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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信用贷款车辆抵押(农村信用社车抵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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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孙某把车子租给了19岁的男孩小凌,租金每天1200元,租期三天,三天后,小凌把车子以70000元的价格抵押了出去,孙某找到小凌父母协商此事。对方却称:小凌没有驾照!你为什么要把车租给他?

小凌只有19岁,但他经常会去孙某那里租车,一租就是三天。这次他又去了,想租一辆金色的车子,还是租三天。

信用社信用贷款车辆抵押(农村信用社车抵贷)

因为是老生意了,孙某也没怎么考虑,就把车子以每天1200元的价格租给了小凌。

三天后,小凌没有按时去还车,孙某联系到小凌,询问是怎么回事,小凌说他要续租,但又说要晚点交租金。

几个小时后,小凌非但没续交租金,甚至连定位都消失了,问他这又是怎么回事,他说是因为车子停在地下车库,没有信号的缘故。

可是到了第二天,定位仍然没有恢复,这下孙某急了,赶忙再次联系小凌,经不住孙某的再三盘问,小凌终于说出了实情。

原来,小凌把车子以7万元的价格抵押了出去,但他承诺,他会和父母商量解决此事的。

@梅姐说法

后来,孙某联系不到小凌,就找到了小凌父亲协商此事,没想到对方却称,小凌没交押金,又没有驾照,他才19岁,合同是不是他签的都值得怀疑,你为什么要把车子租给他?

可孙某却表示,小凌租车时出示了他的驾照。合同也是他本人签的。

双方协商不成,孙某无功而返,后报了案。

一、小凌只有19岁,孙某把车子租给他是否合法?

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而小凌已经19岁,从法律上来讲,已经是成年人了,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小凌只要符合租车的规定,孙某把车子租给小凌,是合法有效的。

二、小凌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小凌把车子以7万元的价格抵押了出去,假如他只是想借7万元先用一下,过后会想办法把车子赎回后还给孙某,那他的行为就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他和孙某之间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只要及时把车子赎回,并还给孙某,事情也就了结了。

2、假如从一开始小凌就想把车子的抵押款7万元占为己有,从未想过要把车子赎回还给孙某,那他的行为就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构成诈骗罪。

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被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每个地方诈骗罪的认定标准又都有所不同,浙江省规定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本案的涉案金额是7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因此,小凌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小凌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孙某把车子租给了小凌,车子就由小凌代为保管,假如从一开始小凌就想把车子占为己有,在孙某催要时拒不归还,而后又把车子抵押给别人,那么,小凌就涉嫌构成侵占罪。

因此,将根据车子的现有价值,对小凌作出相应的刑事处罚。

小凌虽然已经算是成年人了,但毕竟只有19岁,应该也没啥经济来源,父母还是应该多关心他,您说呢?#法律热点解读#

车辆抵押借款

颜回说法公职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北京,李女士以自己的玛莎拉蒂做抵押向柳某借款50万元,承诺3个月后归还。不料,三个月后,李女士因经济原因无法归还。柳某就按合同约定将李女士的车辆开走使用。 几年后,柳某起诉李女士,要求偿还剩余40万元贷款及其利息;李女士反起诉柳某,要求归还车辆及车辆使用费87万元,法院这样判决。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法庭上,柳某拿出了李女士的借款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李女士以车辆为抵押向柳某借款50元,月利率2.5%。 如果李女士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柳某有权扣押李女士的车辆。其中,柳某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还特别办理了抵押登记。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 因此,柳某向法院提交了借条、还款承诺书等证据,要求李女士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以为自己肯定会胜诉。 但是李女士聘请的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第一、柳某虽然向李女士出借50万元,但是借款时扣除了2万元剁头息,实际借款应当按照48万元计算;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利息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6%,而本案借款利率已经达到30%,柳某主张利息太高; 第三、更关键的是,李女士的律师经过调查,柳某经常给他人放贷,属于职业放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法院经过调查,认可了李女士律师的意见,认定柳某为职业放贷人,其与李女士的借款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综上,法院遂判决李女士归还柳某剩余贷款40万元,不需要支付任何利息,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随后,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柳某未经其同意,私自使用长达2年,行驶15000公里,请求柳某支付车辆使用费87万元。 柳某则辩称:一方面扣车是合同约定好的;另一方面,他扣车后为此也支付了保险等费用,且他提起诉讼后,就将车辆交还给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抵押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现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自然无效; 第二、即使合同无效,柳某扣押车辆后,应当及时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擅自使用李女士的车辆; 第三、《民法典》第431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柳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使用李女士车辆,违法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使用费用。 法院综合全案情节,判决柳某支付李女士车辆占有使用赔偿款20万元,驳回了李女士其他诉讼请求。柳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北京头条#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犯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