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就是将自己放“火”上烤! 刚才打电话给赵老师了,难得她接了电话,我告诉她说副校长的爸爸哮喘在医院急需要花钱,赵巧云老师说她不相信住院就差她这两万元! 说到老校长那三万元钱,她一会儿说老校长收入高,一会儿说老校长儿子有本事。我说人家哪怕有一个亿,也不是你借钱不还的理由。她又说她以前帮助学生保管东西时,不慎把东西弄丢了,老校长让她赔偿了学生三千,所以她就想办法借了老校长三万元。 我说你有什么想法,干嘛让我给你“担保”,我是无辜的。她让我别管这件事,让两个领导向它要,反正她已经退休了,不担心被扣工资什么的。还说我“迂腐”,然后就挂断我的电话,再打再挂,现在已经拉黑了我! 这都是什么事呀?//@小船灯慵:突现“债务”,这个年我怎么过? 后天就春节了!刚才老领导打电话问“那笔钱”怎么样了?我赶忙打电话问另一个“债权人”,得到了答复她也没收到钱。 我赶忙打电话给赵巧云老师,她答复我没钱。还让我不要管这件事,这是她向那两个人借的,是她们三个人的事情…… 八年前,赵巧云老师找到我,说她儿子大学没钱交学费了,请我担保向正副校长分别借了三万和两万元钱,当时说好不出三年还清。 三年前老校长退休前,曾经请我师傅婉转提醒了我一下。我也找了一下赵巧云老师,她当时也是让我不要管,说是她们三个人的事情。我强调当时是赵巧云老师找我做的“担保人”,如果打官司,她还不了就是我还。我没有这个钱还,只能请教育局协调扣发工资了。 后来她找到当事人,哭诉自己的难处,请求宽恕一些时日,也不要逼我这个“担保人”人了。两个领导心软,就没有追要。 八年过去了,老校长和赵巧云已经退休了,她们之间的账目还在。寒假前也是老校长“偶然”跟我提了一嘴,我立刻“亚历山大”,当时就打电话找了赵巧云老师,电话中她说寒假里给她们送钱…… 刚才我打电话给赵巧云老师,她回答我她心里有数,让我不要管,然后就挂断电话,再打就打不通了! 这都是什么事呀? 后天就过年了,我该怎么办呀?
小船灯慵突现“债务”,这个年我怎么过? 后天就春节了!刚才老领导打电话问“那笔钱”怎么样了?我赶忙打电话问另一个“债权人”,得到了答复她也没收到钱。 我赶忙打电话给赵巧云老师,她答复我没钱。还让我不要管这件事,这是她向那两个人借的,是她们三个人的事情…… 八年前,赵巧云老师找到我,说她儿子大学没钱交学费了,请我担保向正副校长分别借了三万和两万元钱,当时说好不出三年还清。 三年前老校长退休前,曾经请我师傅婉转提醒了我一下。我也找了一下赵巧云老师,她当时也是让我不要管,说是她们三个人的事情。我强调当时是赵巧云老师找我做的“担保人”,如果打官司,她还不了就是我还。我没有这个钱还,只能请教育局协调扣发工资了。 后来她找到当事人,哭诉自己的难处,请求宽恕一些时日,也不要逼我这个“担保人”人了。两个领导心软,就没有追要。 八年过去了,老校长和赵巧云已经退休了,她们之间的账目还在。寒假前也是老校长“偶然”跟我提了一嘴,我立刻“亚历山大”,当时就打电话找了赵巧云老师,电话中她说寒假里给她们送钱…… 刚才我打电话给赵巧云老师,她回答我她心里有数,让我不要管,然后就挂断电话,再打就打不通了! 这都是什么事呀? 后天就过年了,我该怎么办呀?
【每天跟着史锡刚律师,学习一条“《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新增及修改条款”】
今日学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最高法:公司为他人担保但未提供应承担决议程序,公司对于担保协议无效具有过错,应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不超过50%的责任
秦海公司主张:
即使涉案主合同有效,因二审法院对《天津富迪特与华诚煤供应日资金计划表》的真实性未予查明,《担保协议》上虽盖有秦海公司的业务专用章,但超出了该印章的使用范围,不能代表秦海公司的意思表示,而且原审法院对印章的真实性并未鉴定。
由于秦海公司对担保事宜自始不知情,两份《补充协议》对主合同标的物、数量、价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和合同有效期等实质内容予以变更,秦海公司对《担保协议》的无效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院再审认为:
关于秦海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范围问题。
1.原审法院以案涉证据不足以证明《担保协议》符合秦海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支持了秦海公司关于《担保协议》无效的主张。不过,秦海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根宝已经明确认可存在订立《担保协议》的事实,秦海公司称贾根宝未明确表明该印章系真实印章、富迪特公司私自加盖,既无事实依据,又与贾根宝的供述相矛盾。
2.对于《天津富迪特与华诚煤供应日资金计划表》上秦海公司业务专用章鉴定问题,综合本案事实及当事人陈述,《补充协议》没有超出《2018年煤炭购销协议》约定的债权债务范围,可以认定秦海公司对于《补充协议》是明知的,原审法院未同意鉴定公章真实性并无不当。
由于秦海公司在案涉煤炭贸易期间,没有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议程序,对《担保协议》无效存在过错。
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规定,判决秦海公司对于案涉债务华诚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50%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法条援引:
(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2021最高法民申3383号•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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