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卡友跑车时都会遇到不少问题:
货主拖欠运费怎么办?

货主瞒报货物导致罚款怎么办?
货主不卸货导致货物损坏怎么办?
......
有《民法典》在手
通通都不怕!
什么是《民法典》?
其实在2016年开始,全国人大就开始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了。一直到今年5月28日,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民法典》是目前我国明确条例最多的法律(仅次于刑法),也是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首次以“法典”命名的国家法律。其内容涵盖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的各个方面,是保护民事权利的重要法律。
其中的部分条例与卡车司机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正式实施后会对卡车司机合法权益的保护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的作用
那么《民法典》具体是怎么保障卡友权益的呢?钱老司给大家举几个例子,卡友们就明白了。
案例1 货主拖欠运费:
卡车司机小张在约定的时间内将一车木板运送到了目的地。按照约定,货主林某应该支付30000元的运费给小张,但林某却迟迟不肯结清运费。
于是小张决定临时置留车上的木板,直至林某结清运费后再开始卸货。林某因此与小张发生矛盾。
按照《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三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以及第八百三十六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林某本应该依法支付运费,但若林某一直不肯结清,小张可以对货物进行置留。
案例2 货主瞒报货物:
卡车司机小张在一次运送货物途中被交警拦下,经检查发现货物中含有危险品“氢氧化钠”,要罚款2万元。小张表示十分震惊,称货主林某只告诉他这是一车的普通货物“塑料颗粒”,于是小张连忙致电林某,林某只能称谎报了货物。
按照《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等;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这种情况下,林某必须依法承担对小张的赔偿责任。
案例3 货主不卸货导致货物损坏:
卡车司机小张在约定的时间将一车水果李子运送到了目的地,但货主林某不肯卸货,硬是要将货物留在车上,并要求小张将车辆的冷藏开启。几天后,放置在车厢里的李子出现了坏果,林某要求小张赔偿。
按照《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货物的损坏是货主林某不肯卸货造成的,因此小张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三种情况都是卡友们在运输途中经常会碰到的,后续如果有卡友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以参照案例进行解决。
有卡友会问,那遇到别的情况怎么办呢?以下是《民法典》中运输合同章节的相关条例,卡友们可以按照这些条例来为自己 *** 。
《民法典》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之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三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六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二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八百三十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 *** 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百三十五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六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三十七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虽然卡车司机所处的环境已经成为了社会人群的更底层,付出和回报完全不成正比。明明每天不分昼夜勤勤恳恳的工作,却还要受到黑心货主、信息部、装卸工的压榨。
希望《民法典》实施之后,卡车司机的合法权益将会有更全面的法律支撑,卡车司机的生活也能够变得更加美好!
你支持《民法典》吗?
你觉得《民法典》能改善卡友生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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