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取走了我的钱啊!”2019年,河南的纪大妈到银行取款时,发现多年存入的120万元变为0,而且还要倒找银行13万元,她顿时崩溃大哭。
好好的120万元存款怎么会不翼而飞?为什么存了15年,银行利息一分没有,还欠了银行13万呢?

纪大妈赶紧跟家人核实,得知家里确实没人从该账号取过一分钱后,直接就报了警。
从2005年起,纪大妈就省吃俭用,陆续在建行河南省平顶山分行存了120万元。
首次接待她的是一个姓董的理财经理。董经理不仅殷勤地帮助纪大妈存款,还热情地介绍各种理财业务。
一来二去,两人就混熟了。
董经理服务态度好,嘴巴又甜,还不厌其烦地给纪大妈普及理财知识,很快就获得了纪大妈的信任。
随着二人交往的深入,纪大妈对小董的信赖逐步加深,不仅请小董帮她代办理财的一切业务,甚至连银行密码也交给了她。
当时,纪大妈认为自己对理财一窍不通,而对方是理财专家,况且建行还是国有大型银行,让小董代办操作,她放心。
小董欣然接受纪大妈委托的同时,又感到纪大妈这么多资金一直闲置而不投资利用,实属浪费。
常言道,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
一天,一名网友给小董介绍了一个网上投资平台,据说收益可观,并建议她试试。
小董先是小心翼翼地投资了几千块钱,结果却赚回来了上万元。
而且,起初的投资每天都有盈利,小董感觉找到了生财之道,便把家中的积蓄全部投入。
出乎她意料的是,这次不仅没得到丰厚的收益,连投资的本金也都打了水漂。
“怎么会这样?”小董不甘心就这样失败,一心想赢回自己的钱。可她的手中已经没了资本,于是,她便想起了纪大妈存的钱。
经过多年的接触,小董发现纪大妈一直是只存钱不取钱。
反正她的钱闲置不用,何不拿来投资?等挣到钱后再还回来也不迟。
于是小董就打着帮助纪大妈理财,以获取高收益的幌子,一笔笔地把纪大妈的钱转了出去。
操作过程中,小董还骗取了纪大妈的签字。由于纪大妈毫无防备,眼睛又不好使,所以她从来也不看条款内容,每次都如木偶般听从小董摆布,让在哪里签字便在哪儿签。
为防止事情败露,每次纪大妈拿到银行打印出的小票凭据时,小董都提醒她,上面有个人隐私,最好毁掉,不然泄露后会影响账户上的资金安全。
纪大妈听后,立马当着小董的面撕毁了小票。没有了交易凭证,小董也就不用担心纪大妈的子女发现了。
而纪大妈的儿女,都以为母亲只是简单存钱,就没有过多关注,所以过了这么多年,他们也没有及时发现其中的猫儿腻。
为了便于暗箱操作,小董还骗取了纪大妈的手机验证码,用她自己的手机号绑定了纪大妈的网银。
当用完纪大妈卡上的钱后,贪心不足的小董又以纪大妈的名义办理了4张信用卡,先后贷款13万元,依然哄骗大妈签了字。
当警方找到小董时,小董还狡辩说,她是经过纪大妈同意才拿去做投资的。
当警察追问投资的项目名称,要求退回本金时,小董慌了神,说是投进了“彩运8”的网站,投资不到期,就拿不出本金。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她所投资的,实际上是从事赌博交易的一个网站,俗称“杀猪盘”。
所谓的“杀猪盘”,是网络诈骗人员把受害人当作“猪”,先是和受害人建立亲密关系,再逐步取得受害人的信任。
然后,他们再以小数额的资金回报作为诱饵,诱使受害者进入某个网络博彩平台(猪圈)。
接下来,他们再让受害人身不由己地逐步加大投资金额,慢慢进入圈套无法自拔,最后不惜背负高额贷款,以期回笼本息,整个过程,受害人都意识不到自己是在被骗。
小董就成为了这样的一头“猪”,被磨刀霍霍的“屠夫”(诈骗人员)“喂养”了一段时间后任其“宰割”。
让人匪夷所思的是,作为银行工作人员的小董,竟然没识破这个典型的金融诈骗,直到被捕的前一时刻,她还执迷不悟,仍坚信她的投资会有回报。
真不知她是自欺欺人还是企图狡辩脱罪。
事情终于水落石出了,小董利用欺骗手段,挪用、盗取纪大妈账号上的资金,在此案里她要负主要责任。
也就是说,小董不仅要偿还挪用的资金,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尽管她也是网络诈骗的受害者。
而银行由于监管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并帮助客户止损,也要负次要责任。
最终,尽管受害者纪大妈已获得60多万元的赔偿,名下13万元的贷款悉数被还上,但也不可能拿回存入的全部钱款了。
毕竟,纪大妈疏于防范,把自己的账号密码和手机验证码轻易提供给他人,这才给小董提供了可乘之机。
此案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每个人都需增强金融安全知识和金融防范意识,尤其是识别网络诈骗。
不仅如此,我们理财时更要谨慎再谨慎,不然下一个受害的“纪大妈”可能还会出现。
参考:凤凰网财经:在建行15年存120万不翼而飞还倒欠13万,客户经理是怎么做到的?
作者:九九
编辑:池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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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万就这样吞了?//@温史明今:打扫母亲遗物时,竟意外发现600万元的存款单,随后便兴高采烈地前往银行兑现,可行长却称:假的!当场销毁。最终双方对簿公堂。 事情发生在2015年,当时江苏的刘先生正在医院照顾母亲。刘母本就年事已高,再加上病痛折磨,使得她日渐消瘦。 刘先生看着痛苦的母亲,心里十分难受,于是整日伴在左右,想要陪着母亲走完最后一程。 这天刘母感觉到自己大限将至,便将儿子叫来跟前告诉他。自己床头柜里有个铁盒,里面放着一个非常重要的东西,让他现在就取出来。 听到母亲的话,刘先生不敢丝毫耽误,立刻往家里赶。可刚走出医院没多久,妻子的电话便打了过来,刘先生也意识到是母亲离世了,当即泪水便不由自主的流出。 之后刘先生便开始着手处理母亲的葬礼,关于母亲所说的遗物,他以为是母亲病重说的胡话,便没太放在心上。 后来因为工作调动,刘先生要被派往外地,于是他决定回老家整理一下母亲的遗物。还真就发现了母亲临终前所说的铁盒子,打开一看里面竟然放着一张600万元的存款单。 这让他感觉到不可思议,虽说自己事业有成,可也没赚到过这么多钱。于是他便询问其父亲其中缘由。 父亲对此事也并不清楚,只是说道妻子年轻时很有商业头脑,好像投资时还赚了不少钱。这让刘先生陷入了沉思。 如今母亲已经离世了,没人知道这份存单的真假。如果是假的,自己拿着去银行取现,很可能属于金融诈骗。于是刘先生找来母亲生前的同事,旁敲侧击询问其此事。 从同事口中得知,母亲生前炒股,还买过期货,这让刘先生开始相信存单的真实性。可光凭这点也不行,必须找到银行来确认真伪。 于是刘先生和父亲一起,拿着存单前往指定银行,准备搞清楚这份“意外之财”的真伪。 可工作人员接过去后,发现这是存单已经年代久远,自己无法辨别,于是便寻求行长的帮助。可接下来,却发生意想不到的事情。 当行长接过存款单时,也没有把握确定其真实性。于是便告知刘先生父子,此物年代久远一时间无法给出结果,希望他们回家耐心等待一下,有结果会第一时间告知。 两天后,银行的电话打来了。直接告知刘先生存款单是假的,已经被银行没收销毁了。这让刘先生一时间无法接受,当初口口声声说会保管好存单,为什么擅自销毁了呢? 他不相信母亲的遗物有假,况且就算是假的,那也是母亲的遗物,应该交还给自己。而不是只听银行一面之词,于是刘先生便来到银行讨要说法。 对于银行的说法,刘先生并不认同。就算存单是假的,也应该出具相关鉴定报告,而不是任由他们说销毁就销毁。而银行的回复却是,按照流程办事。 这让刘先生怒火中烧,立刻找来专业的律师团队,要求立即兑换存单金额以及利息。可法院却说案件涉嫌金融诈骗,正处于侦查阶段,并没有支持刘先生的诉求,他也只能耐心等待。 可没多久,反倒是刘先生接到了银行的电话,称其伪造存单将会被起诉。对于银行的态度,刘先生十分不满,再次向银行发出律师函。可都被对方以同样的理由拒绝了,最终双方对簿公堂。 刘先生始终坚持,无论存单的真假,那是母亲的遗物,银行无权擅自销毁。必须给出专业机构的鉴定报告,否则就支付自己600万元。 而银行方面却表示,这是经过专业鉴定后,确定为假的,所以才销毁。这种情况下销毁符合流程,因此不需要支付存单金额。 双方各执一词态度坚决,最终经过法院的调查取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为刘先生跟银行都有过错。可因为关键证物存单已被销毁,所以判定双方无罪。 最终600万存单的事情,也只能不了了之。
温史明今优质历史领域创作者打扫母亲遗物时,竟意外发现600万元的存款单,随后便兴高采烈地前往银行兑现,可行长却称:假的!当场销毁。最终双方对簿公堂。 事情发生在2015年,当时江苏的刘先生正在医院照顾母亲。刘母本就年事已高,再加上病痛折磨,使得她日渐消瘦。 刘先生看着痛苦的母亲,心里十分难受,于是整日伴在左右,想要陪着母亲走完最后一程。 这天刘母感觉到自己大限将至,便将儿子叫来跟前告诉他。自己床头柜里有个铁盒,里面放着一个非常重要的东西,让他现在就取出来。 听到母亲的话,刘先生不敢丝毫耽误,立刻往家里赶。可刚走出医院没多久,妻子的电话便打了过来,刘先生也意识到是母亲离世了,当即泪水便不由自主的流出。 之后刘先生便开始着手处理母亲的葬礼,关于母亲所说的遗物,他以为是母亲病重说的胡话,便没太放在心上。 后来因为工作调动,刘先生要被派往外地,于是他决定回老家整理一下母亲的遗物。还真就发现了母亲临终前所说的铁盒子,打开一看里面竟然放着一张600万元的存款单。 这让他感觉到不可思议,虽说自己事业有成,可也没赚到过这么多钱。于是他便询问其父亲其中缘由。 父亲对此事也并不清楚,只是说道妻子年轻时很有商业头脑,好像投资时还赚了不少钱。这让刘先生陷入了沉思。 如今母亲已经离世了,没人知道这份存单的真假。如果是假的,自己拿着去银行取现,很可能属于金融诈骗。于是刘先生找来母亲生前的同事,旁敲侧击询问其此事。 从同事口中得知,母亲生前炒股,还买过期货,这让刘先生开始相信存单的真实性。可光凭这点也不行,必须找到银行来确认真伪。 于是刘先生和父亲一起,拿着存单前往指定银行,准备搞清楚这份“意外之财”的真伪。 可工作人员接过去后,发现这是存单已经年代久远,自己无法辨别,于是便寻求行长的帮助。可接下来,却发生意想不到的事情。 当行长接过存款单时,也没有把握确定其真实性。于是便告知刘先生父子,此物年代久远一时间无法给出结果,希望他们回家耐心等待一下,有结果会第一时间告知。 两天后,银行的电话打来了。直接告知刘先生存款单是假的,已经被银行没收销毁了。这让刘先生一时间无法接受,当初口口声声说会保管好存单,为什么擅自销毁了呢? 他不相信母亲的遗物有假,况且就算是假的,那也是母亲的遗物,应该交还给自己。而不是只听银行一面之词,于是刘先生便来到银行讨要说法。 对于银行的说法,刘先生并不认同。就算存单是假的,也应该出具相关鉴定报告,而不是任由他们说销毁就销毁。而银行的回复却是,按照流程办事。 这让刘先生怒火中烧,立刻找来专业的律师团队,要求立即兑换存单金额以及利息。可法院却说案件涉嫌金融诈骗,正处于侦查阶段,并没有支持刘先生的诉求,他也只能耐心等待。 可没多久,反倒是刘先生接到了银行的电话,称其伪造存单将会被起诉。对于银行的态度,刘先生十分不满,再次向银行发出律师函。可都被对方以同样的理由拒绝了,最终双方对簿公堂。 刘先生始终坚持,无论存单的真假,那是母亲的遗物,银行无权擅自销毁。必须给出专业机构的鉴定报告,否则就支付自己600万元。 而银行方面却表示,这是经过专业鉴定后,确定为假的,所以才销毁。这种情况下销毁符合流程,因此不需要支付存单金额。 双方各执一词态度坚决,最终经过法院的调查取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为刘先生跟银行都有过错。可因为关键证物存单已被销毁,所以判定双方无罪。 最终600万存单的事情,也只能不了了之。
很明显是银行把这六百万吞了…….//@温史明今:打扫母亲遗物时,竟意外发现600万元的存款单,随后便兴高采烈地前往银行兑现,可行长却称:假的!当场销毁。最终双方对簿公堂。 事情发生在2015年,当时江苏的刘先生正在医院照顾母亲。刘母本就年事已高,再加上病痛折磨,使得她日渐消瘦。 刘先生看着痛苦的母亲,心里十分难受,于是整日伴在左右,想要陪着母亲走完最后一程。 这天刘母感觉到自己大限将至,便将儿子叫来跟前告诉他。自己床头柜里有个铁盒,里面放着一个非常重要的东西,让他现在就取出来。 听到母亲的话,刘先生不敢丝毫耽误,立刻往家里赶。可刚走出医院没多久,妻子的电话便打了过来,刘先生也意识到是母亲离世了,当即泪水便不由自主的流出。 之后刘先生便开始着手处理母亲的葬礼,关于母亲所说的遗物,他以为是母亲病重说的胡话,便没太放在心上。 后来因为工作调动,刘先生要被派往外地,于是他决定回老家整理一下母亲的遗物。还真就发现了母亲临终前所说的铁盒子,打开一看里面竟然放着一张600万元的存款单。 这让他感觉到不可思议,虽说自己事业有成,可也没赚到过这么多钱。于是他便询问其父亲其中缘由。 父亲对此事也并不清楚,只是说道妻子年轻时很有商业头脑,好像投资时还赚了不少钱。这让刘先生陷入了沉思。 如今母亲已经离世了,没人知道这份存单的真假。如果是假的,自己拿着去银行取现,很可能属于金融诈骗。于是刘先生找来母亲生前的同事,旁敲侧击询问其此事。 从同事口中得知,母亲生前炒股,还买过期货,这让刘先生开始相信存单的真实性。可光凭这点也不行,必须找到银行来确认真伪。 于是刘先生和父亲一起,拿着存单前往指定银行,准备搞清楚这份“意外之财”的真伪。 可工作人员接过去后,发现这是存单已经年代久远,自己无法辨别,于是便寻求行长的帮助。可接下来,却发生意想不到的事情。 当行长接过存款单时,也没有把握确定其真实性。于是便告知刘先生父子,此物年代久远一时间无法给出结果,希望他们回家耐心等待一下,有结果会第一时间告知。 两天后,银行的电话打来了。直接告知刘先生存款单是假的,已经被银行没收销毁了。这让刘先生一时间无法接受,当初口口声声说会保管好存单,为什么擅自销毁了呢? 他不相信母亲的遗物有假,况且就算是假的,那也是母亲的遗物,应该交还给自己。而不是只听银行一面之词,于是刘先生便来到银行讨要说法。 对于银行的说法,刘先生并不认同。就算存单是假的,也应该出具相关鉴定报告,而不是任由他们说销毁就销毁。而银行的回复却是,按照流程办事。 这让刘先生怒火中烧,立刻找来专业的律师团队,要求立即兑换存单金额以及利息。可法院却说案件涉嫌金融诈骗,正处于侦查阶段,并没有支持刘先生的诉求,他也只能耐心等待。 可没多久,反倒是刘先生接到了银行的电话,称其伪造存单将会被起诉。对于银行的态度,刘先生十分不满,再次向银行发出律师函。可都被对方以同样的理由拒绝了,最终双方对簿公堂。 刘先生始终坚持,无论存单的真假,那是母亲的遗物,银行无权擅自销毁。必须给出专业机构的鉴定报告,否则就支付自己600万元。 而银行方面却表示,这是经过专业鉴定后,确定为假的,所以才销毁。这种情况下销毁符合流程,因此不需要支付存单金额。 双方各执一词态度坚决,最终经过法院的调查取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为刘先生跟银行都有过错。可因为关键证物存单已被销毁,所以判定双方无罪。 最终600万存单的事情,也只能不了了之。
温史明今优质历史领域创作者打扫母亲遗物时,竟意外发现600万元的存款单,随后便兴高采烈地前往银行兑现,可行长却称:假的!当场销毁。最终双方对簿公堂。 事情发生在2015年,当时江苏的刘先生正在医院照顾母亲。刘母本就年事已高,再加上病痛折磨,使得她日渐消瘦。 刘先生看着痛苦的母亲,心里十分难受,于是整日伴在左右,想要陪着母亲走完最后一程。 这天刘母感觉到自己大限将至,便将儿子叫来跟前告诉他。自己床头柜里有个铁盒,里面放着一个非常重要的东西,让他现在就取出来。 听到母亲的话,刘先生不敢丝毫耽误,立刻往家里赶。可刚走出医院没多久,妻子的电话便打了过来,刘先生也意识到是母亲离世了,当即泪水便不由自主的流出。 之后刘先生便开始着手处理母亲的葬礼,关于母亲所说的遗物,他以为是母亲病重说的胡话,便没太放在心上。 后来因为工作调动,刘先生要被派往外地,于是他决定回老家整理一下母亲的遗物。还真就发现了母亲临终前所说的铁盒子,打开一看里面竟然放着一张600万元的存款单。 这让他感觉到不可思议,虽说自己事业有成,可也没赚到过这么多钱。于是他便询问其父亲其中缘由。 父亲对此事也并不清楚,只是说道妻子年轻时很有商业头脑,好像投资时还赚了不少钱。这让刘先生陷入了沉思。 如今母亲已经离世了,没人知道这份存单的真假。如果是假的,自己拿着去银行取现,很可能属于金融诈骗。于是刘先生找来母亲生前的同事,旁敲侧击询问其此事。 从同事口中得知,母亲生前炒股,还买过期货,这让刘先生开始相信存单的真实性。可光凭这点也不行,必须找到银行来确认真伪。 于是刘先生和父亲一起,拿着存单前往指定银行,准备搞清楚这份“意外之财”的真伪。 可工作人员接过去后,发现这是存单已经年代久远,自己无法辨别,于是便寻求行长的帮助。可接下来,却发生意想不到的事情。 当行长接过存款单时,也没有把握确定其真实性。于是便告知刘先生父子,此物年代久远一时间无法给出结果,希望他们回家耐心等待一下,有结果会第一时间告知。 两天后,银行的电话打来了。直接告知刘先生存款单是假的,已经被银行没收销毁了。这让刘先生一时间无法接受,当初口口声声说会保管好存单,为什么擅自销毁了呢? 他不相信母亲的遗物有假,况且就算是假的,那也是母亲的遗物,应该交还给自己。而不是只听银行一面之词,于是刘先生便来到银行讨要说法。 对于银行的说法,刘先生并不认同。就算存单是假的,也应该出具相关鉴定报告,而不是任由他们说销毁就销毁。而银行的回复却是,按照流程办事。 这让刘先生怒火中烧,立刻找来专业的律师团队,要求立即兑换存单金额以及利息。可法院却说案件涉嫌金融诈骗,正处于侦查阶段,并没有支持刘先生的诉求,他也只能耐心等待。 可没多久,反倒是刘先生接到了银行的电话,称其伪造存单将会被起诉。对于银行的态度,刘先生十分不满,再次向银行发出律师函。可都被对方以同样的理由拒绝了,最终双方对簿公堂。 刘先生始终坚持,无论存单的真假,那是母亲的遗物,银行无权擅自销毁。必须给出专业机构的鉴定报告,否则就支付自己600万元。 而银行方面却表示,这是经过专业鉴定后,确定为假的,所以才销毁。这种情况下销毁符合流程,因此不需要支付存单金额。 双方各执一词态度坚决,最终经过法院的调查取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为刘先生跟银行都有过错。可因为关键证物存单已被销毁,所以判定双方无罪。 最终600万存单的事情,也只能不了了之。
2018年,辽宁于女士在银行存款1300余万,但等她想要取款的时候,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钱已经取不出来了,全部被买了黄金。
对于这样的说法,于女士非常莫名其妙,因为她从来没有办理过相关业务,一气之下,直接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于女士家住辽宁瓦房店,从事的是服装行业,这几年运气好踩中了风口,资产直接翻了几倍,由于暂时没有好的项目投资,所以于女士就打算将手头的闲钱全部存在银行吃吃利息。
在对比过几家银行的利率之后,她还是选择了自己平常资金来往较多的银行,一次性往里存了1310万元。
由于这几年服装行情不是太好,于女士就打算和朋友一起投资其他行业试试,就想着将那笔存款取出来。
2018年8月29日上午,于女士独自前往了银行,准备将1310万全部取出来备用。这次接待于女士的还是当时负责帮她办理存款的银行营业部孙某。
“您先在这里坐一下,我去给您准备取款相关的手续”,孙某对于女士说道。
但是让于女士没想到的是,她在接待室一坐就是一个小时,孙某还没有来帮他办理业务,随后于女士找到大堂经理,在大堂经理的电话联系下,孙某才从外面赶回银行。
“于女士,是这样的,由于您的取款金额太大,我们可能要从其他银行调取,今天可能办理不了”,孙某紧张地说道。
听到这样的说辞,于女士非常不能理解,因为她知道自己的取款金额太大,所以已经提前一个月告知过银行,并且得到了银行一个月后可以取款的肯定答复,她才过来的,如今怎么又说取不出来?
两人在争执了一会之后,孙某突然又对于女士说道,让她购买自己银行的黄金,表示最近黄金的价格一直在涨,反正现在钱也取不出来,直接转换成等值的黄金,等到可以取钱的时候,存款肯定又多了许多。
但于女士此时根本没想继续存银行了,她只想当即就将存款全部取出。
“好的,那这样,您在这里再坐一下,我再去向上级反映一下。”见于女士极不情愿,孙某只好如此说道。
但一直到了下午,于女士还是没看见自己的存款,于是于女士再次找到孙某,询问对方究竟是怎么回事。
“你这笔钱已经全部购买了黄金,所以现在根本取不出现金”,孙某抱歉地说道。
这个回答让于女士瞬间懵了,这笔钱她本意就只是想求个安稳,从来没指望靠这笔钱在银行挣多少钱,所以在存到银行之后从来没有办理过任何业务,更别提购买黄金了。
此时于女士又想到孙某一直给自己推荐黄金,这时她才恍然大悟过来——就是孙某自己将这笔钱买了黄金。
于女士随后给了孙某两个选择,一个是将购买黄金的相关凭证交给自己,她就当做是自己购买了黄金,第二个就是现在将这些钱还给自己,不然就报警处理。
然而,孙某却拿不出相关凭证,最后只好手写了一封黄金制品清单和承诺书,承诺当月30日之前支付现金。
于女士也不想将此事闹大,所以就相信了孙某的承诺。
但是直到月底,于女士也没能拿回自己的存款,一气之下,于女士选择了求助警察。
民警在接到报案后,就赶到了银行了解情况,在一番取证下,民警惊奇地发现,于女士并不是第一位受害人,孙某用这样的伎俩已经骗取了不少人。
2017年,孙某骗取了宋某3000万,用作偿还自己的债务和个人消费,2018年又骗了张某的200万元同样用作偿还自己的债务。
而在银行查询和孙某的交代下民警得知,于女士的存款根本没有拿去购买黄金,而是也被孙某拿去还债。
了解到这些后,民警随即就对孙某进行了抓捕,而于女士也对银行进行了起诉,然而令她没想到的是,法院竟然驳回了于女士的起诉。
此事一经发酵,网络上也引起了热烈讨论。
对此有律师有律师表示,法院之所以驳回起诉,那是根据刑事案件优先原则,因为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孙某已经构成诈骗罪,而于女士此事再次上诉,就属于民事纠纷。
同样的对象,同一笔资金,在进入刑事诉讼后,法院就不会再处理民事诉讼,所以才驳回了于女士的上诉。
至于于女士的钱应该由谁来赔偿,有律师也对此给出了解释。
按照相关规定,这笔钱肯定由孙某进行赔偿,但又因为孙某已经将这笔钱全部用作偿还债务,作为储户的于女士也可以依据合同找相关银行赔偿。
最终,根据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对孙某案作出一审判决,孙某被判处了有期徒刑19年,并责令退还宋某以及于女士的钱。
此事到这里也算是告一段落,于女士用她的切身经验告诉我们,涉及较大金额的操作时,一定要小心再小心,毕竟不管是谁看见这么大一笔钱,也很难不心动。
但此事更应该给那些存在侥幸心理的人一些警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触碰了法律的准绳,那必然是会付出相关代价!
银行执行的太严,只要有存单和存款人身份证和取款人身份证,就应让取,你的目的只是安全,我看这些手续已经安全了,即是以后有啥问题,也能很快找到当事人的。
一生不忘种田苦92岁的老父亲前些天给了我12张存单,其中有1张存单今天到期,我去银行想把钱转存到我名下,银行工作人员说,必须先取,后转
“没人能抓得住我!”26年前,一名26岁的银行女职员,利用系统漏洞,直接贪污了393万。随后为了潜逃,她做了一个更疯狂的决定。
“妮儿啊,你咋变样了?”1997年6月深夜,陈老伯看着一一女子拎着大包小包的东西回家,还以为是走错门的陌生女人,谁知道这女子一开口,竟然叫了他一声爸。陈老伯这才反应过来,是自己闺女陈伊乐整容了。
看着眼前陌生的脸蛋,陈老伯也是十分不解。闺女之前长得也算是小家碧玉,为什么非要整容,还整的这么严重连亲爹都不认识?
但是还没等陈老伯缓过劲来,就发现陈伊乐在家中一直鬼鬼祟祟的。不但时常躲在自己卧室内,还必须要跟自己的行李睡在一起,有时候上厕所时也拿着包裹,直接进去半个多小时,还常常往杂物间跑。搞的陈老伯都怀疑眼前的女子是不是自己亲闺女。
为了弄清楚事情的真相,陈老伯在一天深夜偷偷前往了杂物间,但是当他搜寻一番之后,竟然在一个白布下面,发现了成堆的百元大钞!说句难听的,陈老伯辛苦一辈子,都没见过这么多钱。几分钟内陈老伯的脑子千回百转。闺女这些钱从哪来的?这是不是跟她整容也有关系?
等到第二天陈老伯拿着现金询问女儿,得知真相后吓得直接坐在了地上!
陈伊乐1971年出生于乐清市,由于家中贫困的原因,从小陈伊乐就想赚大钱当老板。但是想象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初中毕业之后陈伊乐只能跟着父亲去工厂干活,随后被挑选出来当会计,眼看女儿越长越大,陈老伯也托关系将陈伊乐送进了中国建设银行当银行的柜员,当时的陈伊乐26岁。
一开始陈伊乐对这份工作十分满意,不但朝九晚五下班的早,工作环境也干净整洁,自己也没有那么累。因此陈伊乐勤勤恳恳,还成为了银行的优秀员工。
但就在一次工作时,陈伊乐突然发现,只要自己输入银行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口令,就可以随意改变银行那些储蓄户内的余额,并且这些修改之后的余额还能直接提现,并没有任何限制。
“既然这些钱能够虚增,我是不是可以将他们的余额调高,然后把虚增的金额全部取出?”这个想法宛如惊雷一般的出现在了陈伊乐的脑子内,但是被她很快压下去了。
陈伊乐明白,这种行为是犯法的。但是想法一旦有了苗头,就不会轻易抹掉。外加陈伊乐一直都想赚大钱,这不就是最简单最直接的办法吗?每天看着那些红彤彤的钞票,之前陈伊乐并没有什么感觉,但是现在陈伊乐就在想,这些其实都有可能是自己的,只要自己动动手指,后半生的荣华富贵就不用愁了。
每次陈伊乐就在脑子里幻想,如果这些钱是自己的她会怎么花,幻想完这些,陈伊乐又开始思考怎么才能将这些钱取出还不被逮捕,每次她都安慰自己“想一想又不会真的做。”但是等陈伊乐真的想到一系列完美的计划之后,她就再也忍不住了。
不出两个星期,陈伊乐就向银行申请,自己自愿前往下级的琯头储蓄所。上级领导们都以为陈伊乐是要自愿承担艰苦任务,却没想到她只是因为琯头储蓄所周六日没人上班,能够方便她行动。
为了不引人注意,陈伊乐先是在这里安安分分的干了半年,熟悉了这个银行的环境布置与人际关系之后,在1997年4月12日周六上午,拿着配好的要是进入了空无一人的储蓄所内,开始了犯罪。
入侵系统,更改事先早就准备好的12张存着余额,每个余额内虚增几十万甚至上百万,最后拿着总共566.0046万元虚增金额,开始前往全市的各个银行网点取款。一天下来跑遍了全市18家网点,取走了398万元人民币。
要知道,当时还是1997年。这比金额可以说是十分巨大,但是陈伊乐却只有兴奋,拖着沉重的行李箱,心理只有兴奋。但是陈伊乐并没有立刻逃走,而是直奔市中心的一家整容医院,而陈伊乐的想法也十分大胆,那就是改头换面。
到达医院后,她当场表示自己要整容。见工作人员表示没预约不能做之后,直接甩出了5万块钱,整容医院当天就为她安排了最优的手术。随后陈伊乐在医院休息了四天。租了一辆的士,带着三百万连夜回了老家。
而陈老伯听到这样的消息之后立刻表示让女儿去警局自首,这样的行为是犯法的,但是陈伊乐根本不听,甚至拿出50万想要给陈老伯让花。看着眼前女儿疯狂的样子,陈老伯哭了,随后叫来陈伊乐的兄弟姐妹,让众人将陈伊乐关在屋里,自己打110举报。
但是陈伊乐直接跳窗逃跑,等到警察赶到,陈伊乐已经拿着100万潜逃了。随后陈伊乐几经辗转甚至在火车站等地找到“黄牛”给自己伪造身份,来到上海的时候。她已经完全从陈伊乐变成了蒋艳红。
随后陈伊乐拿着自己的“资金”开办了一个工厂,因为有底气,外加陈伊乐本身就会做生意。竟然在上海站稳了脚跟成为了当地的一个富婆,随后她嫁人生子,过上了完全不同的生活。而她的家人也都以为陈伊乐拿着钱跑去了国外,根本不会再回来。
或许这就是天意,当地警方从来都没有放弃过对陈伊乐的追捕,就这样苦苦追凶25年,终于将她绳之以法。而陈伊乐终究要为自己的贪婪,付出巨大的代价。
找到取款人不就完了吗?[灵光一闪][灵光一闪][灵光一闪]
以案普法中国法学会会员 优质本地领域创作者湖南怀化,一男子去取银行卡里的40万元钱,却发现钱早已被他人取走,男子找银行索赔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赔偿64万元。 (来源: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谢某因工作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400000元。同日,银行将贷款全额发放给谢某。 然而,当谢某去取卡里的钱时,却发现这40万块钱早在贷款发下来的第五天,便已被他人取走。后经查实,取款人为刘某,而刘某取钱时,却签的是谢某的名字,因此,代理人一栏上签字为空白项。 谢某想哭的心都有,这不是40块,这可是40万呢!银行怎么能够随随便便就让别人取走呢?于是,谢某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索赔40万元及其利息。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 注意,本案银行与谢某之间的诉讼关系属于民事诉讼,谢某卡里的钱丢失,而且不是谢某本人支取,当完成这两个举证,则说明谢某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 然而,银行却称取款手续合法,也拿出了取款凭证等一系列证据,那么,接下来,就看法院怎么判定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谢某持有银行卡,便与银行成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作为经营存、贷款业务的专业机构,负有保障存款安全的义务。 本案中,被银行主张谢某名下的案涉银行卡,提取40万元交易系合法提取,但谢某并不予认可,称其未授权刘某办理取款业务。 银行为合同履行义务方,且持有借记卡交易过程的大部分证据,其负有举证证明该笔款项系合法正当提取的义务。 但银行提交的取款凭条,未记载取款人及代理人身份信息,无法确认谢某委托刘某取款的真实性,又未提交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故对银行提出的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谢某称其曾将银行卡交付给第三人杨某,用以支付第三人杨某父子的工程款,第三人杨某予以否认,另案中的生效判决,亦确认第三人杨某未收到该笔400000元; 按照银行《借记卡章程》的规定,银行称持卡人需牢记密码,并负有保障卡安全的义务。 但该规定系银行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具有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银行应依法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 此二条条款与其他条款并无明显区别,且均为小号字体,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银行就该二条条款的内容,向谢某进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该二条条款系无效条款,在本案中不应适用。 故对银行提出谢某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将银行卡及密码交付第三人杨某,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谢某自己承担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被银行未尽到保障谢某存款安全义务,将谢某卡内400000元提取给他人,构成违约,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故判令银行支付为谢某放贷的400000元及利息242585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0226元。 宣判后,银行不服上诉称:1.谢某卡内的40万元存款究竟是被谁支取事实,一审法院未查清;2.一审法院遗漏本案当事人,应追加实际取款人刘某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3.本案不是储畜存款合同纠纷,而是银行卡纠纷;4.一审法院判决赔偿金额不合理。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并依法发回重审或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法院又查明:起初,谢某一直以为卡里的40万元是第三人杨某取走了,但直到谢某被杨某告上法院,谢某才知道杨某确实没有取钱,与此同时,实际取款人刘某却系银行员工姚某的妻子。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谢某名下发生的提取40万元现金交易,系被银行工作人员的家属刘某提取,银行作为储蓄存款合同履行义务方,其在刘某取款时,并未记载取款人及代理人身份信息,也不能证明刘某的取款行为获得了谢某的合法授权。 而且,银行并无证据证明,刘某的取款行为系凭密码交易,该取款行为属柜台交易,银行工作人员并未履行,核实取款人身份的义务,故不能认定该提取40万元现金的交易属合法提取。 因此,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再向实际取款人追偿,故实际取款人无需参加本案诉讼。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银行的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 #记录每天发生的热点事件# #头条创作挑战赛#
天津河东,一男子取款时发现银行卡里的2万多元余额仅剩32.15元,不解和愤怒交加之下,男子立即拨打该银行的客服电话。按照客服的指示操作后,男子又选择了报警,最后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在广州被盗刷。可刑事案件一直没有进展,男子便想着让银行赔偿。遭到拒绝后,男子将银行起诉至法院。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原来,男子薛某的这张借记卡是10多年前在涉事银行办理的。办完之后,薛某一直小心保管着,可就在5年前,这张借记卡丢失了。为了保证自己的财产安全,薛某很快就挂失补办了一张新卡。
后来,薛某一直在正常地使用这张卡。发现异常的前一天,薛某使用这张银行卡进行了转账,转账之后,余额显示为25932.15元。事发当天,薛某因为琐事又去取款。取款之时,薛某就发现余额只有32.15元。
发现异常后,薛某立即拨打了银行的客服电话。客服说,为了证明薛某是在本地,让他立即在本地消费一次。就这样,薛某找到一家食品超市,通过POS机消费了16元。
消费之后,薛某还是有点不放心,就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经过查实,这张银行卡对应的账户在薛某转账之后的晚上分6次被取款25900元。前述6次取款发生在5多分钟之内,都是在广州某营业室的ATM机上完成的取款操作。
警方认为此事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是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对于警方的处理结果,薛某当时松了一口气,但毕竟被盗刷的金额不少,薛某会时不时询问民警办案进度。
在没有进展之后,薛某等不及了,便找到涉事银行索赔。可银行不是找这个理由推,就是找那个理由阻。无奈之下,薛某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认为银行没有保障自己的存款安全,让银行赔偿自己被盗刷的25900元。
收到薛某的诉状之后,银行一口否决薛某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全部驳回,并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理由:
1.薛某陈述发现银行卡异常的时间不属实。毕竟薛某就涉事银行卡开通了余额变动提醒服务,取款发生了6笔且异常的时间发生在晚上,而薛某却说自己是在第二天下午发现的,与常理不符。
2.薛某或他人有可能在当地刷卡之后回到天津再报警主张权利。毕竟从异常发生的时间到薛某在天津消费的时间相差17个小时,而从广州乘坐飞机返回天津只需要3个小时。
3.自己已经尽到了妥善保管薛某存款的义务,毕竟前述6笔取款都是通过密码支取,正确使用密码交易均视为薛某本人的行为。
4.就此事,薛某已经报警。该案仍处于侦查阶段,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法院应该待前述刑事案件完毕之后才开始审理薛某提起的民事诉讼。
见银行如此抗辩,薛某又向法院补充了一份情况说明。这份情况说明是薛某所在的单位出具,主要说明薛某在事发前后的20多天里一直在单位值班,期间并没有外出离岗的情况。
经过庭审辩论质证之后,法院总结出如下争议焦点:前述涉诉的6笔交易是否为盗刷。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在本案中,根据薛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涉诉6笔交易发生时,薛某在天津。同时,薛某不仅按照客服要求进行了刷卡消费,还选择了报警,而警方也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薛某已经将盗刷事实存在证明到了高度盖然性的程度。
在薛某完成前述举证义务之后,压力就来到银行这边,他们应该证明有其他人将银行卡从广州带回交给薛某的可能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可在本案中,银行并没有提供异地ATM的取款录像等证据证明前述可能性的存在。所以,依据前述规定,银行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至于银行提出的先刑后民抗辩,由于刑事案件的案由为信用卡诈骗罪,而薛某在本案中主张的案由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两者并非是同一个法律关系。
所以,法院认为,薛某与涉事银行存在合同关系。基于该合同关系,银行应该保障薛某的资金安全,但银行却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前述义务。法院判令银行向薛某赔偿25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