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6日,威翔公司中标了灵武市卫健局招标建设的灵武市医院扩建项目综合服务楼建设工程,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11672998.53元,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式为以招标方报价与变更部分工程量审计局审定价综合计算,变更部分工程量以实际发生量计,以审计部门审定价

2016年8月18日,威翔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吴某签订《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其中标的灵武市人民医院迁扩建项目综合服务楼工程承包给乙方管理及施工,乙方包工包料、包税金,甲方按结算金额2%收取管理费,业主工程款不到位时,其本人不得用法律手段向甲方索要工程款等。
2018年11月19日工程经灵武市卫健局进行竣工验收合格。灵武市卫健局已向威翔公司支付工程款9353600元,扣除管理费及税金后,威翔公司向吴某支付工程款9116845元。
吴某一审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威翔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5518834元和赔偿损失12万元,灵武市卫健局对上述款项承担付款责任,对诉请款项享有工程款优先权。
一审裁判
一审法院以 *** 询问笔录的方式书面告知灵武市卫健局推进涉案工程的审计工作,2020年8月10日,灵武市卫健局明确表示按照灵武市人民 *** 的要求,对送审价格超出中标价10%的工程,审计局无法审计,涉案工程不符合审计的条件。
关于灵武市卫健局未付威翔公司的工程款金额及付款条件是否成就问题,一审法院认为:
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后,灵武市卫健局下欠威翔公司工程款4320527.36元,扣除威翔公司应承担11%的税金后,灵武市卫健局欠付威翔公司工程款3845269.36元。灵武市卫健局与威翔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约定结算审计局审定并通过项目审批单位项目验收后,拨付至审定价总额的95%,但经法院多次告知灵武市卫健局推进审计工作进度后,灵武市卫健局明确表示涉案工程因不符合审计条件无法审计;而涉案工程也早已于2018年11月19日经灵武市卫健局竣工验收合格,虽然灵武市卫健局不是涉案项目的审批单位,但截止目前,工程竣工已两年多,灵武市卫健局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单位积极推进了该项工作,据此,灵武市卫健局应当支付95%的工程款。关于5%的工程质保金,涉案工程于2018年11月19日已经竣工验收合格,5%质保金的返还条件也已成就。
一审判决威翔公司向原告吴某支付工程款3758858.82元,灵武市卫健局在欠付威翔公司工程款3845269.36元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灵武市卫健局提出上诉。
二审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11月19日经灵武市卫健局竣工验收合格,故上诉人称案涉工程付款条件并未成就的上诉理由亦无事实依据。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案号:(2021)宁01民终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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