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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贷款银行利率(偃师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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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伯和堂弟商量后决定:坚决退婚,不惯这种不良风俗!我把这张图发给他们后,堂弟开始打电话试图挽回了…#洛阳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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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完十一没多久,将近30岁的堂弟终于订婚了,但没过多久听二伯说又退了…

原来,双方约定明年五一结婚,到了商量具体彩礼环节是双方都不肯退让:女方偃师,坚持要10万彩礼,再加一套洛阳市区房子(首付即可),但承诺会陪嫁一辆至少价值15万的车;我们家是伊川农村,二伯只有堂弟一个儿子,常年打工,还算殷实,但只愿意给5万彩礼,但承诺车子自己买,房子双方凑凑给个全款(担心给银行利息不划算!)!

僵持仅一个月,由于疫情双方不能见面,只能电话沟通,最终也都不肯让步,最终达成口头解约!

我问二伯:其实主要还是彩礼,房子应该是次要的吧?

二伯犹豫一会说:差不多,咱把钱给了,还会再拿回来?也到时候人家不陪车咱有啥办法?

我问堂弟啥意思,堂弟无奈滴说:我谁也说服不了,反正已经这样了,不行再等等吧!

堂弟遇见合适的挺难的,二伯一个人拉扯大孩子也不容易,做为外人又不好意思劝,但我还是决定做些什么!于是,我就把下面这张图发给了二伯!

听说,二伯已经授意堂弟尝试着挽回了,但愿他成功吧!

#宁波文化#

宁波的文化之魂(15)浮桥经略史

(三)元代的浮桥官营

不足百年的元代,记录有四次修桥,是令人惊奇的。更奇的是元代的东津浮桥无论从技术上还是在经营上,都有创新。从技术上说,前至元廿九年(1292)浮桥“始冶铁连贯为巨缆”,浮桥史上首次采用14舟制也是元朝(四五百年后的清嘉庆年间14舟制才重出江湖)因此可估计当年船形及用材必定壮硕,不会逊色于清。东津浮桥由曲形浮桥变为直形浮桥,也是在元代得以确立的,桥船的布置在元代内完成了由“分列江面’到“二偶一扶”的转变。浮桥之有护栏,亦自元代始。

至于在经营上,元代的浮桥也相当出彩。

1.设专人负责浮桥的管理及养护

前至元廿九年修桥,陈祥“犹为永久之虑,择民户十有六家,蠲徭役科调,隶局任桥事,未敝而修,费约工省,不止一时之谋,而贻无穷之利,仁心远矣”(王应麟碑记)。这“隶局任桥事”之“局”,当为元时官办手工业机构--“杂造局”"。所谓“择民户十有六家,蠲徭役科调”,意为将这些民户编入“杂造局”之匠籍,专门负责浮桥的养护,“未敝而修”是也。之所以择16家民户,是为了让他们“各管船一只”(至正《四明续志》卷三)。到了元贞至元统年间(1295-1335),浮桥改为14舟制,官府“差令桥夫一百四十名看守。后因船户言告消乏,佥补不便……将桥户放闲当差,仍令桥夫看守“。

应当说,凡浮桥,需差派役夫看守养护,是古制。前所引唐《开元水式部》规定:“河阳桥置水手二百五十人,陕州大阳桥置水手二百人,仍各置竹木匠十人,在水手数内。其河阳桥水手,于河阳县取一百人,余出河清济源、偃师、汜水、巩、温等县。其大阳桥水手出当州(按:此两桥水手、竹木匠之取,类似“取办属邑”)。并于八等以下户取灼然解水”者,分为四番并免课役,不在征防、杂抽使役及简点之限。一补以后,非身死遭忧,不得辄替。”河阳桥,即大名鼎鼎的孟津浮桥,杜(后出塞》诗之“朝进东门营暮上河阳桥”指的就是它。河阳桥与茅津大阳桥(亦称太阳桥)在当年均为中央级官桥,日常运营养护待遇极好。而东津浮桥,至少在元代时,我们才第一次看到官府为浮桥的长久经营安排专门的人力来维护。

至于这“船户”“桥户”,应是指系官匠户,他们由官府提供一定的工禄。豁免部分赋税。在元代户籍管理中,匠户是与民户、军户并列的一种身份与职业划分。匠户比民户更少人身自由、元初时近似官奴。不过后来户令渐弛,民户与匠户之间时可因“金充”与“放还”而转换,比如陈祥16家民户以喝免徭役科调为对价让他们“隶局任桥事”转为匠户,是为“金充”。后来,庆元路总管府“因船户言告消乏,佥补不便”,可以“将桥户放闲当差”,即恢复为民户身份(同时就有了向官府纳粮承役的义务。故曰当差),是为“放还”。而那些“桥夫”,可能是杂造局雇佣的人工,当与户籍无关。

2.动用小金库放官债,以息钱修桥

后至元元年(1335)庆元路府“将排年积下支销不尽挑粮脚价一百七十定。每两三分起息,分借殷实之家,营运获息修理浮桥”5年后(1340),路府即以所生息钱重建了14舟的浮桥。又过了23年的至正廿三年(1363),方国珍用它的本金与利息,加上另拨官钱,重建了18舟的浮桥,还为浮桥置田设局构廨,可谓一举成双,成就了浮桥经略史上空前绝后的美事。

3.方国珍为浮桥置田设局构,是浮桥独立经营的首次探索

方国珍修桥事,详载于元刘仁本的(平章方公重修灵桥记》中。后人闻性道赞道:“役法唯方平章最善,籍丁夫二十有一,捐田百有五十亩……又规傍桥灵济废寺之亩,凡一百六十有奇,构桥局公廨仓字具备。设佛祠,命僧守之,岁收田粟,专理桥务,今皆废没。惜哉。”

方氏之为计,一举解决了浮桥经营上两大需求,一是经营组织,一是兴修财源。所应注意的是,方氏之“局”,与前述陈祥之“隶局任桥事”之“局”不同,这个“局”是为浮桥单独设立的经营机构,由佛寺僧人管理,有21名丁夫,尤其是拥有赡桥田、赡寺田共310亩,可以岁收租谷,用于支付丁夫工食、修理索缆船板乃至今后的重造费用。显然,这为浮桥的独立经营提供了充分的条件,从今往后做到“民匆再劳,官无旁出”是可以期待的

这种以田产租谷充作岁用之费的做法早已有之,特别是在水利工程上。南宋宝庆《四明志》卷一载;“程覃,朝奉大夫,提举两浙东路常平茶盐公事,被旨兼权兼沿海制置司公事、嘉定六年(1213)二月二十二日到任东钱湖、它山堰灌溉甚溥,每患湮圮覃始置田租,以所收岁给浚导者,虑画最远。

但在浮桥经营史上,却是方国珍首次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