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1年某天凌晨,王女士通过某网约车平台预约了当日5点至5点15分从A小区去往大兴机场的顺风车。因司机师傅误将A小区错误理解为与之名字相仿的B小区,去错了地方,最后5点50分才到达正确的出发地点,致使王女士延误了航班,最后改乘高铁去往上海。事后,王女士将网约车平台、顺风车司机诉至北京某法院,要求连带赔偿机票损失438元、机场建设费50元和误工费2500元。

审理情况
法院认为,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网约车平台提供居间服务,司机和乘客分摊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法律关系。平台撮合了王女士和司机之间的订单,已履行了居间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司机的违约行为是造成王女士误机的直接原因,应赔偿其所受损失。按照机票退改规则,王女士实际损失为票价的90%,即394元,至于机场建设费和票价的10%,应由航空公司或订票平台退还。王女士主张的误工损失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民法典》第58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网约车的类型属于顺风车,所以平台只是中介角色,一旦司机和乘客之间达成了协议,平台自然无责。乘客没能赶上航班,直接原因就是司机记错了出发地,没能及时接上乘客,也就是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那自然在乘客出现了误机的损失时应当予以赔偿。
顺风车出行是一种分摊出行成本的共享出行方式,如果本案中乘客选择的是快车、专车,案件结果就有所不同了。快车、专车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营运车辆,平台承担承运人的义务。那么,乘客和平台之间就存在直接的客运合同法律关系,司机和平台之间则存在诸如雇佣或者委托的合同关系,乘客和司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典》第583条指的合同中的“当事人”自然就是乘客和平台,法院支持的394元赔偿就应当由平台来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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