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977------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犯罪金额160万元,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罚金2万元,(2020)豫0926刑初14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7日到范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26日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份至2015年5月份,被告人在明知马某(已判决)以借款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听从其姐姐马某的安排,帮助马某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以马某某、马某二人的名义向存款方出具借款借据,收取相应款项后转交马某以及按照马某的安排帮助马某向到期存款户结算本金、利息、换借款手续等。
经查,马某某共计帮助马某向24个存款户出具了借款借据,涉及金额为人民币1603000元,帮助马某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135400元。
马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主动到范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知马某以借款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提供帮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系共同犯罪,马某某系从犯。马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无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且经调查,对马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