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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的企业贷款找哪家银行(诚信金融有限公司贷款可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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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京东、邮储银行等入选2021年中小企业服务商 助力诚信新基建服务中小微企业】6月1日上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北京市共同发起的以“办好实事,助力发展”为主题的2021年全国中小企业服务月暨北京中小企业服务月在北京正式启动。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长殷勇,工业和信息化部总经济师许科敏以及200余家专精特新企业、服务机构代表参加了本次启动会。

会上,天眼查、京东、邮储银行、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用友网络等企业和机构作为北京市代表参加了服务体系代表签约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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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京东、邮储银行等入选2021年中小企业服务商 助力诚信新基建服务中小微企业

现在不止银行,哪个行业还讲诚信?医院?学校?//@王王王5682:因为有这些市场的诚信大打拆扣了,有些银行也可以不按现据说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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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大爆雷!连续亏损6天,超2000只产品开始亏损本金

现在谁还有诚信?诚信是被谁带头弄没的?//@元气光束aY:是银行为了揽储,用的套路而已。银行是国家级别的单位,应该是最有诚信的,但事实证明银行也是不讲诚信,特别是和保险搞在一起后,更是防不胜防。//@灯心草ing:我老公以前在某行就被骗过 当时宣传的是每年存2万定期 存三年放三年 六年时间一到 可以连本带息取20几万 结果才取出来7万多 我老公想找银行说理去 可是银行说你当时找谁办的?那个啥经理早就不在银行工作了

大兵叔叔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湖南益阳,任阿姨看到银行揽储推销,存款400元,存30年可得14.5万。于是便凑了400元存了进去,30年后任阿姨拿着存单到银行兑现,银行的回复让任阿姨顿时傻了眼。 “养儿成家、养老幸福,储蓄现金400元,储期30年,储户可得本息145541.56元”。1989年的秋天,任女士买菜路过银行,看到了这则广告,任女士心动不已,虽说400元在当年也不算一笔小数目,但是如果存了30年能得到14.5万元,确实会让自己富裕很多。 和家人商量之后,任女士便带着400元来到银行,把这笔在当时看起来是一笔巨款存进了银行,银行给任女士出具了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单,拿到存单之后,任女士拿回家悉心保管,生怕弄丢了。 即便在自己和家人困难的时候,任女士都没有动过这笔钱,就这样30年转瞬过去,此时的任女士也变成了任阿姨,到期后,任阿姨拿着这张存单来到了银行,要求兑现当时的承诺14.5万元。 银行接过存单看了又看,确定这是30年前发出去的存单,不过,银行工作人员向任阿姨解释,这张存单因受政策的调整,计算到今天大约有3000来块钱,听到10多万转眼变成了3千多,任阿姨无法接受这一答复,随后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银行按照30年前的承诺,兑现14.5万元本息。 银行称,双方的储蓄合同期限实际是每三年转存一次,通过十次转存满足的三十年的条件,本金400元存期三十年,三十年期满本息合计145541.56元不是存款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而是根据当时公布的利率和保值补贴利率预算的金额。 因此,任阿姨的400元存款只能按照三年期限的存款进行转存,并按照当季贴息率和不同时期银行调整的利率进行计算本息,所以这样算下来,就是三千多元。 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首先,双方虽然在储蓄存单上载明存期30年,但本息表上明确说明了三年期保值储蓄,30年的定期存款系以三年定期存款为标准,三年满期后自动再转存进而达到30年存期,至此,法院认为双方发生的储蓄存款合同为三年定期存款合同。 其次,银行存款利率多次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三年期挂牌利率比存单约定的利率有所下调,而且银行是无权自行制定储蓄存款利率,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 在任某在办理案涉储蓄业务时已看到并知晓“公告”及“本息表”中有关“利率和保值贴补率应当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当季的贴补率执行”的有关说明,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固定年利率13.14%计算利息,既不符合被告发布的公告及本息表,也不符合公布的存款利率统一标准的规定。 本案中,本息表载明的存入400元30年到期后可得本息145541.56元,是假设该笔存款的利率和保值贴补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按照3年转存的方式测算出来的,是在设定状态下的一种理论数据。 且在本息表下方已明确载明“此表利息是按现行的三年保值储蓄存款利率13.14%计算的,不能够将其演算结果视为对本息的直接约定。 法院最终核算后得出本息合计为2662.43元,但银行在庭审中陈述案涉储蓄存款到期本息合计为3319.68元,据此法院判决认定银行应返还任某3319.68元,并按照逾期活期存款利息支付逾期利息。 有人就说,在30多年前的400元的购买力,要按照今天的购买力来计算,而不是以400元的利息来算30年,这样显然对存款人不利。 比如当时北京房价1500元,现在至少翻了五六十倍,那么只要也要2万元,还有人说,可以对比黄金价格,当时按照90元一克,现在是450元一克,翻了5倍,所以是2000元。那么你认为应该算多少比较合适? ————————————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律师来帮忙# #头条创作挑战赛#

今日银行有这诚信吗?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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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丐老太婆拿3w过期支票要对现金!#影视畅聊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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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头条#纪律严明、合作互信——安妮股份说一套做一套,践踏诚信[打脸]

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2021-2024年度POS热敏纸采购项目,中标人: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公告》3、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4)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登录“信用中国”查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2021-03-31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处罚款30万元。

依据《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近三年违法经营受到较大数额罚款(证监会30万元以上)的属“重大违法记录”,即“商业信誉不良”,没有资格参加国资项目投标。投标人故意隐瞒违法被处罚的事实,提供虚假的“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函,招标人应该加强监管,维护公平公正诚信!#厦门爆料#

让它寂寞去吧!一个毫无诚信可言的企业,一定不会走太远!别人不都是呆子傻子!!它们这是在自断后路,自掘坟墓!!!!!//@星期天天的早上:我们要的是信用,,银行晚节不保,以后没人会相信,宁愿买债基也不买理财,让银行自晦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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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收益与亏损一定是成正比的,大家一直有个疑惑,例如一万本金一天也就赚个1块钱,好的时候能赚个2块钱,但是亏的时候却十几的亏,大家有没有想过是什么原因,我给大家解释一下,每天赚的也有几十上百的,但是银行只给我们按照约定的利息付给用户,剩下的全部进他们腰包了,但是亏的时候由用户全部承担,银行不承担一点风险,这就是收益与亏损不成正比的原因。这样的规则你们还会理财吗?

最大诚信原则是金融机构的准则。在有些金融机构,例如保险公司,银行什么的,最缺的就是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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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死亡后,受遗赠人是否有权取得其银行存款本金及利息?

如果商业保险公司真讲诚信,早就倒闭了;银行的诚信,整体讲还好吧,只是银行里有不讲诚信,会站自身利益而伺机打“擦边球”的工作人员吧!//@康桥观察:社会信用的破坏者1.保险公司2.银行

颜回说法公职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上海金山,王大爷花费1431元在网上购买了一份老年综合医疗保险,保险金额200万元。谁知,在保险期间,王大爷不幸被确诊为肺癌,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称王大爷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单方面解除了保险合同,并退还了王大爷相关保险费用。 王大爷说,保险销售员介绍,他们在网上售卖一种老年综合医疗保险,保费1431元,保险期一年,保险公司承诺保障100多种特种疾病,合计200万元,免赔额为2万元。 王大爷觉得自己年龄大了,现在每天花费不到4元钱,购买这么一份保险也有所保障。因此,便购买了这份保险,并在第一年保险到期后,在保险公司销售员的提示下,又购买了一年。 不料,在第二年,王大爷患病住院,经确诊为肺癌,王大爷记得肺癌属于保险公司保障的100种疾病里的一种,因此,让子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 谁知,保险公司竟然说,王大爷6年前因腰椎间盘突出和狭窄,开刀做过手术,但是在保险人员询问王大爷是否患有疾病时,却得到了否定回答,因此,认为王大爷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自身情况,因此拒绝赔偿,并退还王大爷两年保险费用。 【@颜回说法 】 事后,王大爷不服,到法院提起诉讼,理由为: 第一、保险公司销售员询问他时,他确实身体健康,何况脊椎手术是6年的事,他并没有隐瞒的故意; 第二、他现在患的是肺癌,和脊椎没有任何关系,并不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况且第二份保险是在保险公司销售员的提示下购买的。 而保险公司则辩解: 保险合同上记载的非常清楚,只要脊椎上患有疾病,投保人就应当告知保险公司,否则他们就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现在由于王大爷隐瞒了自己脊椎做手术的事实,他们依法解除了保险合同。 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当保险人员询问王大爷病情的时候,王大爷应当如实告知自己的病情。 但是具体到本案,王大爷手术发生在六年前,保险人员询问王大爷身体健康状况,王大爷回复身体健康并没有问题。 除非保险工作人员明确问到之前是否做过手术,但是保险公司无法提供证据,所以现在就无法证明王大爷有隐瞒自身疾病的故意; 第二、即使王大爷隐瞒了自己脊椎做过手术一事,但是现在王大爷患的是肺癌,和脊椎没有任何关联,并不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 第三、《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保险公司引用的解除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调解,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并未向王大爷详细解释,且该条款严重排除了王大爷的权利。因此,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第四、王大爷的两份保险合同,第一份险合同保险期间已过,但对保险期间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第二份保险合同仍在保险期间,仍为合法有效合同,理应继续履行。 现在王大爷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存在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而保险公司决定单方解除,侵犯了王大爷的合法权利,解除无效。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扣除两年免赔额,保险公司应赔付王大爷保险金12万余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实际上,该案也提醒人们,在投保的事故,一定要把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全部告诉保险公司,以防出了问题,保险公司拒赔。 当然,如果遇到保险公司拒赔,投保人除了可以依法向银保监局投诉反映外,还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