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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银行败诉(委托贷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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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无论法院怎么判,总有一方是败诉的。如果原告、被告都委托了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那就意味着,这个案件中至少有一方律师代理的案件是败诉的。

委托贷款银行败诉(委托贷款问题)

不同的当事人,对败诉的结果会有不同的反应。有的能够跟律师友好沟通,共同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而有的人则会怨天尤人,无端抱怨司法不公,或者迁怒于人,苛责正常履职、没有过错的律师。

跟委托人保持顺畅的沟通、维系良好的信任关系,尤其是在败诉后仍能保持顺畅沟通,让委托人信任不减,非常考验律师的工作能力和智商情商,这需要不断的修炼。做难事必有所得,应对败诉后的各种复杂局面,对律师的成长大有帮助。

如果律师本人对败诉结果敏感,情绪容易低落,则也需要积极调整自己的心态。认为律师无所不能,这本身是天大的误解。有输有赢,才是常态。律师个人能力有限,对案件结果无法控制,甚至对案件结果的预测也会有偏差。有了这个认知,才不会苛求无法掌控的事情。

律师要学会“零内耗”,保持情绪平和,能量稳定,专心做有用或悦己的事情。对已经发生的事,思考到经验教训就放下。

今天开庭。当事人败诉之后委托给我们,我们已尽力而为![加油][加油]

下班路上收到法院的电子送达判决,以胜诉迎接即将到来的五一假期。

起诉40万本金和利息,除了时间久远的连当事人都记不清楚的砍头息12000元外,所有诉请均被准确支持。

在民间借贷案件被审查严格的大趋势下,本案当事人出借款项当年是现金交付,现金取现也非其本人银行卡,手上仅有一张借条,如果直接起诉,基本上等于败诉。接受委托后,我们通过系列的调查取证,最终完善了证据链条,使得本案完美胜诉。

律师决胜庭审,除了依托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还要学会因时因势补证,提升胜诉的把握,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云南宣威,一男子到银行给人存款,递给柜员2.5万元,但填凭证时不小心填错了,多写了个零,填成了25万元。万万没想到,银行职员粗心大意,直接存了25万元到第三人龙某账户。事发后,银行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归还多存入的22.5万元。

(来源:云南曲靖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男子李某到银行去办存款业务,递给柜员2.5万元,柜员对李某的钱进行了清点后,接过李某递来的存款凭证,然而,李某填存款凭证时不小心填错了,填成了25万元。

涉及到大额汇款,银卡肯定要复查、核对,以免出现问题,谁曾想到,柜员粗心大意,直接在龙某账户里存了25万元。

李某离开银行后不久,发现存款金额错误,便让公司会计联系银行,结果银行觉得自己不会错,不理会会计,导致这25万存款被龙某取走。

事发后,银行让龙某还钱,龙某不理会银行不说,还用“离柜概不负责”怼了银行职员一把。

银行一怒之下,将龙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他退还多存的22.5万元,银行信心满满,这样的官司还不是手到擒来?

然而,法院判决结果却和银行的预期大相径庭,法院没有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银行败诉了。

法院的理由是,钱是李某存的,银行与李某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事情应该由李某负责,而不是龙某。

法院认为,银行找错了索赔对象。

银行在龙某那里吃了败诉官司后,没有丝毫犹豫,转个身就把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偿还多存入的22.5万元。

银行的理由是,柜员多存了22.5万,帮李某多清偿了22.5万元的债务,李某获得了好处,构成不当得利,应该负返还责任。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核心在于,任何人不得基于他人之损失而获得利益。

简单地说,银行认为李某平白无故得了好处,而自己却遭受了大量损失,李某应该把所得的好处还给自己。

李某辩解说,自己没有得到好处,理由有两点。

第一,李某表示,自己并没有欠龙某大笔债务,银行在龙某账户里多存了22.5万,不能达到替自己清偿债务的效果。

李某的说法有道理,我都不欠他钱,你怎么替我清偿债务了?

第二,李某表示,自己到银行存款,是因为龙某委托自己到银行办理无卡存款业务,真有什么问题,银行应该找龙某,而不是自己。

《民法典》第922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也就是说,李某作为受托人,只是龙某手足的延伸,最终的结果应该由龙某承担。

其实,李某这样辩解达不到效果,因为他办理存款业务的时候,没有出具委托书之类的文件,不构成显名的代理,出现问题后,责任还是应该由李某承担,而不是龙某。

然而,银行依然败诉了。银行败诉的理由很简单,银行多存了22.5万元在龙某卡上,李某没有得到任何好处,不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自然不能判李某返还。

收到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又提起了上诉,希望二审来个惊天大逆转,但银行的想法落空了,结果没有任何改变,二审也是银行败诉。

至此,银行打了三场官司,三场都败诉了。

大家觉得,李某和龙某,到底谁才是不当得利的人呢?

注:李某办理存款的金额为25918元,银行实际存了259180元到龙某账户,为了便于阅读,文中以2.5万和25万替代。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探讨人心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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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最短的案子,我们只用了一个月,深圳的郭女士公司欠浙江的孙总公司180万购货款,经过诉讼,郭女士公司败诉,需承担退款义务,但郭女士公司一直不配合,一分末退,无奈的孙总全权委托我们执行团队来全程执行,接案后外联团队立即办理立案事宜,技术团队开始寻找财产线索,退休法官指导办案思路,跟案律师对接执行法官,经过大数据梳理,发现该公司属空壳公司,办公室租的但长期无人办公,只是在签合同时才会有人,公户上余额才六十多元,公司也无有其它投资项目,但经过技术团和我们申请的司法审计共同协作,发现该公司和所有客户合作都有一条不成文的规矩,那就是在合同中约定货款资金直接打款给个人,通过打印流水固定证据,我们已经断定郭女士通过这个手段偷税漏税,七寸找到了,于是我们联系了郭女士,给她发了相关证据,并告知了利害关系,让其在金钱和自由中选择,有钱人怕啥,一怕死,二怕失去自由,很快,郭女士直接打款180万给孙总,我们直接撤案,还为郭女士省了二万多的执行费,圆满!

要么付钱,要么解除委托,要么败诉,还威胁人家证据很欠缺。

这律师这样说,还叫人怎么能相信他,相信他可以帮助人家打赢官司?

是我就不付钱,解除委托,另请高明了!

2020年的一个民间借贷的案子

当事人是一审被告

已经一审、二审、再审,均败诉

2020年8月份接手委托后开始研究案件

起草本案抗诉申请书用了相比其他案件要长的时间

当事人崔过几次

给当事人做解释,基本上是最后一次机会了,慎重一些为好

今天,收到了省高院提审的裁定书!

很多当事人有时候对快速启动诉讼程序迫不及待,甚至慌不择路

结果可能适得其反

诉讼,需要较为成熟的方案和策略

并非谁的动作快谁就赢!

北京一女子用假名将100万存银行,8年后取款被拒,银行给的理由便是存款名与取款名不符,

由于未通过身份核验,钱不能给你。法院:银行败诉

用假名存银行90万的这名女子姓申,但在涉及隐私时,她没有使用真名。以下简称申女士。申女士家住北京西城区,老公花钱大手大脚,没什么想法。沈女士担心他把积蓄都花光了,以后没钱花,儿子也没钱娶媳妇。我找人伪造了一个名为“刘岚”的身份证,用的是我自己的照片,然后拿着这张照片去开户。

她的第一笔存款是在1999年,当时银行还没有和公安局联网,无法查到她的身份证件。我也没发现这个身份证是假的。沈女士存款成功,2004年以“刘岚”的名义购买了国债。2007年10月,她卖掉了国债,仍然用假名把钱存入银行账户。年底,她觉得身体不太好,以为儿子长大了。

最好把钱转到他儿子名下,以防他出事,家里也不知道银行里有一笔巨款。这时,“刘岚”的账户里有多达一百万的存款。谁知工作人员检查发现,这张身份证是假的。自2007年6月起,我行增加了与公安部门联网核查功能。10月可能是刚用没完善。如今完善了,自然是一查就查出来了,因此银行工作人员没收了“刘岚”的身份证,并拒绝为其办理业务。

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早在2000年,存款人开立个人账户必须使用规定的文件。即使张某伪造了身份证,开立了个人账户,但这一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是张某本人的过错。

经西城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刘岚”在银行办理业务时所写化名票据为一人所写,为沈女士本人笔迹。再加上上述证据,法院判决100万元存款归沈女士所有,银行应当全额返还。但沈女士在此事上犯了错误,用假名开立了个人存款账户,扰乱了金融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网友认为:无论什么原因,是人家的钱,就得给人家,至于身份证,则属于另外的问题,如果涉及法律,就交给警察依法处理。

小编认为:身份证是识别个人信息最为重要的证件,一旦使用假名存款、买房、买车等,因为行为本身就有过错会导致虚拟名下的合法财产将不易受保护。

对此你怎么看呢?#我要上 头条# #江苏# #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