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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信用贷款挪用(信用社工作人员挪用贷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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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通报4起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典型案例。包括:

农村商业银行信用贷款挪用(信用社工作人员挪用贷款处罚)

1.临沧市临翔区粮食收储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原执行董事、总经理周伟,虚构交易申请购粮贷款并违规出借收取管理费,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问题。

2.曲靖市原师宗县粮食局局长、云南师宗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杨文彪,出具虚假购销合同帮助合作企业骗取贷款,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问题。

3.云南普洱国家粮食储备库原主任李成强,违规出借购粮贷款收取资金占用费,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问题。

4.昆明市嵩明县粮油收储公司原经理、法定代表人杨智,通过虚构交易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问题。

湖南怀化,一女子在银行存了80多万元,可是此后查询发现被银行分两次取了84.3万元,随即女子要求银行归还这笔钱,可是银行却称这笔钱是该行负责人借你的,和银行没有关系,因协商无果,女子将银行告上法院。

刘女士几年前办了一张某银行的借记卡,平时自己都把钱存在这家银行,而且这张借记卡也经常使用,可是最近却发现,账上少了80多万元,于是便查看了账单,竟然发现有两笔大额取现记录,分别是取了54万元和30.3万元,而且取现地点都是在这家银行。

随即刘女士要求银行偿还这笔钱,索要无果后将银行的支行和总行起诉到了法院。

银行表示,本案系刘女士和该行原负责人禹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理由是刘女士与禹某6年来存在多次个人借贷关系,案涉款项亦是禹某通过电话征得原告同意后才取走的,事后原告也在取款凭证上签字确认。

禹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的借款行为,并非职务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双方之间有多次的借贷往来,且利息高于一般银行贷款利率,却同意其借用自己的银行存款,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

事发后,银行负责人以挪用资金罪被警方抓获归案。

据警方调查,银行负责人在禹某需要款项时便联系储户,征得其同意后,用储户留在该行的存款密码,以高于银行存款的利率支取借用储户在该行的存款,并支付储户利息,事后由储户在取款凭条中补签字认可。

但事实上,这两笔钱并没有事先征得刘女士的同意就被禹某提取后挪作他用,那么法院是如何审理本案的?

法院认为,刘女士在银行开设存款账户,双方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负有安全保管原告存款资金的义务。

本案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告操作上不能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存取款审核义务和操作规程,于履行合同方面不能尽到对储户资金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开设在该支行账户内资金84.3万元被该行原负责人挪用,因此被告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责任。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按照《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被告是下属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故对于刘女士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总行承担。

原告因被告的疏于管理造成的损失除了存款资金以外,亦还有由此产生的利息等其他损失,原告现仅主张存款损失84.3万元,亦含有自愿承担因其自身保管密码不善产生的过错责任意思表示,且该过错足以抵偿被告应承担的除存款资金外的损失。

据此判决银行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刘女士存款损失84.3万元。

事实上,刘女士将自己的银行卡密码交给他人保管,本身也是一种过失。

不过刘女士仅仅起诉了本金,并未要求利息,所以法院就没有按照过错进行抵扣,这件事情再次提醒广大储户,看似将密码交给银行负责人方便了自己取款,可是一旦对方打上了主意损失可就大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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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银保监局出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州商贸街支行领到一张罚单,罚款人民币30万元,相关责任人员被警告。

违规事实司空见惯,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

贷款用途被挪用是常见的违规案由。房地产领域是国家限制性领域,信贷资金违规流入后,一方面会打乱政策调控效果,另一方面也会催生房地产泡沫。

所以,监管方面对此也很严格。#银行业违规乱象##银行违规万花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