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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信用卡被贷款(女人欠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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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认识她,就知道她没断过外债,今天谈谈这个靠借钱贷款过日子的同学。

女子信用卡被贷款(女人欠信用卡)

从她上大学就开始借钱,她上大学时,母亲过世,父亲供她读书,父亲是村支部书记,村子偏远也没啥大收入,她经常借我钱应付日常开销,我想除了借我钱也借别人钱吧。

毕业后,在市里当老师,第一套房十万块钱,都是贷款买的。

后来她老公开小公司,买车床都是贷款或者高利贷,刷信用卡。

生意不行时,把车床都卖了,还有很多外债。

最难的时候,她跟我说外债多的焦头烂额,都落下头疼后遗症了,还不敢让女儿知道,跟我诉说都小声说,她孩子小承受不了。

最后把车间也卖了,手里有了点余钱。

又买了第二套房,首付三十多万,贷款五十多万。

刚买房,又借钱贷款买了一台车床,一看钱凑不到了,把原来的房子卖了五十多万,有点余钱又买了一处平房。

昨天听她说她老公公过世了,收了十多万礼金,又借了三十多万买了第二台车床。

一台车床时订单忙不过来,买了第二台,倒是没订单了,她说可能没老人的年头不顺吧,不知后面还有多少债务要愁凑!

住房贷款的危害远大于信用卡的危害。房贷时是一套房的钱,需要拿两套房的钱去还房贷。房贷猛于虎呀!

旭辉说房666

定位好自己,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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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去给三姑爷送了下媒的礼,又提到了公公要贷款买拖拉机的事情,从头到尾我都是不看好的。

我不看好的不是赚不赚钱的问题,反而我能明白这是赚的,会回本,但是我不看好公公。不太能吃苦,工作不稳定,常常想暴富,让我看不到靠谱。

本身就负债的我们没有多余的钱,甚至在这个时候会有更多负债。房贷、即将出世的吞金兽、新房的装修家具……现在若是再加一个贷款,是想象不出的压力。

刚买房时,公公说会帮忙补贴房贷,但给了两个月就没再给了,他自己身上也有着信用卡等贷款,没赚到什么钱,婆婆也没什么钱,所有的压力都放在了老公一个人身上,很窒息。

所有的负债现在基本都是靠老公一个人,好似所有的事都出现在了一个时间点上,让人手忙脚乱。

#头条创作挑战赛#

新疆,一男子与小12岁的女友在恋爱期间,赠送女友一辆轿车,分手后,男子要求女友将车还回来,但女友却以赠与为由,拒绝返还。于是,男子将女友告上法院。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男子巩某生于1987年,一年前,他与比他小12岁的女子江某确定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巩某曾赠与江某一辆名爵牌轿车,总价值7590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随后,巩某支付了首付款15291.2元。

然而,交完首付款之后,江某经常自称自己没钱,要求巩某帮忙支付分期款。于是,巩某先后四次共给江某支付车贷共7637元。除此之外,江某还曾以无力偿还信用卡为由,让巩某转账1281元,巩某照做。

可即便如此,半年后,江某还是向巩某提出分手。巩某认为,自己赠与车子纯属是奔着结婚去的,因此向江某提出条件,分手可以,但前提是,江某需要将支付的轿车的钱归还。

但江某却拒绝归还汽车,也拒绝退还钱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巩某一纸诉状将江某告上法院,请求对方返还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的不当得利共35748.76元。

【@以案普法 】

1、从情理上讲,双方在恋爱期间互赠礼物是自愿行为,其因此获得的礼物不属于不当得利,是情侣之间的赠与行为,财物交付已经完成财产所有权转移,不构成不当得利。

而且,江某自称,巩某赠与车辆时,并未提出要与其订立婚约,故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但是,如果巩某确实是奔着结婚的目的去的,那江某拒不归还就说不过去了,毕竟巩某也老大不小了,没有精力再继续耗下去了。

2、那么,巩某、江某之间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关系呢?

首先,《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本案中,巩某与江某于去年2月确定恋爱关系(二人未共同生活),2月14日那天,巩某出资为江某购买1辆名爵牌轿车,其将车辆所有权登记至江某名下,并将车辆交给江某使用。

此后,江某承担每月车辆的银行按揭贷款,直至去年5月,江某提出分手,二人结束恋爱关系。如此看来,巩某为姜某所购车辆共支付34468.69元。

虽然江某认为巩某的赠与行为是情侣间的正常支出,但该笔支出已经超出情侣之间的必要生活支出。

而且,恋爱期间贵重物品的送往与民法上的赠与有一定的区别,其真实意思是为了缔结婚约关系,当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时,这种赠与的解除条件即已经实现。

故江某作为接收方,拒不返还巩某以结婚为目的而赠与的贵重财物,构成不当得利,理应返还34468.69元。

其次,《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巩某为维系和促进双方感情,在恋爱期间,自愿向江某转账1281元,用于清偿信用卡贷款,现江某已经接受转账,应认定为巩某向江某赠与的钱款已转移权利,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

因此,巩某要求江某返还此笔款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江某在规定时日内应当返还巩某34468.69元。

3、最后,有网友表示,江某的年纪太小了,估计仅仅是为了谈恋爱,不适合结婚,巩某在送礼前应当慎重考虑才对。也有网友认为,估计巩某确实不是江某的良配,所以才果断分手了。

但是,在笔者看来,江某提出分手并没有过错,毕竟如今的社会,遵循婚恋自由的原则,可如果双方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话,作为女方,最好不要轻易接收他人的贵重物品,正所谓“无功不受禄”。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我与宪法40年# #2022城事#

来源:以案普法

新疆,一男子与小12岁的女友在恋爱期间,赠送女友一辆轿车,分手后,男子要求女友将车还回来,但女友却以赠与为由,拒绝返还。于是,男子将女友告上法院。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男子巩某生于1987年,一年前,他与比他小12岁的女子江某确定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巩某曾赠与江某一辆名爵牌轿车,总价值7590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随后,巩某支付了首付款15291.2元。

然而,交完首付款之后,江某经常自称自己没钱,要求巩某帮忙支付分期款。于是,巩某先后四次共给江某支付车贷共7637元。除此之外,江某还曾以无力偿还信用卡为由,让巩某转账1281元,巩某照做。

可即便如此,半年后,江某还是向巩某提出分手。巩某认为,自己赠与车子纯属是奔着结婚去的,因此向江某提出条件,分手可以,但前提是,江某需要将支付的轿车的钱归还。

但江某却拒绝归还汽车,也拒绝退还钱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巩某一纸诉状将江某告上法院,请求对方返还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的不当得利共35748.76元。

【@以案普法 】

1、从情理上讲,双方在恋爱期间互赠礼物是自愿行为,其因此获得的礼物不属于不当得利,是情侣之间的赠与行为,财物交付已经完成财产所有权转移,不构成不当得利。

而且,江某自称,巩某赠与车辆时,并未提出要与其订立婚约,故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但是,如果巩某确实是奔着结婚的目的去的,那江某拒不归还就说不过去了,毕竟巩某也老大不小了,没有精力再继续耗下去了。

2、那么,巩某、江某之间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关系呢?

首先,《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本案中,巩某与江某于去年2月确定恋爱关系(二人未共同生活),2月14日那天,巩某出资为江某购买1辆名爵牌轿车,其将车辆所有权登记至江某名下,并将车辆交给江某使用。

此后,江某承担每月车辆的银行按揭贷款,直至去年5月,江某提出分手,二人结束恋爱关系。如此看来,巩某为姜某所购车辆共支付34468.69元。

虽然江某认为巩某的赠与行为是情侣间的正常支出,但该笔支出已经超出情侣之间的必要生活支出。

而且,恋爱期间贵重物品的送往与民法上的赠与有一定的区别,其真实意思是为了缔结婚约关系,当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时,这种赠与的解除条件即已经实现。

故江某作为接收方,拒不返还巩某以结婚为目的而赠与的贵重财物,构成不当得利,理应返还34468.69元。

其次,《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巩某为维系和促进双方感情,在恋爱期间,自愿向江某转账1281元,用于清偿信用卡贷款,现江某已经接受转账,应认定为巩某向江某赠与的钱款已转移权利,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

因此,巩某要求江某返还此笔款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江某在规定时日内应当返还巩某34468.69元。

3、最后,有网友表示,江某的年纪太小了,估计仅仅是为了谈恋爱,不适合结婚,巩某在送礼前应当慎重考虑才对。也有网友认为,估计巩某确实不是江某的良配,所以才果断分手了。

但是,在笔者看来,江某提出分手并没有过错,毕竟如今的社会,遵循婚恋自由的原则,可如果双方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话,作为女方,最好不要轻易接收他人的贵重物品,正所谓“无功不受禄”。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我与宪法40年# #2022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