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客户离婚判决书上的房产居住使用权归前妻所有,离婚以后房产证下来写的前夫名字,现在前夫做房屋抵押贷款,产权不清晰,按照正常流程让客户做了公证,由于清明假期公证书出来节后了,当天客户儿子和人签了合同,必须拿到钱,着急,我找领导报备协商和总部沟通客户特殊情况,想办法解决,最后总部同意前妻来签字签署担保合同连带责任,可以先放款,放款以后客户给我找麻烦,让我赔偿公证费,说他从外地回来办理贷款高速费多少,回来待了两天晚上养殖场出了事怎么办,从业这么多年第一次发脾气,你回来办贷款我给你包个五星级酒店,找个人给你照顾养殖场,为了给你做贷款,我拉下脸借的客户营业执照账户,我体会你们用钱的困难,竭尽所能去帮忙,结果来这出,农夫与蛇,我有底线善良是我做人的原则,如果你找茬我坚决不会让步

最高院: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房屋被查封前以公司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又以个人名义主张合同权利,谁有权利就该套房屋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陈某华事实上构成房屋买受人,因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首部及落款处均签署有陈某华姓名及华联鞋业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名称,且根据公证的《个人购、建房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催收函、《贷款结清通知单》这一系列贷款相关事实都证明购房实际贷款人为陈某华,且在购房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都未严格区分公司和个人行为,陈某华还为主张自己的权利与重庆金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岗地产)关于涉案房屋办理过户手续提起相关诉讼,因此如果在执行异议程序中严格区分合同签订和履行主体,将会使陈某华与华联公司都处于无法完全证明自己为合同主体的困难境地,并且并无证据证明华联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对陈某华主张合同权利有异议,因此应当认定陈某华与金岗地产之间有合法有效合同,且该合同签订时间早于房屋被查封之前,所以陈某华可以以此为由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案 件:陈某华与四川英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9)最高法民终555号]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