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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城路246号有业委会吗 小区永久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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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有权管商铺开什么店吗 居住美好生活(246)居委会要求授权业委会职能,法院是否认可?

居委会要求授权,代为行使业委会职能,获双过半业主同意,法院是否认可?

彭城路246号有业委会吗 小区永久居住权

小区物管费涨价业委会反对居委会越权罢免业委会主任

小区物管要提高管理费,业委会坚决反对。社区居委会介入召开业主大会,作出了同意的决议,业委会仍不买账。

法院判决:小区有合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居委会无权直接行使业委会职权,为此作出的行为无法律效力。

物业上涨管理费业委会反对

法院审理查明:南岸区四公里一处小区,此前物业公司按照0.9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门面和库房按1.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物管费。

从2012年2月7日起,物业公司认为经营成本上涨,服务亏损,就上调服务费逐户征求业主的意见,并将结果进行公示,“书面表决的业主共计622户,占小区总户数926户的67.2%,其中同意将物业服务费调至住宅1.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门面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库房2.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的为490户,占52.9%。”

自2012年5月1日起,物业公司按调价后的价格收费。

5月28日,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业委会认为物管调价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为此坚决反对涨价并要求物管撤出小区。

居委会要求授权代业委会开大会

同年8月2日,该小区所在社区居委会就是否同意社区暂时代为行使业委会职能进行表决,表决票775张,同意占65%。

随后,居委会召开业主大会,对是否同意物业公司继续服务以及涨价进行表决,表决票774张,同意占51.6%。表决结果在小区张贴公示。

业委会对此仍不认可,也拒绝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今年1月,小区业主陆某和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社区召开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并判决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陆某和魏某称,在业委会怠于行使职权的情况下,居委会通过全体业主公开投票表决的方式获得了小区业主的授权,因此,决议应是合法有效的。

业委会辩称,居委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所以业委会有权拒绝执行。同时,业委会没有怠于行使自己的职权。

居委会无权直接行使其职权

南岸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条,物管费涨价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由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作出相应决议。社区居委会直接征求小区业主意见,并代为行使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做法不符合相关规定。

法院还认为,从陆某、魏某举示的证据来看,业委会并没有怠于或不适于行使职权的行为,因此判决驳回陆某、魏某的诉讼请求。

陆某、魏某上诉。日前,市五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没有业委会居委会才可代为行权

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安宁律师认为,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社区居委会只有在小区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才可代为行使业委会职责,否则即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作出的行为无法律约束力。

安律师还指出,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20条,如果业主要求召开业主大会,而业委会不同意召开,可由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业委会不组织召开的,可请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召开。若逾期不召开,业主方可要求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

居委会盖章越权罢免业委会主任

2010年7月20日媒体报道:南岸某小区业主委员会部分委员,开会罢免业委会主任,所出的公告却盖上了当地居委会的公章。7月14日,这纸公告在小区刚一露面,就让风波不断的小区再次沸腾。

记者找到小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居委会刘主任称,盖章是受业委会五名成员和街道办的双重委托才进行的。

对此,花园路街道办副主任李世进承认,社区负责处理此事,确实得到了街道办的允许,“社区作为一级的自治组织,确实无权罢免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人。”

业委会科技认为:

邻里和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孟子“乡里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一语深刻表述了邻里友善相处、社会美满和谐这一令人神往的意境。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一传统美德在现代都市人的身上似乎再难觅踪影。高楼大厦这一有形的物体不但阻挡了邻里间亲密交往,更成为阻隔人们心灵沟通的无形屏障,一个个家庭成了楼海中的孤岛,同处一隅的邻里却互不相识,人们似乎早已习惯“不和陌生人说话”。老子《道德经》中“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不但是当时小国寡民生活状态的生动写照,更是对我们现代都市生活状态的谴责。

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全国上下共同的目标。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区是社会的基础,打破邻里隔膜屏障,构建和睦的邻里关系既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更是对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扬。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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