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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银行有长期贷款(哪家银行贷款时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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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中最值得长期持有的10只股!2023年你买了吗?

哪个银行有长期贷款(哪家银行贷款时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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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股份

长江电力

中国神华

格力电器

云南白药

同仁堂

中国石化

贵州茅台

兴业银行

三峡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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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中,能值得长期持有的股票不是很多,必须符合几个特征才值得考虑

第一个就是高股息,低市盈率

第二个就是行业内龙头股

第三个就是拥有很好的护城河

第四个就是公募私募基金持有的

以上几点是重中之重,切记切记,好的股票可遇不可求,当股票在底部区域时,可以逢低买入,长期持有,慢慢变富,行稳致远。

能够长期持有的人,少之又少,所以,能在股票投资赚到钱的,就也很少,股市行情总是起伏不定的,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少动手,少操作。

银行股长期看好[玫瑰][玫瑰][玫瑰]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官方账号

“疯子”“你根本不懂”!雪球大V吵翻了!曾因死磕银行股巨亏超60%道歉

市场风险太大,不确性太大。长期持有银行,稳定性高,每年靠分红可以养老,非常保险。

[灵光一闪][灵光一闪][灵光一闪]

澎湃新闻澎湃新闻官方账号

碧桂园与邮储银行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获500亿元综合授信

没有常识,银行什么时候有长期保值存款,还24年,搞笑吧?

雷霆看法

湖北,小范拿着一张27年前的存单去取款,存款行告知小范,存单上的长期利息只能按照活期利息计算,否则无法兑现。 这张存单是小范四岁的时候,母亲以小范的名字给她办理的定期存款。如今小范28岁。24年前,母亲把400元存入了小范的账户,当时的存单办理的是存款周期24年,长期保值存款,到期金额是44736.2元。 这400元在当年,是母亲半年的工资,好不容易省吃俭用攒下的,考虑到小范长大结婚生子,需要一笔钱,母亲便去办理了这个存单项目。 小范母亲确实有远见,早早地替小范做好计划,直到24年后,父母都已经上了年纪,此刻这笔钱刚好派上用场。于是母亲想起了这笔钱。但是找不到了,又过了三年搬家时才终于找到,让小范去拿钱。 小范去支取,却被告知,母亲办理的这张存单项目是违规的,因此不能按照当时承诺的金额兑付,只能按照5年定期和22年活期利率兑现。 这下小范和家人不明白了,项目违规也是在柜台办理的,总不能是自己安排的吧。怎么就能说不认就不认了呢? 于是小范起诉了存款行,要求其按照约定兑现本金和利息。 那么存款行所说的违规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当年小范母亲办理存单的时候,该行为了吸引存款,开办了各种优化储蓄、今年存一千,来年等两万,等活动,这些活动在计算利息的时候,采取按照3年的保值储蓄为基础,到期自动转存,一共滚动八次,除了利息,当年还有保值贴补率,利率在13%以上。所以这么计算下来,24年以后,400元的收益就有44736.2元。 但后来,该行这种做法被确定为违反规定的操作,就被停止了,而当时,存款计息只有三年期,五年期、和八年期三种,存款24年,是该行采取了自动转存的方式,变向延长了存款周期,是不被允许的。 另外,按照保值贴补率也应按照统一利率在允许的范围内浮动,而该行承诺的利率是13%,超出了规定比例,也是不被许可的。 基于以上原因,小范取款时被告知,无法按照当时的承诺兑现。 但是,作为储户,自开户始就和存款行形成了存款合同关系,怎么能一个不符合规定,就违约呢?更何况,小范的母亲是通过该行加入的该项目,怎么就无效了呢? 这个问题就要从合同无效的情形解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从存款行的角度,该行设置的长期保值项目,一开始就已经违反了行业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存款合同,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存款和小范母亲之间办理的业务,开始就是无效业务,作为合同主体的存款行和小范母亲之间,一方应当对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给与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同时,根据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显然,小范的存款项目合同,是由于该行引起的,应按照合同无效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违约方是存款行,应当给与赔偿。 一审认为,可把小范的存款划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按当时的8年期存款利率即使,其他的按照5年期的存款利率计算,计算下来,小范获得的利息大约是不到四千元。 小范怎么算都觉得无法接受,4000元和当时承诺的4万元之间,相差甚远,实在无法接受。于是小范申请再审。 再次审理认为,存款行违反规定,擅自确定存款利率和档次,致使储户相信了其存款约定,而在新政策颁布后,并没有及时纠正错误,致使储户的部分条款无效,造成储户的预期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小范的母亲是账户办理人,作为成年人应当了解有关存款利率和期限的规定,对合同无效部分存在责任。 因此,应当由存款人和储户共同承担责任。存款行承担70%,储户小范承担30%。 最终,小范获得了28000元的赔偿。 关注@雷霆看法,看经典案例分析,一起学习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头条创作挑战赛#

我们这银行都想让储户存三年期的,还会有礼物揽储//@聪颖若相惜:那挺好的//@南京tina666:为什么我们这边南京银行每次都要我存3年以上的?说看趋势以后利率会越来越低,现在存长期的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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