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33岁智力残疾男子被人骗到银行贷款买车,还成功审批了下来15万,车被人开走过了户,但是贷款要他来还,家属认为贷款审批有问题,银行称自己也是受害者,钱必须要还。
邵先生是周口人,在郑州工作,虽说今年已经33岁,但是别人问他多大年纪时他的回答都是13岁,并且智力上也是如同10岁左右的孩子,这都因为小时候的一场高烧留下的后遗症,以至于现在33了还在尿裤子。

虽说智力有问题,但是邵先生很能干,在一家快递站点干一些体力活,知道他的情况同事对他也十分照顾,结果前不久邵先生突然消失,站点也不知道他去了哪儿,三天没有上班。
怕出了什么意外,站点也是赶忙联系了他的家里人,家里人赶到郑州时邵先生也已经找到了,但是他一见到家里人就开始哭,说自己被骗了,家里人也非常着急,问他怎么被骗了。
但是邵先生就是一直哭,问了半天才说了怎么回事儿,原来有人带着他去买了一辆车,但是现在车不见了,而且买车的时候还从银行贷了款,一共贷了15万块钱。
邵先生的弟弟小邵听完后人都傻了,用哥哥的身份信息进行了查询,名下真的有一辆车,然后弟弟赶紧带着哥哥去拉了一份征信报告。
报告非常干净,仅有一笔贷款记录,就是这笔15万元的车贷,一起来到郑州的邵先生的弟弟、堂姐、父母全都傻了眼,贷款不是很难办吗,怎么一个智力二级残疾的人都能申请下来?
报告中的工作单位一栏也是让他们对贷款是如何审批下来的非常怀疑,因为在工作一栏写着邵先生在当地的某医院工作,一个智力二级残疾的人更不可能在医院工作。
邵先生说出骗他买车的人的时候,他们这一家子还都认识,邵先生小时候曾跟着一位姓赵的老板卖过饭,那天赵先生来找他,说要给他相亲,不过有车有房才好讨老婆,带他去买了车。
如今知道名下有车,还有贷款,但是车却不见踪影,邵先生说给赵先生开走了,紧接着事态的发展更是让他的家人没有想到,几天后邵先生名下的车消失了,也就是说被人给过了户。
贷款都还没还完的车竟然还能过户,他们同样没能想到,带着疑问来到了办理贷款的银行,银行称当时贷款的时候本人是并不需要到现场的,只需要通过视频并提交一些个人资料就可以。
而至于车贷还没还完车子怎么能够过户,银行称邵先生办理的是信用贷款,车子无需抵押到银行,所以只要拿着绿本通过正常的手续就能将车子给过户走。
对于为何邵先生一个智力二级残疾的人,工作单位都是假的的情况下为何贷款能审批下来,银行只是称均是通过正常流程办理的,邵先生也是必需要还,否则的话银行将会起诉他。
那么这笔贷款真的需要还吗?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这起事件涉及到两个部分,民事和刑事,邵先生的家人应当做的是立即起诉银行,而银行应当做的是立即报警。
首先,邵先生是一名智力二级残疾的残疾人,从法律意义上来讲,邵先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具体到本案,不管邵先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贷款肯定是属于超出其智力所能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则贷款合同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并未追认,同样无效。
邵先生尚未成婚,所以法定的监护人就是其父母,所以首先要做的就是起诉银行,并让院方认定邵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合同被认定无效自然贷款也就无需偿还,但是银行又确确实实将钱支付出去了,则受损失的为银行,邵先生则是浪费时间和经历,并不存在经济上的损失。
而这笔钱变成了车,车的实际控制和所有人为赵先生,因为贷款无效,这辆车也实际为赵先生非法占有,所以其行为属于诈骗,且是用欺骗的手段通过邵先生诈骗的银行。
邵先生因为也是被欺骗,也并未从中获利且严格意义来说也是受害人之一,所以并不构成从犯,所以银行应当立即报警,而邵先生则涉嫌贷款诈骗罪!
十五万的金额在河南省贷款诈骗罪的量刑当中属于第二档,数额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而至于邵先生的工作单位,想必车行必然是知道怎么回事儿,这业务他们很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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