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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续保时间未能续保 网上续保和业务员续保有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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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投保几年没续保怎么办 市民续保后出事故被告知未续保

近日,在中心城区明珠建材市场开店的雷晓会拨打本报新闻热线称,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私吞保费,在为其家具店员工办理了一年的真实保单后,将第二年的续保费私吞。现店内一员工因意外致左手四根手指缺失,拨打保险公司 *** 被告知没有续保。事情的真相是否如此?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投保人:保险费被业务员私吞

到了续保时间未能续保 网上续保和业务员续保有啥区别

8月5日上午,记者在明珠建材市场见到了雷晓会。据其介绍,她自己开了一个家具店,店里有6名员工,为保险起见,她在华夏人寿保险公司为员工购买保险,负责办理保险的业务员名叫殷勇。2014年,她为店里6名员工交了保费1110元,保险于今年3月31日到期,其在3月20日为其中5人(其中一名员工辞职)续交的保费950元交给了殷勇,让其办理续保一事。

7月18日下午3点多,雷晓会接到工人朱家虎意外受伤的消息,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其店内员工立即拨打华夏人寿保险公司4007000777 *** 报案,却被系统告知没有续保。“我当时就惊呆了,殷勇是3月20日亲自到我店里把续保款收走的,当时还有几名员工在场。”雷晓会告诉记者,由于朱家虎伤势过重,左手四根手指被锯断了,在送往玉溪市中医医院后被告知要转到昆明,她把朱家虎送往云南省边防总医院后就立即返回玉溪,落实保费的事情。

“我回来的之一件事就是打 *** 给殷勇,殷勇当时也有点慌了,说是因为他工作失误致续保费未上交公司,请求我暂时不要将此事告知公司,该赔多少由他来出。”雷晓会说,想着殷勇50多岁找工作不容易,她也就没把事情告知公司。但三天后,殷勇承诺的先拿3.6万元做医药费未按约支付,无奈之下,雷晓会只好将殷勇带到保险公司。

据了解,保险公司当时就对殷勇做了相关的询问笔录,后在三方的见证下,殷勇与雷晓会达成了一份协议。记者在协议书上看到,上面写明:“因殷勇的过错造成投保人在华夏人寿保险公司的团体保险合同未能续保成功,其投保人所应享受的相关保险理赔款由殷勇负责全额赔偿。”按照协议约定:殷勇须在7月22日前先行支付1.1万元,其他相关赔偿按2015年的续保合同执行。

雷晓会告诉记者,虽然签订了协议,但殷勇至今未拿过一分钱给她,现在连面都不敢露了。之后,雷晓会多次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对方表示医疗补助可以参照2014年投保的标准赔偿,但伤残补助双方各承担50%。

对于这样的回复,雷晓会并不满意。其称:殷勇属保险公司的业务代表,出了事情是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善造成的,何况续保到期,她并未收到任何的回访 *** ;再者,事故是发生在2015年的,为何却要参照2014年的标准赔付。雷晓会告诉记者,虽然她两年购买的保险都是一样的,但她已经咨询过,今年的赔付标准已经有所提高,按2014年的标准赔偿显然不公。

据了解,受伤工人朱家虎今年41岁,宣威人,到玉溪打工两年多。事发后,朱家虎在云南省边防总医院住院11天,支付住院费7.8万元,目前接活两根手指。

业务员:收到续保费确实未上交

对于雷晓会称殷勇私吞保费一事,记者 *** 采访了殷勇。据其介绍,他确实收到过雷晓会为员工缴纳的续保费950元,收费后也未出具收条。收费当天下午,他骑着电动车从雷晓会店里出来,结果在明珠路上撞了一名40多岁的女性,经协商赔偿了对方600元。处理完这件事,已是下午5点多,他就直接回家了,没有把钱交到公司。“那几天家里出了点事,父亲在医院住院,我差不多有一个月的时间基本没去公司,结果就把续保费的事给忘了,直到接到雷晓会的 *** 才想起此事。”殷勇称,这件事情责任在他,他自己内心也很愧疚,出了事也在积极找钱,但目前真的无力承担赔偿责任。

另据殷勇介绍,按照公司的规定,当天收的保费必须当天上交。但他个人觉得此事公司也有责任,因为公司没有对客户进行回访,询问一下是否需要续保。

保险公司:愿意承担一半责任

当天下午,记者来到华夏人寿保险公司。公司总经理郭永春在得知记者的来意后介绍说,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收取保费只能通过银行划款,不收取现金,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管控业务员的收钱行为。公司的员工管理实行员工制和 *** 人制,殷勇并非公司员工,而是 *** 销售公司产品的 *** 人。考虑到 *** 人拉业务不容易,2014年殷勇承接雷晓会的单子做了变通处理,殷勇收了钱交到公司。雷晓会投的是一年期保险,对于这类保险是否续保,公司的做法是询问 *** 人情况,并不直接打 *** 给客户。今年,相关工作人员问过殷勇情况,但他的答复是:“不买了。”

郭永春表示,事情发生后,公司积极与上级公司协调,愿意承担这起事件的部分责任。“从公司角度讲,处理事情只能以合同为依据,在这起事件中,客户没有合同、发票、收据和投保过程。从把保费交到殷勇手中到事故发生这么长时间,客户都没有填写投保书,也没有索要过保单,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同时,站在企业的角度,我们也愿意承担一半责任。”

对于雷晓会所说“为何今年的保险按去年的标准赔付?”的质疑,郭永春解释说:“出险后,客户来过我们公司咨询保险,当时她没有亮明身份,我们的业务员以为她是来购买保险的客户,就向她介绍了今年的产品。今年与去年的产品交费不同,产品不同,但她以为就是同一份保险。” (记者 黄思敏 刘黎)

律师点评

本起纠纷中,存在三个争议的焦点:一、被保险人与华夏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二、华夏人寿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全额支付还是只支付50%;三、保险金赔付标准是按2014年度还是2015年度。

一、被保险人与华夏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

首先,目前我国保险行业中,保险人的营销活动基本都通过保险 *** 人完成。保险 *** 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这些保险 *** 人向公众大量宣传进行保险劝诱,在订立合同的意义上该行为属于“要约邀请”,投保人被说服后向保险 *** 人交纳保险费,构成“要约”。保险 *** 人收取保险费后转交给保险人,再由保险机构内部审核判断,随后作出接受与不接受保险要约的决定。保险人如果接受投保,作出同意承保的“承诺”,承诺的意思表示到达投保人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后,签发保险单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并非是“承诺”。其次,保险 *** 人殷勇是经过保险机构专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且在保险人的授权委托范围内开展保险业务,负责办理保险人与华夏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最后就是殷勇作为保险 *** 人办理了保险人于2014年度与华夏人寿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业务,2015年度被保险人将保险费交纳给保险 *** 人殷勇进行续保,殷勇收取保险费的行为实际就是保险人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保险法》之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保险 *** 人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至于保险人提出被保险人没有填写投保书,也没有索要过保单,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双方的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至于是否签发保险单,并不影响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的成立。

二、华夏人寿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全额赔付保险金;

既然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华夏人寿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且为全额赔付。

三、应当按照2015年度的标准进行赔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伤害事故是发生在2015年度,且双方的保险合同也是2015年度,所以保险人应当按照2015年度的标准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而不是按照2014年度的标准赔付。

云南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祖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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