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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贷款可由单方还贷吗(信用社有一笔贷款还可以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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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的房子本来在我的名下,因为买房时我还没有结婚,我妈说我岁数小用我的公积金贷款买,还贷年限会长些。

信用社贷款可由单方还贷吗(信用社有一笔贷款还可以申请吗)

我结婚两年后房贷还完(贷款都是我父母还的),我提出把房子过户到我父母名下,我妈说“不用过户了,当初买时我和你爸就打算这房子以后留给你”。我说“那可不行,我还有哥呢,你们这房子留给我哥吧”!我妈说“你哥结婚时我们已经给他买房子了,这个就留给你了,我们已经和你哥说过了,你哥也同意”。我说“那就留给你孙子吧,你孙子学习也不好,以后估计也就在咱们这小城了。我哥就是个公务员工资也不高,你们多帮帮他吧”。我爸说“你这丫头是不是傻呀?孙子有他爸妈管呢,咱家姑娘儿子都一样,没那偏心眼儿”。我坚持说“你们要是不办过户,那我就单方办赠予了,赠予交的税可多了”!我父母没办法只好把房子过到他们自己名下。

父母老的时候他们的房子和财产怎么处理是他们自己的事,我从来没想过靠父母,更没想过分家产谁多谁少。自己的生活自己奋斗,自己的房子靠自己的本事买住着才踏实。而且,一家人和和睦睦的比啥都强!

#家庭# #家风# #亲情# #家庭和睦# #家产#

“房子都烂尾了,凭啥要让我还房贷?”浙江嘉兴,老许贷了3920000元,买了一套大别墅,但供了3年房贷后,房子却烂尾了。看着2万多的月供,想着打水漂的房子,老许心一横,断了月供。银行看到这情况,一下子坐不住了。

(案例来源:嘉兴中院)

老许本在上海有一处小房子,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在有着“上海后花园”的嘉善,选购了一套大别墅。

但因为别墅房子大,总房款也多,老许一时拿不出全款,便办理了按揭贷款,向某银行贷款392万元。

但到了第3年,开发商无力继续投资开发,工程停工,半年后,开发商破产,楼盘彻底烂尾了。

房子没有了,可贷款还背在身上,每个月都得偿还。老许很郁闷,房子没了,为什么还要给银行还贷呢?

老许咨询了很多律师,答复都是:必须继续还贷。

他不能接受这一点,房子没了,还得还月供,合着我一个人两头受气?

老许心一横,停止支付月供。

银行多次催促无果,将老许告到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老许应当归还银行,借款本金、利息等,合计220余万元。

老许不服,虽然我不懂法,但作为老百姓,心理有个理儿,房子都没了,为啥要还房贷?

他愤然,向嘉兴中院提起上诉。这一次,却让银行大跌眼镜。

二审法院认为,开发商已经进入破产程序,银行应当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在破产清算中实现自己的债权。

200余万元贷款本息返还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老许无需归还剩余贷款本息。

也就是说,老许胜诉了,不用再归还银行要求的220万元,更不用再承担月供了。

收到二审判决后,老许松了一口气。没有房贷的日子,是多么美好啊。

#普法行动#

为什么两个法院,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断?

一审法院,根据的是《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该合同第38条约定: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老许)或抵押人与售房人(开发商)或第三方就该房产有关质量、价格、权属、条件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

均与贷款人(银行)无关,贷款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

大白话就是,不管你老许跟开发商有啥纠纷,跟我银行没有半毛钱的关系,还得每月还贷。

二审法院却认为,合同第38条,是银行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加重了老许的责任,减轻了银行的责任,显失公平,不具有拘束力。

而且,《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第二十条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后,担保贷款合同也解除的,出卖人(开发商)应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银行)和买受人(老许)。”

意思就是,合同解除了之后,银行之前直接打给开发商的贷款部分,由开发商再还给银行,买房的老许,不用还款了。

@张律法谈提醒购房人:

虽然二审结果对老许有利,但这并不一定是最后的结果,更不要看到这个案例,贸然断供。

本案中的银行,可能还会申请再审,而再审,充满着不确定性。

不确定性在于,司法解释仅规定了,合同解除后,购房人贷款的部分,应由开发商返还给银行,但开发商如果无法返还,借款人(买房人)是否有还款义务?

不管是合同第38条的约定,还是民法典关于合同的规定,借款人都是购房人,开发商只是阶段性担保人,担保人还不了钱,借款人最终还是要还钱。

换个角度,假设把银行换成个人,比如,老许借老王的钱去买房,房子烂尾了,老王的钱,要不要还?

司法实践也有很多类似的案例,通常最终,还是要购房人承担还银行钱的责任。

贷款买的房子烂尾了,还需要还房贷吗?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好书共读启新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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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给女儿女婿买了套别墅作婚房 现在小两口闹离婚购房款咋办?】

7年前,邬大爷花费近300万元为女儿、女婿购置别墅作为婚房,之后小两口感情不和闹离婚,邬大爷遂拿着五张借条到法院起诉女儿、女婿,称当时买房的钱是借款,现在要求还钱。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借贷关系不成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女儿面对百万欠款毫无异议,法院调查有隐情

邬大爷经营着一家家族企业,2006年,他的女儿邬小妹与同在企业工作的徐小弟相识相恋,随后登记结婚。2011年,邬大爷出资为夫妻俩购置别墅,包括装修等,前前后后花费了近300万元,房子登记在夫妻俩名下。到了2016年,邬大爷却一纸诉状把邬小妹和徐小弟告上法院,称当时的购房款是女儿、女婿向他借的钱,之后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不愿意归还,并向法院出具了五张借条。而所谓“不愿还款”的邬小妹,对这些借条的真实性毫无异议。

经法院调查,五张借条中有四张都是在2014年2月3日这一天补充签署的,且借条上只有邬小妹的签名,并没有徐小弟的签名。后发现,因涉及相关财产分割事宜,邬小妹与徐小弟的离婚诉讼也在法院审理当中。

女婿称正在分割夫妻财产,借贷关系不真实

据徐小弟在庭审时陈述,邬大爷出具的借条,他不但没有签字,而且从头到尾一无所知,“结婚后,出于为我们改善生活,老丈人出钱买了别墅。到了2014年的时候,我和妻子的关系紧张,那时我们开始分居,才有了这一出事情。”他认为,原告主张的借款关系并不存在,本案产生的实质原因是涉及两被告之间因为离婚,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我爸爸不是赠送我们别墅的,当时因为限购政策,他名下已经有两套别墅才借用了我们的名字。”邬小妹在庭审中陈述,房子总价要600余万元,后来的贷款也有一部分是邬大爷偿还的。“再说我俩都在父亲公司工作,从2007年到2011年总共收入不到40万元,根本无力购买涉案房产。”

对此,被告徐小弟辩称,2005年起他就在原告的家族企业上班,2009年开始从事销售业务,从2010年开始销售业务每年3000万,创收利润是300多万,当时所有的工资业务费全部由被告邬小妹所有,所以邬小妹所说的无力购买房屋肯定是不成立的。

房屋被认定为赠予,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邬大爷出资购房时与两被告并无借贷合意。2011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在为案涉房屋出资时,未与被告约定该出资系借款,事后与被告邬小妹单方办理借款手续的原因是2014年初两被告感情发生矛盾,原告看其感情不好就提出房子的事情要立下字据。该补办借款手续的行为亦未征得被告徐小弟同意,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关于案涉款项的出资不符合借款合同的定义,双方之间并未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本案中,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具有特殊身份关系,且补签借款材料系在两被告之间夫妻关系不和时形成,未经被告徐小弟同意。”法官指出,考虑到社会风俗习惯以及现有证据,法院难以采信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因原告主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故对于原告主张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据婚姻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原告为登记于两被告名下的案涉房屋购买、装修、还贷进行出资,该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法官提醒,赠与是实践性合同,一经交付即完成。本案中,案涉房屋已于2011年登记在两被告名下,原告对案涉房屋在购买、装修、还贷等支出款项也已经完成,该赠与已经生效。事后,在两被告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况下,原告与被告邬小妹单方面补签了五份《借条》及《归还借款协议书》,并未通知被告徐小弟参与,未征得被告徐小弟的同意,该补签行为不能将出资性质由赠与转化为借款。

来源: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杭州富家女招赘婿每月给两万生活费#

最近电视剧#赘婿#非常火爆,浙江杭州某富家女就以丰厚的嫁妆公开招赘婿,要求赘婿照顾她和二老,嫁妆也是相当丰厚,一辆路虎一套房,一个月2万生活费并额外赠送男方父母一套房。

【北林说法】

上门女婿在生活中很常见,也是完全合法的,但的确存在很多的婚姻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借这个话题,和大家聊聊:

1、小孩子跟谁姓?离婚后可以改姓吗?

大家一个固有的观点,招了上门女婿后,小孩子必须跟女方姓,其实在法律上,不论是不是上门女婿,婚生子不论跟男方姓还是跟女方姓都是合法的,没有强制性规定。

那么,在离婚后,可以给孩子改姓吗?孩子跟谁姓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同样,改姓也需要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乙方无权单方擅自变更。

2、女方陪嫁的车子和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如果车子和房子是婚前女方或女方家庭购置,并且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那么这都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即使离婚,男方也无法要求分割。

3、女方赠送男方父母的房子,离婚后能够要回去吗?

如果女方购置房产,赠送男方父母并且登记在男方父母名下,那么房屋就属于男方父母的财产,不属于男女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无权要回。

当然实践中,关于离婚财产的分割情形十分复杂,根据不同情况要综合考虑权属登记状况,出资情况、还贷情况等等,不能一概而论。

男子跟朋友借“老婆”买房,结果引发一系列头疼问题……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借朋友“老婆”买房造成的民事诉讼案件。

2016年10月,黄某想在上海买房,因上海限购政策,其不符合条件,空有钞票买不到房。一次和朋友陈某聊天间,了解到其妻王某已符合购房资格。 想到了利用假结婚购房的手段,于是与朋友商量能否借王某一用,通过“假离婚”“假结婚”来实现买房目的。

陈某也讲义气,便同意了。于是黄某与妻子耿某离婚,陈某与妻子王某离婚。次日,黄某与王某登记结婚,成法律上的夫妻。之后黄某与王某共同名义购买到房屋,房屋抵押给银行贷款981万,之后黄某与王某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所购房屋归黄某所有,所有房贷由黄某归还,黄某与王某将离婚协议书进行了公证,并登记离婚。之后双方各自与原配偶复婚。王某已与贷款银行签订变更抵押协议,确认房屋抵押人变更为黄某。之后将房屋产权变更到黄某一人名下。

@法律有道:故事到这本该就结束了,可谁知过了两年黄某突然死亡,无人还贷,银行将王某作为第一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由王某承担剩余本息合计895万元的偿还责任,死者黄某的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这下子王某慌了,本是用个名,帮个忙,结果自己背上几百万的债务。

这里主要争议的焦点在于:

1、双方的假结婚能否对抗法律对共同债务的规定?

尽管黄某与王某是为了买房而假结婚,但是双方在法律上是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的,是自愿结婚的登记的,尽管你目的具有非法性,但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银行。黄某、王某共同名义买房进行贷款,银行基于双方法律上有效的夫妻关系,对其进行贷款,二者构成的是共同债务。因此王某辩称双方假结婚,这不能对抗善意的借款方银行,对于其以夫妻名义借款的信赖利益。因此即使是假结婚,但仍需要承担夫妻共同举债所欠债务。

2、黄某、王某在离婚前将该房屋贷款的债务偿还责任,通过协议并公正的方式,确定给黄某一人,王某还需要偿还吗?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黄某、王某之间作为共同债务人,双方之间形成的债务偿还责任划分,未经过债权人银行的同意,对债权人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经过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依旧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在履行完毕后,原夫、妻之间可根据协议或生效文书确定各自的责任。

3、案件中,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同意了黄某、王某关于将抵押人变更为黄某一人,为什么还要王某承担偿还?

因为抵押担保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同意变更抵押物的抵押人为黄某一人,这一行为并不代表债权人放弃对原共同债务人王某的债权。作为共同抵押人,经与银行协议,退出抵押,仅仅是其放弃了作为抵押物共有人,在债权不能实现时,以该抵押物债还债务的权力。并不意味着其就不用承担“除利用抵押物”以外的财产(例如其他个人财产)偿还的义务。

综合以上,尽管王某在黄某死亡前已经办理离婚手续、已经经过公证转移债务的协议、已经与债权人办理了抵押变更手续,但这些都未能达到对债权人形成债务转移的法律效果,意味着王某需要在黄某死后继续承担偿还责任。

当然如果王某偿还,也可以依据双方协议要求财产继承人归还。当然王某也可以拒绝偿还,在这个基础上,银行根据判决申请强制行使抵押权。当然银行并不是必须行使抵押权,法律对此并未强制性规定,银行也可以申请对债务人王某财产申请强制执行。

当然有人会说,搞这么复杂干嘛,直接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房产不就行了?这是法律对债权债务以及担保的规定,多一个债务人对于银行而言实现债权是更有利的。本文只是讨论可能存在的风险。王某最终可能没有什么损失,但是牵扯的精力和无辜的诉累是不值得的。

幸运的是黄某的财产继承人对于借名买房的事实是认可的,也答应卖房还款,得亏死者家人有良心,单方遇到一个不讲良心的,不然王某少不了一番折腾。这也提示大家尽量不要利用不合法手段去行事,一旦出现计划外的情况,很容易让自己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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