复印或者扫描件打印提供给企业留存备查。
第3个资料稍复杂些,供应商已经注销,如果相应的银行账户也已销户,这时更好可以提供供应商注销前的内部约定,比如,注销后收取款项时,按约定转到指定的个人账户中,同时还要留存转账的相关资料。
如果供应商内部没有这样的约定,可以在注销后,企业与供应商协商,由供应商确定收款人员,比如法人等,然后企业再将款项汇入对方确认的收款人账户中,同样留存相关资料以作证明。
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之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因此,上述所说的3个资料就是政策中所列的必备资料,至于下面的4—6项资料,如果有的话就更好,更能证明交易的真实性了。
公司注销是否还可开具红字发票 开具的发票对方银行账户已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