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借款收据,又有银行转账凭证,还有专业律师答辩,怎么会输了官司?”浙江杭州的老李最近很是郁闷。

”老李,我是老王,最近手头有点紧,先借点钱周转一下。”李先生一早接到朋友王先生的电话,二人是多年生意伙伴,而且老王要求的钱也不多,老李很快就把25000转给了老王。
到了约定还款的日子老王却闭口不提还钱的事情。无奈,老李提出还款,”老王,上次借给你25000是不是应该给我啦?”老李用社交软件提醒老王。
”借给我的钱?你多会借给我钱啦?上次的钱不是你给我的分红款吗?”老王回复道。
”啊,分红款?当初不是约好的是我借给你的钱吗?”
我可记得是分红款,不是借款!”
”你可以去告我!看看法院怎么说!”
老李起诉到法院,要求老王归还自己的25000元借款。
法庭上老李提供了老王出具的收据和银行转账凭证,并提供了两人的聊天儿记录。老李认为这个事情并不复杂,有票据证明,又有律师出庭,自己可以得到法官的支持。
不过法院审理认为,收条并非借条。老李提供的这张收条和转账凭证,无法证明两人存在借款合意,而老王又坚持这笔钱是双方合伙做生意的分红。为了查明事实经过与款项性质,承办法官传唤老李本人到庭举证说明情况。然而经法庭多次传唤,老李始终拒绝到庭。
法庭经审查,双方平时经济往来频繁,案涉25000元款项不排除其他经济往来的可能性。老李虽主张案涉款项系民间借贷,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合意的存在,且拒绝到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判决驳回老李的诉讼请求。
老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老李不服提出上诉,杭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老陈提醒:
1. 民商事案件中,很多当事人认为请了律师就万事大吉,应该由律师全权处理案件相关事宜。但,律师毕竟不是当事人,无法掌握全部案件细节,在法官因查明事实需要,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举证说明情况时,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 法院审查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既要看款项是否交付,还要看款项性质是否属于借款。如果收条只是明确款项的交付,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款项性质,且相对方提供证据证明收到款项系因非借贷等其他原因形成的情况下,应当由原告进一步就借贷关系的形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即存在上述问题,当法官要求老李到庭举证说明情况时,老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律师也未能对前述款项的性质进行合理答辩,老李因此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特别提醒,在民商事活动中,如确有借款行为发生,出借人为更好维护自身权利,预防风险,应要求借款人出具款项性质明确的借条等书面债权凭证,避免发生纠纷。
仅凭转账凭证,借款能否追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17条,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借款人提出抗辩称该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借款人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甲提供了转账凭证证明借贷关系发生,相应的举证责任由乙举证,但乙提出该款项属于奖金,因此借款的主张构成反证,那就要求借款人提交充分的证据以直接证明该款属于奖金,乙不能提供反证,则其主张不能成立,应当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