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远程视频公证助力化解诉讼难题

近日,和平区法院法官找到北方公证处驻该院的公证人员,询问办理委托公证有关情况。原来,法官在办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时,接到被告刘先生打来的求助电话。
刘先生在电话里表示,由于其长期居住在国外,短时间内无法回国,只能委托律师参加诉讼。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书需要有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授权委托公证书。刘先生的居住地到使领馆路途遥远,既耗时又费钱,待其领到委托公证书再邮寄到天津,会耽误案件庭审。于是,刘先生向法官寻求帮助。
针对这一情况,为了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赶在案件开庭前尽早取得公证书,同时也考虑时差问题,公证人员与刘先生商定在北京时间转天早晨7点30分通过远程视频,为其办理委托公证。
转天一早,公证人员按照约定时间在北方公证处互联网办证大厅与刘先生进行视频连线,通过在线身份核实、在线询问、签署文件核对、线上签名等程序,顺利为刘先生办理了委托书公证手续。“真是太方便了,感谢公证处的便民举措,解了我的燃眉之急。”在屏幕另一端的刘先生向公证处表示感谢。两天后,刘先生的律师领取了公证书。
北方公证处作为司法部指定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试点机构,自2021年3月开办远程视频公证服务以来,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打通了时空阻隔,以满足海外华人需求为导向,以破解现实问题为出发点,有效节约当事人时间和诉讼成本,优化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服务流程,为多个国家的海外华人提供优质高效公证法律服务。
记者 宋尤然 通讯员 刘甲林
故意毁坏“自己”被查封房屋设施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 唐孝忠)“我毁坏的是我自己的房子,这也犯法了吗?”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林某以其自住房屋在潼南某银行申请了抵押贷款,并办理了公证。潼南某银行向其发放贷款后,林某未能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于是该银行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向潼南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因林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潼南法院依法查封了林某的住房,并移送了司法评估。执行法官明确告知了林某该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该房屋,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林某认为,房屋是自己和已故妻子打拼得来的财产,非常不满房屋被“贱卖”,故极不配合该院的执行工作。拍卖公告期间,林某不仅对外谎称该房屋是“凶宅”,还在拍卖成功后故意将房屋的固定装修毁坏,以此来达到阻碍执行的目的。该房屋门、窗、柜子等多处装修被林某严重损坏,导致买受人向法院提交了撤销本次拍卖的申请。
2022年10月,林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随后,潼南检察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对林某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林某对自己的损毁房屋设施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法院可以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鉴于林某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潼南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判处林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故意损毁被法院查封房产触犯刑律
潼南区法院法官滕长江认为,人民法院为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对涉案诉讼财产采取查封的强制措施,具有法律效力,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解除查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该案中,林某故意毁损查封物的行为,扰乱了司法机关工作秩序,触犯刑法,应受到依法处罚。法律面前,司法权威不容践踏,切勿存有侥幸心理“任性”而为,否则将因触犯刑法而招致牢狱之灾,最终得不偿失。潼南法院通过追究林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的刑事责任,不仅能有效引导群众自觉遵法守法,自觉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更能有效维护司法权威!
我国刑法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鉴于林某有悔罪行为,才给予缓行裁判。#深圳头条#
同时进行才是最公正的。这类人也是人。那是有家庭,上有老下有小的。也有银行贷款的
“若以借贷为目的向婚后子女出资,一定要让子女出具借条或保留聊天记录等证据。若老人以仅赠与子女一方为前提向婚后子女出资的,可进行赠与公证”。但这种对婚后子女借贷的借据只能在子女配偶知晓并同意的情况下才有法律效力,否则不能认定当时子女配偶有共同借贷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