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银行会对购房者承诺并写在贷款合同上,如果2023年购房后出现房价下跌,下跌部分差价由贷款银行给予补齐。这样购房者就会大胆放心购房。
房贷必须在签定了购房合同后才能开始办理,在办理过程中有许多关键环节承贷方无法预测或控制。所以,该判决何来公正可言!

共同购房协议书
打算合伙集资买房的朋友一定要签好协议,这个环节必不可少。
若有需要,仅供参考。
贷款月供下月开始全面下调!看看你省下多少利息!
2023年一月lpr浮动利率将全面下调至4.3!但同时你还要知道两点:第一,如果你当时购房贷款合同的lpr有上浮的情况,上浮部分是不享受的;举例说下如果你当时购房lpr是4.9,但同时你申请贷款合同约定上浮了20个基点,你就只能享受lpr4.9下调至4.3。第二,lpr下调至4.3是针对的首套房贷款,二套房的lpr是4.65。
预售购房合同,房贷合同都是不公平不公正合同,只有购房者承担责任,承担风险!
如果是期房,不交钱先签按时交房协议,交房后在签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等手续,
保险合同!购房合同很多人都看不懂的
中国房产超市房产专家建议,偿还贷款应在交房后! #房地产 #贷款买房 #楼市政策
00:24要多么天真的人才会幻想这个消息是真的,购房合同已经签了,贷款合同已经签了,房贷利率加点已经确定,居然还敢奢望天上掉馅饼,银行能够把5.88%的房贷利率降低到4.1%。
现在是房贷利率降低到4.1%,你就要求银行把你的房贷利率降低到4.1%。如果房贷利率上升到7%,你会答应把你的房贷利率提高到7%吗?
如果银行把5.88%的房贷降低到4.1%,那原本4.88%的房贷利率不得降到3.1%,比公积金贷款利率还要低。
成年人不要整天幻想天上掉馅饼了好不好?好好按时还月供,如果觉得房贷利率太高不划算,有闲钱了就去提前还贷,契约精神还是要遵守的。
褚教授这种说法应该才是正解!如果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是完全独立的存在,那对于购房者而言,毫无保障,完全就是霸王条款。如果这样的合同能生效,那就是监管部门的问题! 问题是,购房合同如何解除!?如果开发商坚称不会烂尾,只是暂时不能交房,那有没有对应的制约条款解决!?
储殷 数字经济智库副院长买到烂尾楼能不能强制停贷?注意高法的司法解释
02:59购房合同解除后,按揭贷款由开发商承担的案例。
蚂蚁说法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钱是打给开发商的,凭什么要我还!”福建福安,一女子用多年的积蓄,在某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谁曾想到,没过多久她买的楼盘就停工成了烂尾楼,而且一直没有复工的迹象,还了两年房贷后,女子终于忍不可忍,将开发商和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购房合同,不还房贷。 这套房子是陈女士结婚后,和丈夫一起买的新房,购买时间是2014年5月,首付21万余元,贷款了44万,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日期是两年后,2016年9月30日。 当时烂尾的楼盘还比较少,陈女士根本没有想过,自己买的房子会烂尾,结果呢?还没到交房时间,楼盘就突然停止施工。最开始,陈女士还抱着希望,觉得开发商会想办法解决,恢复施工,但事实证明,陈女士错了,直到她到法院去起诉,涉案楼盘都没有复工。 司法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具体而言,只要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时间,超过三个月,陈女士就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结果不出所料,陈女士起诉到法院后,法院支持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注意,陈女士买房子时,除了和开发商签了购房合同,还和银行签了按揭合同和抵押合同,法院在判决解除购房合同的同时,也一并判决解除了按揭合同和抵押合同。 对于解除购房合同一事,开发商没有意见,但是,对于解除合同后,银行发放的贷款,应该由开发商一方还,还是由开发商和陈女士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银行有不同看法。 银行表示,陈女士买房子时和银行签了借款合同,并以房产作为抵押,签了抵押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解除后,王某需要承担连带还款的责任。 对于解除合同后,银行还要自己继续还贷一事,陈女士不服,当即表示不同意,贷款是直接打到开发商账户上的,又没给我,凭什么要我继续还房贷? 从法律上讲,陈女士要不要继续还房贷呢? 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通俗地讲,就是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合同的双方互负返还义务,无法返还就赔偿对方损失。 对此,陈女士、开发商和银行三方都没有异议,合同解除了,应该退还嘛,问题是,应该由谁来还呢? 开发商两手一摊,银行你别看我,我愿意还钱,但关键是我现在没钱,于是银行把目光锁定在陈女士身上。 陈女士不同意继续还贷,并拿出了商品房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陈女士认为,司法解释说得很清楚,贷款合同解除后,应该由开发商退还收受的购房贷款。 但是,从法律上讲,银行的说法也有道理,借款合同上写的是银行和陈女士的名字,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解除后,陈女士也要承担返还义务。 最高法在审过的类似案例中表示,在购房人没有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银行要求购房人归还贷款,加重了购房人的责任,明显不合理,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最终,最高法以违反公平原则,判了银行败诉,支持了购房人的诉讼请求,回归到本案,本案的一审、二审都支持购房人的诉讼请求,但银行不服,又申请了再审。 最后,再审法院审查后,让银行失望了,因为再审法院认为,一审、二审的判决没有问题,按揭合同解除后,应该由开发商还款,购房人不用继续还贷!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探讨人心与法律。 ……………………………………… 头条热榜 #头号周刊# #福建# #楼盘逾期未交付 法院支持业主不还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