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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什么银行可以信用贷款(鞍山贷款公司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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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伙伴“反目”举报,牵出骗取鞍山银行6300万贷款案

鞍山什么银行可以信用贷款(鞍山贷款公司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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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伙伴因经济纠纷举报,牵连出一桩银行骗贷案。

5月30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北钢管业(营口)有限公司(简称“北钢管业”)原法人骗取鞍山银行6300万贷款的违法行为,免于刑事处罚。

判决书显示,2015年12月,北钢管业原法定代表人房某林与郭某相识。在交往聊天中,郭某自称认识大领导,能帮其拿出30亿元投资到北钢管业,可以把北钢管业做大做强。得到信任后,房某林遂将北钢管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郭某,并约定变更生效十天后,郭某支付房某林5000万元。

由于经营未达预期,一场矛盾因此而起。“郭某没有按照协议履行支付5000万元,他经营期间并没有引进投资,也没有拿到中石油和中石化的大额订单。北钢管业营口有限公司的贷款在这期间逾期,银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对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查封和账户查封,大批员工被辞退”房某林表示,郭某提出要补偿他3000万元现金,否则就去中纪委告我。

对产生的矛盾,双方各执一词。事件发生后,郭某向公安机关举报。

根据相关证明,2018年1月24日,鞍山市接到辽宁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关于对郭某反映房某林等人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情况开展核查的通知》。

郭某在举报中称:在我管理经营北钢管业期间得知,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3月30日,鞍山银行胜利支行和建设支行一直为北钢管业办理贷款的借贷还贷转贷业务。这些业务都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房某林同鞍山银行的胜利支行和建设支行办理的这些业务,总额达5.4亿元。办理业务的时候,我没有提供过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胜利支行行长杨静和建设支行行长周某明知我是北钢管业法定代表人,仍同房某林办理贷款的借贷还贷、转贷业务,我认为他们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郭某表示,同时该企业有做假账骗取税款,给银行做假账骗取多家银行贷款24.5亿元。

不过,郭某举报中所称违法事项及涉案金额,并未完全得到证实。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查明,2015年12月,被告人房某林在担任北钢管业法定代表人时,利用虚构供销合同向鞍山银行胜利支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总金额为6300万元。

2018年9月7日,公安机关对房某林涉嫌骗取贷款案立案侦查,一周后,北钢管业偿还鞍山银行贷款人民币6300万元。

鞍山银行胜利支行信贷员证实,北钢管业在鞍山银行共四笔贷款共计5.63亿元,金额分别为2亿元、2亿元、6300万元、1亿元。目前以上所有贷款均已还清,未对鞍山银行造成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林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考虑到房某林能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全部返还银行贷款,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被告人房某林犯骗取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在辽宁鞍山,父母为儿子投资买房。没想到儿子结婚后,把房子过户到了媳妇名下。没过多久,儿子和儿媳发生矛盾,开始分居。父母随后将儿子儿媳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购房款37万余元,并让儿媳将房屋过户给儿子。

老蒋和妻子的儿子小姜一直没有一份稳定的工作。2012年,老蒋和他的妻子给他贷款买了一套房子,并直接登记在他的名下。老两口不仅交了首付,还在2020年还清了贷款。

后来,小姜爱上了女孩肖骁,并准备结婚。两家人商量,小姜家装修房子,肖骁家负责买电器和日用品。

房子装修后,两人于去年5月20日登记结婚,但一直没有同居。

去年6月,小姜将该房屋100%的产权作为赠与转让给肖骁。7月,两人结婚,开始同居。

没多久,小江和妻子商量一起做生意。小江去找老蒋夫妇借钱,但老蒋夫妇没有借。小江在老蒋呆了几天,但老蒋和他的妻子没有借。因此,小江和妻子产生了矛盾。

当年8月8日,小姜和妻子分居。8月13日,小两口和老两口就房屋过户给晓晓的问题发生了争执。第二天,晓晓报警说,他另一间房子丢了东西,嫌疑人是小蒋。

老蒋夫妇随即将小姜夫妇起诉至法院,称其借款23.8万元用于购房,13.73万元用于装修房屋,并于2021年底小姜给了他们一份借款确认函。现在小姜欠了这么多钱,却把房子无偿给肖骁,损害了他们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因此,他要求:1。两被告偿还借款37.53万元;2.撤销两被告的房屋过户。

小姜承认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肖骁说:1。以前没听说钱是借的。小姜工作这么多年应该有钱,不承认钱是借的。2,纸条是瞎编的,不是真的。3.就算借条是真的,也是婚前债务,跟晓晓没关系。4.小姜自愿将该房屋赠与肖骁,且该房屋已过户至肖骁名下,是肖骁的合法财产。无撤销理由,她不同意返还给小姜。

[@ 京京京京京]

1.老蒋夫妇的出资是贷款吗?

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以意思表示为基础。借与不借取决于老蒋和他的妻子给钱时真正的意愿表达是什么,是礼物还是贷款。

对此,法院认为,父母出于对子女前途的考虑,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特别是出资金额占父母资产比例较大的情况下,对父母的生活、家庭婚姻和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保护影响较大。由于父母与子女的身份关系,要判断出资的性质,就要从实际家庭情况和传统习俗出发,综合分析父母出资时的内心想法。

本案中,第二原告是小姜的父母。按照该地区的传统习俗,父母要为儿子结婚准备婚房。但第二原告出资为小姜购买婚房时,除了为小姜准备婚房外,由于第二原告与小姜的特殊身份关系,还应有保障被告小姜未来生活和婚姻稳定的意思表示。同时,按照习俗,他期望被告人小姜以后更能自食其力。这说明第二原告投资了。

孩子成年,父母已经尽到了赡养他的义务,父母还要再提供经济资助,尤其是超能力范围内的无偿资助,这是违背善良风俗的,是不为法律所取的。因此,从本案第二原告、第二被告的现实情况来看,不宜认定出资为赠与。

庭审中,小姜承认两原告对其购房案涉案房屋的投资是借贷关系,而两原告否认投资是给被告小姜的,是对在先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的合意确认。而且借款发生在小姜夫妇结婚之前,借款确认函的形成时间不能影响两原告与小姜出资时的意思表示。

因此,法院认定老蒋与小江的关系为借款关系,小江应向老蒋夫妇偿还借款。但由于这些借款发生在婚前,且不是小姜夫妻的共同债务,与肖骁无关,所以老蒋夫妻要求肖骁还款是不合理的。

2.小姜把房子过户到肖骁可以撤销吗?

一般来说,赠与完成后,赠与人本人无法定事由不能撤销。

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况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撤销。

本案中,小姜在欠老蒋夫妻借款时,将其婚前个人财产无偿转移给了肖骁。法院认为,被告小姜的上述赠与行为严重影响了两原告债权的实现。所以应该撤销。

而且法院特别指出,上述赠与行为也违背了两原告的初衷,小姜夫妇仅同居一个月左右。考虑到两被告目前的婚姻状况、小姜对两原告要求的意见等诸多因素,该赠与行为违背了善良风俗,不属于法律上的赠与。

最终,法院判决:1。小姜偿还老蒋夫妇37.53万元;2.撤销涉案房屋赠与。3.驳回老蒋的其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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