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生活网

银行贷款违规放款合同(银行放款违约)

网络整理 贷款资讯

你这是混淆概念,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我没拿到猪(房子未封顶),银行给钱(违规放款),造成的损失为什么让我负责(合同约定拿到猪在给钱的)

银行贷款违规放款合同(银行放款违约)

#“漫”说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民法典微课堂# 【“漫”说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卢某向耿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卢某向耿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月息2%。款项交付时,耿某扣除了0.2万元利息,仅向卢某交付了9.8万元。到期后,卢某未偿还借款。耿某诉至法院,要求卢某归还借款10万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法院认为,卢某与耿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突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且以“砍头息”名义变相收费,是高利贷行为。耿某交付的借款本金为9.8万元,遂判决卢某归还耿某本金9.8万元及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来源: 网页链接

【重庆高院发布“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典型案例:杨某、王某某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基本案情

2012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将其资金提供给被告人杨某,用于非法高利放贷。随着非法高利放贷业务不断发展壮大,杨某和王某某逐渐发展到以“行业规矩”为由,诱使具有资金需求的被害人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签订虚假买卖协议、委托书等,通过“砍头息”和“利息转为本金、虚增借款金额、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虚构借款、“借贷期限不超过一个月”设置违约陷阱、“借贷到期后涨利率和收取每天1%的罚息”肆意认定违约、“借新账还旧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利用合同相对性“一人放贷另一人收款”隐匿还款证据、“暴力、威胁、诉讼”软硬兼施逼债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实施“套路贷”犯罪。

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杨某和王某某以雇佣的方式网罗了被告人聂某某等十六名刑满释放或者社会闲散人员,为追讨高额利息和本金,有组织地采取非法侵入住宅、贴身跟随滋扰、限制人身自由、挟持恐吓殴打、驻守经营场所、喷写油漆标语、高音喇叭喊叫等多种违法犯罪手段讨债。杨某等人的行为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了以杨某和王某某为首要分子,聂某某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杨某和王某某的领导下,该犯罪集团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诈骗、虚假诉讼、妨害作证等11起犯罪活动,非法获利200余万元,造成1个家庭婚姻破裂,4个家庭流离失所,1人轻伤,2人轻微伤,3人自杀(未遂)的严重后果。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作证罪、故意伤害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70万元;其他成员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近年来,以民间借贷为幌子的“套路贷”犯罪日益猖獗,严重侵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坚决有效遏制各类“套路贷”,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目标之一。杨某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诱使具有资金需求的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签订虚假买卖协议、委托书等,采取虚增借款金额、虚构借款、设置违约陷阱、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隐匿还款证据、软硬兼施逼债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数年来多次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诈骗、虚假诉讼、妨害作证等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是典型的“套路贷”恶势力组织。重庆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等黑恶势力犯罪,彰显了司法机关重拳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对于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秩序,守护法治底线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小讲堂# #司法裁判典型案例# #重庆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