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光棍一个人住贷款房30年到死还不清
辉哥在广西
辉哥贷款30年在城里买房,每月还3500元,还没入住就彻底后悔了!
07:07“太可恶了!居然想到利用系统漏洞……”,广西南宁,发生一起令人愤慨的案件:某中介韦某(化名)伙同曾某(化名)等人,利用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官方APP的“漏洞”,以查询房屋档案为名给卖家刷脸,私自将房产转移到买家或代持人名下,再用该房产办理抵押贷款,并将抵押款转入指定账户。
检察机关指控,2020年3月至10月,三人在南宁市辖区共作案29起,涉案金额4000多万元。目前本案法院已经作出判决,认定构成盗窃罪,并对嫌疑人韦某等三人做出了11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不等处罚。
(素材来源于北青深一度,笔者稍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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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本案中,韦某、曾某等人为何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本案中,就客观行为来讲,嫌疑人韦某的行为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盗窃行为;
但是,依然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占有财物转为已有的构成要件,简单来说,韦某是优居房产加盟商,其利用中介的身份便利,在相关平台获取大量房源信息,并从中挑选全款购买的优质房产。
在此之后,韦某、曾某等三人以“零首付购房”的噱头吸引购房买家,或支付好处费招揽代持人,安排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获取双方信息。
尤其是,签约后,韦某会当场支付少量定金给卖家,随即以查档为名欺骗卖家在“邕e登“APP上刷脸,并冒充房主签名,秘密将房产过户到买家或代持人名下。
在这个过程中,韦某等人实际上违背了实际房主的主观意愿,将他人房产过户大买家或者代持人名下,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已经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除此之外,房产过户后又再要求买家配合向他人抵押借款,所借款项打入韦某指定的银行账户由其支配,该行为又构成合同诈骗罪。
但是,这里的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只是为了实现盗窃的目的,简单来说,三人的盗窃行为与合同诈骗行为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即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二,在庭审过程中,曾某、许某等人辩称并没有参与盗窃主观意图,只是按照嫌疑人韦某的安排来实施相关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实,这里是涉及到共同犯罪认定的问题了,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而在本案中,就整个作案经过来看,嫌疑人韦某负责寻找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过户,可以说扮演的主要角色,而在此其中,曾某和许某寻找“金主”进行抵押贷款并陪同看房、办理贷款流程,所得资金由韦某控制支配。
实际上就是,本案系韦某、曾某、许某三名事先预谋、分工合作、分步实施的,并且三人也共同分配违法利益所得,三人同时构成盗窃罪。
第三,考虑到涉案金额,尤其是三名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角色,最终法院分别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从量刑的层面来讲,盗窃罪是典型的数额犯,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有三个不同的档位:其中,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此时面临的法律责任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并且,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法院将根据嫌疑人作案情节、角色认定主犯从犯。最终,法院认定韦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万元;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5万元;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第四,除了涉及刑事问题而言,对于买主来说,因韦某等人的犯罪行为遭受损失了,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救济。
实际上,买主与卖主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韦某的诈骗行为无效,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
也就是说,对于涉案查封的房产,系韦某盗窃所得,原房主无任何过错,应当按照原房主刷脸前的状态返还原房主。并且,由于于房产系盗窃所得,本案中抵押权设立无效,代持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不享有对房产的处分权;也就是说,本案中,由于韦某等人犯罪的对象是原房主的房产,房产应依法返还原房主,“金主”的损失应通过追缴或责令退赔手段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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