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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诉讼保全担保人有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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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联系人有连带责任吗 申请诉讼保全错误,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律师全面解析

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日后给付判决的顺利执行或避免给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因此无论是诉前财产保全①,或是诉中财产保全②,当事人均可申请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来保障其权益。

然而如果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存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下,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实践中则存在不同观点。

诉前保全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诉讼保全担保人有什么责任

之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系司法担保(即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担保),如存在诉讼保全错误,第三人应在其承诺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文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同时笔者将通过基础概念对比、相关案例分析等来进行论证,以期让各位读者对申请诉讼保全错误时,担保人应承担何种责任有更为清晰的认识。

什么是普通民事担保?

一、基础概念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担保法》规定设定担保。《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5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④

二、常见关系图

什么是司法担保?

一、基础概念

司法担保是相关人为了请求司法权力机关积极或消极地为自己或其关系人作为或者不作为,而向法院提供一定的物等作为履行义务或者保障申请司法保护正当性的对价。如果义务人没有按规定履行义务或者申请司法保护缺乏正当性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那么将由法院直接裁定以该物或其它标的的价值作为处罚或补偿的司法制度。⑤司法担保主要分为诉讼保全担保、解封担保、执行前担保、执行异议担保等。

二、常见关系图

两种担保的区别

通过上述概念解析与常见关系图对比,相信大家对两者的区别有了初步认识,下面笔者将从两者之间常见的几个特征进行对比,以期让各位读者对两者之间的区别有更深入的理解。

法院观点

下面笔者将通过三个典型案例,以期让各位读者对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观点有进一步认识。

案例一:(2017)更高法民终118号(公报案例)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为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系向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担保,而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担保。财产保全措施系因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错误的,申请保全人是侵权行为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对被保全人的损失,应当按照承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中金豪运公司出具的三份《财产保全担保书》中明确表示以其名下滨州市渤海十七路以东、黄河七路以南都心世贸广场192号房产为中金实业公司的保全提供财产担保,如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相应责任,故应在担保财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中金豪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中没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青岛渝能公司关于中金豪运公司应按照担保书承诺而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案例二:(2018)甘民申1624号

法院观点:当事人为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属于一种向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担保,而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担保。财产保全措施系因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错误的,申请保全人是侵权行为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对被保全人的损失,应当按照承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本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行为主体是郑小红而非苟宗红,苟宗红只是为郑小红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其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一、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认定苟宗红为侵权主体并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不当。

案例三:(2019)苏08民终2656号

法院观点:在(2017)苏0831民初1232号案件中,蔡成林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了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的保函,该保函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限额内进行赔偿”,该保函已明确由保险公司对蔡成林申请的财产保全行为对于正宝、彭小平造成的合理损失在限额内进行赔偿,本案中因蔡成林申请的财产保全行为对于正宝、彭小平造成的合理损失为于正宝相应银行存款被冻结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即相应款项的存贷利息差,蔡成林对上述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银行存款在保险公司保证的保全标的范围内,故保险公司对上述损失在限额内向于正宝、彭小平予以赔偿。

律师建议

综上所述,更高人民法院及各级地 *** 院在认定司法担保与普通民事担保时,均认为二者存在较大差异,如果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错误,除申请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外,担保人还应在其承诺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相关企业在进行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时,应在出具的担保书、保函等文件中对担保承诺的范围作出明确约定,同时应采取更为严格的风险防控审核措施,防止在出现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时处于不利地位。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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