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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转给开发商收据(贷款下来之后开发商会给收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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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家乡的房价都跌了吗# 给你们看看这首付收据,是有法律效应的呀!我家乡在广州花都,花都房价本来是不便宜的,还限购,可现在呢!花都北部一楼盘,总价30万一套3房带装修,送全屋家电家私,还带20年车位,8年物业管理费,真的是绝了,不得不承认现在的2021房价真的是很让你意外呀!恒大变了其他开发商也给你惊吓了,不过房价你下来吧!你下越快,越多人能买到房!!!!另外这里门前是轻轨,还有地铁,高铁,楼下是公交,华南师范学校附属学校也来这了,学校成公立免费入读,带学位,真的是绝了

#昆明爆料##楼市爆料#买了烂尾楼 银行贷款还要还吗?

银行贷款转给开发商收据(贷款下来之后开发商会给收据吗)

杨先生:2018年我在澄江被中介欺骗,买了樱花谷的烂尾楼。当时中介称有团购价活动,“交8万抵12万”,但签的购房合同里并没有这8万元,只给了收据,之后多次找开发商协商无果。该楼盘烂尾这几年售楼部还在卖房,银行也依然让我还款。我该怎么办?

谢劲梅法官:首先你应当确认8万元是否包含在合同中,对于“交8万抵12万”是否有约定,有约定则可以进行处理。如果该款项未包含在合同中,则可以根据收据上的收款公司及加盖的公章确定是开发商还是中介,并要求返还。其次,你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办理了银行贷款,所以与开发商形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与贷款银行形成了金融借款合同。以上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合同,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有不同。从法律角度来说,直接停还贷款这种方式不可取,可能直接影响你的征信情况。建议你先处理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处理情况再处理金融借款合同。

“签一份保密协议竟然损失30万,太坑了!”长沙的杨女士花30万首 付买了一套房,在核对缴费单据时,却发现开发商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取了3万元服务费。杨女士找到开发商理论,结果对方接下来的一波操作让她崩溃了!

杨女士在某开发商的售 楼部付了30万首 付并签订了购 房合同,事后杨女士把拿到的缴费收据一项一项核对,却发现有一笔高达3万元的支出,写的是服务费。杨女士对这笔收费感到疑惑,因为自己对此毫不知情,于是她找到了开发商。

开发商工作人员解释说,这个服务费是作为内部人员的开销,因为报到总部后费用很难批下来。可能工作人员是想逃避公司的制度,私自将这笔钱作为售 楼部的内部支出,但是对于开发商的解释,杨女士很生气觉得不能接受。

杨女士认为,工作人员的工资应该由公司发放,为什么要从购 房者的买房钱里面扣呢?杨女士感觉自己被坑了,于是要求退房退款。开发商则表示,退房退款可以,但是杨女士要和他们签订一个保密协议。

一心想要退房退款的杨女士以为,只要自己签订了保密协议,开发商就能把30万退给自己了,但事实却并没有这么简单。

杨女士签完协议后,开发商工作人员收回了她手上的所有票 据,还在合同上画了一个大叉,这也就意味着这个合同作废了,但开发商却闭口不提退款的事。

杨女士很气愤,动手和工作人员打了起来,但对方人多势众,杨女士根本打不过,杨女士被对方扯着头发殴打,头上的一大块头皮被直接扯了下来。

之后两个月时间过去了,杨女士依然没有拿到自己的30万元,开发商也没有给她办理相关的退房手续,因为房子是贷 款购买,所以杨女士每个月还得还3000元的贷 款,无奈之下杨女士找到了记者进行调解。

记者随杨女士来到了售 楼部,面对记者的一系列问题,售 楼部工作人员一直在打马虎眼儿,没有做出直面回应。两个月过去了,网签没办下来,还把购 房合同作废了,也不给杨女士退款,这售 楼部做的事情真是让人太无语了!

蕞后在媒体的帮助下,开发商才将杨女士的30万退还了。

@筝小钱 开发商的套路太深了,防不胜防,不敢想象如果不是借助媒体的帮助,杨女士出的30万元难道就这样打水漂了吗?

该售 楼部工作人员的做法真是让人无语,就像杨女士说的一样,工作人员的工资就应该公司发啊,不能因为公司难审批就从客户身上拿钱,这是毫无道理的,甚至是违法的行为。

根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三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必 须明码标价,所以开发商收取所谓的“服务费”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那么既然开发商是在杨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取服务费,还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那他们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 效呢?

根据《民法典》第 一百四十三条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 效的条件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 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而杨女士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并不是她真实意思的表示,所以是违法的。当事人在签合同时必 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但是我觉得如果开发商在合同里明确提出了要收取所谓的“服务费”,用于工作人员的内部开支的话,杨女士肯定是不会签订这个合同的,所以该合同违反了杨女士的真实意思表达,属于无效合同。

买房对购 房人来说是大事,特别是在现在房价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很多人买房其实是刚需,也有很多人付不起全款,需要贷 款才能买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

所以,我们在买房的时候,遇到类似的问题时,一定要保持理性和警惕,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看看,对于明码收费之外的费用要拒绝支付,也要用法律手段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子##真知新坐标##话题大发明家#

长沙的赵先生在7年前买了一套房子,可是最近他发现房子竟然被人装修了,于是便找到了开发商,开发商对此答复最多退30万,这让他很苦恼。

据悉,赵先生的朋友朱先生欠他150万元,而涉事开发商又欠朱先生的钱,因此在没有现金交易的情况下,赵先生获得了朱先生的3套抵债房,同时获得了三套房的收据,房屋买卖合同和网签备案合同。

对此开发商负责人称当初是通过朱先生介绍认识了赵先生借钱,但是提供给赵先生材料后,赵先生并未放款,因此房子不能给他。

#大兵叔叔说法#

这样来看,本案其实是非常负责的,既有可能是赵先生所称的三方以房抵债协议,也存在开发商所说的向赵先生借钱的说法的可能性。当然,至于哪一种方式是客观存在的,还需要三方提供证据来证明。

假如本案中,确实是如赵先生陈述的一样,那么三套房屋已经抵债给了赵先生,本人也已经获得了开发商提供的收据、网签备案合同,那么赵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如果延期交付或者又将涉案房屋另售予他人的,对此是侵犯赵先生的合法权益的。

当然,这就可能存在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情况了,当然在此之前如果开发商存在一房二卖的行为,买受人是有权要求两倍返还房款的,但是在最新的法律规定中,对此已经做出了删除。

如果本案中,是开发商所说的,是向赵先生借钱,在提供了收据、合同后,赵先生没有放款,因此便不能把房子给赵先生,这样的说辞也存在成立的可能性,毕竟在实践中,开发商借钱后,以房子抵债的行为也经常发生,或者是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其实质是为了给借款做担保,这样的情况也比较常见。

目前,双方各说各的理,如果房屋确实是以房抵债,而且已经完成了网签备案,开发商再将房子卖给他人,他人也已经装修了,说实话谁买到这个房子也很闹心,将来面临无法过户的风险。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老人7年前买房 如今发现被人装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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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往往给客户的一种认知错误,认为属于现金一样的票据,开发商已经付款了。

其实它只是一种担保付款行为,和应付账款没有任何的区别,都是核心企业的信用。

但是,正是由于认为开发商已经付过款的这种错觉,使得施工企业大量的接受商业承兑汇票,而上游的材料供应商也接受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

最终的持票人将商票在金融机构进行贴现或在社会上进行融资,取得了资金,也很满意。

持票人认为是一种兑换,其实这就是一种融资行为,持票人并不知道仍可能被索偿的风险。

贴现并不是兑换行为,实际上是一笔贷款。这种隐蔽假象导致了整个产业的巨大风险。

#郑州头条# 缴纳25万元购买豫发地产承诺退房退款给按年息12%利息补偿却至今未退款!领导,您好!我2019年9月,在豫发地产售楼部选房并购买了豫发白鹭源春晓16号院7号楼某房屋及车位,共缴纳25万元,开发商开具了收据、房源保留协议、车位认购书。

按照《豫发集团员工内购福利》内容,“已选房并签订《房源保留协议》的员工因个人原因在预售证到位之前,网签窗口期之前,选择退房的,根据员工实际付款金额按年息12%给予利息补偿”,而十六号院7号楼2020/07/23才进行预售许可前信息公示。

我于2020年5月提出退房申请并按照约定提交资料,是属于预售证到位之前、网签窗口期之前,按照约定豫发地产须退回房款和按年息12%给予利息补偿。但从提交材料至今,已经过去近两年时间500余天,2021年9月我通过市长热线反映此事,通过相关部门的督促,豫发安排售楼部销售人员杨某回复我说9月30日前退款。但至今仍没有收到豫发地产的任何回复。

经历2020年疫情、2021年水灾的双重夹击,企业经营困难我理解,但是也请领导考虑到我们挣钱也不容易,恳请领导为民做主,督促豫发地产早日履行约定退款于我,感谢!

给郑州名门翠园断供业主的两点建议

1,不要断供。“断供”多是在房价从300万降到100万时发生的情况,也就是房产低于贷款额了。而目前的翠园只是出问题,市场价值并未大幅度下降。

2,不要退房。你退了房,你觉得开发商有钱给你吗?拿着一把债权票据靠谱还是有房子靠谱?这个很明显,如果能先拿到钱,那可以退房。#郑州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