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泛滥的时代,网民更需擦亮眼亮眼睛,不能被假象迷感。//@雷神看法:山东,枣庄。孙女士存了100万,她去取钱的时候,柜员却告诉她只剩1元钱。孙女士向存款行讨要说法,结果却被拘留了28天,对方还称:孙女士的存折是假的。 5年前,孙女士将100万分两次存入了存款行。在这期间,孙女士并没有大额的开支,所以,她一直没有动用这笔钱,中途也没有去查询过。 直到最近,孙女士想把钱取出来给儿子准备结婚用,可不曾想,她拿着当初的存折去取钱时,柜员却告诉她,存折里只剩一元了,这可把孙女士急坏了,赶紧找到存款行讨要说法。 存款行的负责人拿到存折后,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查询,发现钱两年前就被取走了,由于时间太久,也无法查询监控。但从表面上看,存款行都是按章办事,并没有违规的地方,所以认定钱是孙女士自己取走的。 而孙女士回忆,两年前她根本就没有来取过钱,也没有签字同意过,存款行可不能只凭一句话,就说自己把钱取走了呀! 存款行不想和孙女士过度纠缠,直接对她说:如果不服就去告吧。 孙女士没有办法,于是正式提起诉讼,存款行对此积极迎战,开始大量收集有利证据,可就在收集的过程中,存款行发现孙女士的存折是假的,于是立即报了警。 民警马上开展调查,并以涉嫌伪造金融凭证罪立案侦查,对于刑事案件,是必须要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所以民警根据情况,对孙女士作出了拘留28天的决定,但同时也为她办理了取保候审。 民警经过调查后发现,孙女士并没有伪造存折的情况,所以最终作出了终止侦查决定书,还了孙女士一个公道。 事后,孙女士再次起诉存款行,要求返回本金100万,外加利息。 最后一审判决,存款行由于无法证明孙女士伪造存折,所以他们之间仍然存在存储关系,所以要求对方支付孙女士100万,以及相应利息。 存款行虽然没有上诉,但却拒绝支付孙女士的钱。最后孙女士没有办法,只好申请强制执行。 孙女士终于拿到了本该属于自己的100万,而存款行却无辜损失100万,他们肯定得查找原因。 于是,存款行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对该行人员进行一一排查,这才发现可疑人物,原来田某是存款行的柜员,她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孙女士签字,将100万分16笔全部取走了,最后只剩1元。 @雷神看法 事情终于真相大白,大家在高兴之余,不免为孙女士表示不公,她被存款行诬告,说她的存折是伪造的,因此还被刑拘了28天,这个责任该谁来承担呢?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存款行报警称:孙女士的存折是伪造的,但民警调查后发现没有这回事,存款行是否涉嫌诬告陷害罪? 首先,诬告陷害罪是有意捏造事实,用虚假的信息陷害他人,致使当事人无辜受到处罚。 刑法第 243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回归到本案,存款行不是有意诬陷孙女士,而是错告,或者说是检举失实的情况,所以,存款行构不成诬告陷害罪。 并且,该罪针对的主体是具体的公民,而不是单位,存款行作为单位错告了孙女士,所以,存款行依然构不成诬告陷害罪。 2、孙女士被拘留28天,结果显示,是被存款行错告了,这种情况可以申请赔偿吗? 存款行错告了孙女士,造成孙女士涉嫌伪造金融凭证罪的嫌疑,对于这种刑事案件,必须先拘留,以免逃窜到外地,这种流程是合法合规的,民警并没有违法行使职权。 赔偿法第2条,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取得赔偿。 所以,只有当民警违法滥用职权,同时造成了当事人损失的,才可以获得赔偿。而本案中,民警至始至终行事合法合规,办理了取保候审后,也没给孙女士造成损失,所以孙女士没有办法申请到赔偿。 另外,大家关心的是,取保候审会不会留下案底?其实不会的,只有最后宣判有罪的才会留下案底。本案中,孙女士没有任何过错,所以不会留下案底。 综合上述:存款行虽然构不成诬告陷害罪,但此事件确实对孙女士造成了影响,存款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给予孙女士一定的补偿。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如何看待呢?#律师来帮忙# #我与宪法40年#

山东,枣庄。孙女士存了100万,她去取钱的时候,柜员却告诉她只剩1元钱。孙女士向存款行讨要说法,结果却被拘留了28天,对方还称:孙女士的存折是假的。 5年前,孙女士将100万分两次存入了存款行。在这期间,孙女士并没有大额的开支,所以,她一直没有动用这笔钱,中途也没有去查询过。 直到最近,孙女士想把钱取出来给儿子准备结婚用,可不曾想,她拿着当初的存折去取钱时,柜员却告诉她,存折里只剩一元了,这可把孙女士急坏了,赶紧找到存款行讨要说法。 存款行的负责人拿到存折后,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查询,发现钱两年前就被取走了,由于时间太久,也无法查询监控。但从表面上看,存款行都是按章办事,并没有违规的地方,所以认定钱是孙女士自己取走的。 而孙女士回忆,两年前她根本就没有来取过钱,也没有签字同意过,存款行可不能只凭一句话,就说自己把钱取走了呀! 存款行不想和孙女士过度纠缠,直接对她说:如果不服就去告吧。 孙女士没有办法,于是正式提起诉讼,存款行对此积极迎战,开始大量收集有利证据,可就在收集的过程中,存款行发现孙女士的存折是假的,于是立即报了警。 民警马上开展调查,并以涉嫌伪造金融凭证罪立案侦查,对于刑事案件,是必须要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所以民警根据情况,对孙女士作出了拘留28天的决定,但同时也为她办理了取保候审。 民警经过调查后发现,孙女士并没有伪造存折的情况,所以最终作出了终止侦查决定书,还了孙女士一个公道。 事后,孙女士再次起诉存款行,要求返回本金100万,外加利息。 最后一审判决,存款行由于无法证明孙女士伪造存折,所以他们之间仍然存在存储关系,所以要求对方支付孙女士100万,以及相应利息。 存款行虽然没有上诉,但却拒绝支付孙女士的钱。最后孙女士没有办法,只好申请强制执行。 孙女士终于拿到了本该属于自己的100万,而存款行却无辜损失100万,他们肯定得查找原因。 于是,存款行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对该行人员进行一一排查,这才发现可疑人物,原来田某是存款行的柜员,她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孙女士签字,将100万分16笔全部取走了,最后只剩1元。 @雷神看法 事情终于真相大白,大家在高兴之余,不免为孙女士表示不公,她被存款行诬告,说她的存折是伪造的,因此还被刑拘了28天,这个责任该谁来承担呢?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存款行报警称:孙女士的存折是伪造的,但民警调查后发现没有这回事,存款行是否涉嫌诬告陷害罪? 首先,诬告陷害罪是有意捏造事实,用虚假的信息陷害他人,致使当事人无辜受到处罚。 刑法第 243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回归到本案,存款行不是有意诬陷孙女士,而是错告,或者说是检举失实的情况,所以,存款行构不成诬告陷害罪。 并且,该罪针对的主体是具体的公民,而不是单位,存款行作为单位错告了孙女士,所以,存款行依然构不成诬告陷害罪。 2、孙女士被拘留28天,结果显示,是被存款行错告了,这种情况可以申请赔偿吗? 存款行错告了孙女士,造成孙女士涉嫌伪造金融凭证罪的嫌疑,对于这种刑事案件,必须先拘留,以免逃窜到外地,这种流程是合法合规的,民警并没有违法行使职权。 赔偿法第2条,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取得赔偿。 所以,只有当民警违法滥用职权,同时造成了当事人损失的,才可以获得赔偿。而本案中,民警至始至终行事合法合规,办理了取保候审后,也没给孙女士造成损失,所以孙女士没有办法申请到赔偿。 另外,大家关心的是,取保候审会不会留下案底?其实不会的,只有最后宣判有罪的才会留下案底。本案中,孙女士没有任何过错,所以不会留下案底。 综合上述:存款行虽然构不成诬告陷害罪,但此事件确实对孙女士造成了影响,存款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给予孙女士一定的补偿。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如何看待呢?#律师来帮忙# #我与宪法40年#
#立方风控鸟#①瑞丰新材2022年归母净利润5.53亿~6.13亿元,同比预增175%~205%;
②濮耐股份预计2022年度归母净利润2.11亿~2.49亿元 同比增长151.93%~197.3%;
③三门峡市投资集团完成发行4.5亿元短融,利率4.5%;
④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山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烟台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李伟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⑤华业资本“15华业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更多信息:网页链接
从法院公布的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来看,刘暖曦(曾用名:刘鑫)在江歌被陈世峰杀害的前因后果和刘鑫与江秋莲产生矛盾直至仇恨的整个过程中,刘暖曦有很大的过错。
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9592号民 事 判 决 书(四)
综上,本院认为,刘暖曦作为江某某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某某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某某阻挡在自家门外而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院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发经过、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对江秋莲主张的有证据支持的各项经济损失1240279元,酌情支持496000元。对于江秋莲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刘暖曦应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人格权受到严重损害的受损害方,有权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江秋莲作为江某某的母亲,含辛茹苦独自将女儿抚养长大,并供女儿出国留学,江某某在救助刘暖曦的过程中遇害,江秋莲失去爱女,因此遭受了巨大伤痛,后续又为赴国外处理后事而奔波劳碌,心力交瘁,令人同情,应予抚慰。而刘暖曦在事发后发表刺激性言论,进一步伤害了江秋莲的情感,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本院根据行为情节、损害程度、社会影响,酌情判令刘暖曦赔偿江秋莲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本院认为,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司法裁判应当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基于民法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社会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险、维持危险状态的人,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形成救助关系的情况下,施救者对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赖,被救助者对于施救者负有更高的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义务。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作为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引入者的刘暖曦,对施救者江某某并未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明显过错,理应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江某某作为一名在异国求学的女学生,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给予了真诚的关心和帮助,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相契合,应予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刘暖曦作为江某某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江秋莲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一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一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暖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
二、被告刘暖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江秋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65元,由被告刘暖曦全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嵇焕飞
审 判 员 宋士海
审 判 员 张**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栾泽政
人民陪审员 张菽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