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间借贷证据,一般,包括付借款的借条。有借据和交付借款的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胡说八道,要什么证据,证据上明确写道“转账”,收到,若改成,说成“借”,有证据吗?一字之差?若按此推理能成立,哪老百姓的买菜转账钱,都成了借款,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书面证据证明双方有明确的利息约定,可以主张借款期间内的利息吗?
答案是:在履行证据可以反推出明确利率的情形下可以主张。
2014年张三和李四合作开办了甲公司。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双方决定对公司进行增资。2016年1月1日,张三向李四以银行转账形式提供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李四出具借条确认当日收到借款100万元。但借条既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借期利率。李四每月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持续向张三支付了一年的利息。因李四长达一年未还款也未支付利息,在张三要求下,2018年1月1日李四又出具了一份24万元的无息借条。此后张三多次催告,李四均认可尚欠本金100万但表示目前并无履行能力。甲公司连年亏损,也无利润可分。2019年1月1日张三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归还借款100万元并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支付相应利息。李四抗辩双方系合作关系,经济往来频繁,案涉借款无利息约定,不应支持利息诉请。
法院最后支持了原告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就是张三通过履行证据及无息借条还原出的利率与双方口头约定的利率一致。
此案提示:针对原告型,提供借款时要书面约定明确的利息计算方式。如果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一定要固定履行证据,收到利息时及时以微信、短信等多种方式确定对方付款性质。建议借款关系尽量以银行转账形式进行,并写好备注。针对被告型,如果原告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起诉的,可主张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利率保护上限。
#头条创作挑战赛#法律小知识之「民间借贷专题」借钱记得保留证据!
民间借贷是虚假诉讼的高发地带!#虚假诉讼# #借贷#
如何辨别?最重要的是证据材料,关于借款的方式(转账记录、现金的提款记录等等)、借款的约定用途、实际去向、借条的真伪等等。
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19条列举了九类可能属于虚假诉讼的情形,包括“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等等。
P2P中电子合同、电子证据认证存难题!
P2P网贷有关身份认证、资金往来、合同签订、后期联络等活动,均是在互联网上进行,出借人与借款人通过注册成为网站会员,即可进行操作进而完成借款,后期还款、催收也都是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完成。由此带来两个问题:
第一,借款协议系网站自动生成的电子文本,并无借贷双方的实体签名,实践中附有电子签名认证的电子证据也很少,本案中借款人李坚强到庭应诉并且对借款事实无异议,然而,审判实践中经常存在借款人不到庭的情形,或借款人到庭参加诉讼,但辩称网上操作借款非本人所为,法院对实际借款人的认定存在障碍。
第二,P2P平台提交的证据,如本案中的借款协议、短信及电话催收记录、债权转让通知邮件、后台记录,均系P2P平台将保存于自身网站的电子证据以书面打印件方式提交。对于书面打印材料应如何审核?是通过诉讼成本较高的证据保全公证的形式补强其证明力,还是由法院组织当事人庭前或庭上进行核实?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亟待统一。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应注意的5个问题!
一、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款凭证:
借款凭证是出借人的债权凭证,其是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
在借款时,借款凭证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借条和欠条均是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亦有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欠收是双方对于以前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凭证,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
二、出借人应保留支付凭证:
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生效时间为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借款凭证加支付凭证才能完整证明借款实际发生并已经履行完毕。
同时,司法实践中借款人往往以“借款凭证出具后未实际收到借款”进行抗辩。此时法院往往会责令出借人举示实际支付借款的证据,如果出借人不能举示,就会判决其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三、借款凭证中应表明借款用途:
不是所有的借款均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借款是用于非法目的,即使该借款真实发生,该借款也将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四、如有担保人,应当在借款凭证中明确表明系提供担保:
在借款凭证中签名,并不能表明其是为借款提供担保。如确是因提供担保而签名,应当在借款凭证明确表明系提供担保,如载明“担保人:XX”
五、应当注意诉讼时效:
借款合同诉讼时效为3年。借款凭证约定有还款期限的,自还款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自第一次向借款人要求还款时开始计算。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的胜诉权将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真是乱七八糟,1. 本身的确没有去银行借贷过,而且人也去逝多年还会签字,己经说明了问题不在本身,就不用惊惶失措,报警求助,警方自然会去调查,2,银行不能无视村委开的证据和无视官方开的死亡证,在对方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仍不相信事实,应该走法律程序,对方可提出诉讼,证明银行冒告,要求银行赔偿。看了整篇文章,双方都举止失措,自找苦吃:都缺乏法律常识。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原审应否将771万元款项认定为借款本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人一方应就借款合同的成立、款项交付并用于借款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王某主张该771万元为借款本金,应举证证明与王昀之间就该771万元达成借款合意并已实际履行。原审审理过程中,王某虽然提供了银行转款记录及《借款确认书》,但两份证据载明的金额不相符,王某还应就每笔转款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借款本金进一步举证。根据原审查明事实,王某与王昀之间除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外,还存在合伙经营关系,争议款项771万元中的200万元及485万元分别来源于王某与王昀合伙经营的中恒公司及江都公司,两公司均证明转款系用于支付王昀工程款。另86万元款项收款人为吴晓国,并非王昀,且吴晓国证实该款用于王某及王昀合伙承包的“时代名苑”及“北山项目”开支。故王某未尽到证明争议款项771万元为借款本金的举证责任,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据此,原审认定771万元款项不是借款本金,并不缺乏依据,处理亦无不当。王某再审申请认为原审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及原审借款本金认定错误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信。第二,原审对借款利息的计算是否正确。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进行。王某一审起诉时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为“利息自2016年11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原审认定利息自2012年2月14日至2016年11月3日按照年利率36%计算,自2016年11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是依照王某的诉讼请求作出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案例来源:最高法民申7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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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质疑证据不经过法院质证,被认定为证据,写入裁判文书,质疑法院是否违法?
大部分证据应该由双方进行质证,然后根据程序写入裁判文书中,但有部分证据在法律实务中的确可以豁免。
说一个真实案例,当事人借给朋友200万,有借条有转账记录,也有催款记录,后来又借了2万元,没借条只有转账记录。
庭审中,对方承认200万借款的事实,但不承认2万元,但又拿不出2万元不是借款的证据,法官再次询问对方,对方支支吾吾没有作答,对方不敢虚假陈述,也没有证据反驳。
庭后,法官让当事人提供催款的记录,当事人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与短信记录,证明了2万元的真实性,法院没有开第二次庭审,认定聊天记录与短信记录作为证据,法院合法吗?
在基本事实得到确认的情况下,对方没有任何证据反驳,2万元是借款的事实已经有高度盖然性的情况下,可以不开第二次庭审,直接判决。
我认为法院没有违法,在不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况下,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可以将未经质证的证据写入判决书中。
除了基本证据,法官的心证也是可以作为判定的参考的,法官一年审几百个案件,谁的证据真假,事实大约是怎么样的,法官不知道吗?庭审,只是看看有没有反转,给大家一个说明事实的机会。
而且在现实中,普通人认为的法律,与法律人眼中的法律,是大大不同的,很多时候是一个天,一个地的区别,而且实务中,区别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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