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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本金收回凭证图片(银行贷款还清凭证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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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爆料,福建有关部门正在将有“柳传志内容”的教材紧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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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网友的不断质疑和声讨,福建中小学《诚信教育》教材被回收了!

最近以来,柳传志入选福建小学《诚信教育》课本,且被放在第一课,课文的题目是《守时的柳传志》。此事被揭发出来后,“一石激起千层浪”,立即引起广大网友热议。

如果一个对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上课本不是问题;一个被大众公认的守时、诚信的企业家进课本也不是问题。但是为什么非得让这个涉嫌“国有资产流失”主要责任人、联想集团的原掌门人柳传志进入小学课本呢?这样做是想让孩子们学习什么典型啊!

柳传志真的讲诚信吗?柳传志无论是写文章,还是演讲,还是接受记者采访,他都一直宣称,他创建联想时,中科院只给他启动资金20万元,在一间小门卫室里办公,以此彰显他的创业艰难。

事实却是柳传志在撒谎,他一点儿也不诚信。

有网友翻出了联想公司成立之初的凭证。事实证明,联想成立之初,中科院计算所投资了130万元,而其中有30万元是固定资金,100万元是流动资金,除此之外,还有商业用地500平米,负责人是王树和。

将柳传志作为讲诚信的“典型”,选入小学《诚信教育》课本,简直是个笑话。

舆论的力量还是强大的,在广大网友的质疑下,有关部门不得不收回《诚信教育》这本书。

流水账不能造假。//@爱荷圣洁:如果储户申请存折挂失,银行是无法收回存折的,因储户存折丢失了,找不到了,才会去银行办理挂失,银行给予办理挂失手续,银行是有挂失帐本可查的。银行也查到了当年挂失的依据,那么陈老伯手中的存折就是废折,法院是不可能判定银行赔款的,再说银行的重要凭证是永久性保管,象储户存取款的流水帐凭证属重要凭证,怎么可能查不到流水,我怀疑这篇文章的真实性。

张晓磊资深媒体人

广东广州,大爷搬家时找到一本20多年前的存折,发现有11万多存在银行里忘记了!于是他满心欢喜地去取钱,却被银行告知存折已被“销户”,不能取钱!大爷说自己从未销过户,但和银行沟通未果,无奈只能将银行告上法庭! 事情要从1996年说起,陈伯在银行办了一本存折,先后往里面存入116703元,而最后一笔是在1999年年底存入2.6万元,此后陈伯就没在动过这本存折!时间久了,还把存折的事情忘记了! 2016年,陈伯搬家时,无意中看到了这本存折,这才想起自己还有这么多钱在银行,于是去银行取钱,但却被告知该账户注销,无法取款!(来源:华声在线) 陈伯听后一脸懵,他问是谁挂失的,能否拿出挂失的证据? 但银行表示不能提供,反正系统里显示,该存折在2000年的时候就已经挂失销户,销户前的余额为703元! 于是陈伯质疑销户了为什么存折还在自己手上? 银行辩称,是陈伯先挂失后销户,所以存折原件还在陈伯手中,但他们的系统已经查不到陈伯的账户,况且陈伯的存折和银行卡关联绑定,卡折资金通用,不能光凭存折的流水,来证明余额还有116703元! 无奈之下,陈伯只能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偿还116703元本金及利息! 法院要求银行提供完整的流水记录,证明存折上的钱已经被取走销户!以及解释存折销户前的余额为什么是703元? 但银行方辩称,2000年的时候,对银行系统数据进行了数据升级和移植,陈伯的账户当时可能已经销户,所以没有把之前的流水记录一并移植,只移植了最后一笔的挂失及销户记录! 其次,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原始凭证的保管期限是15年,涉案账户的挂失及销户的原始凭证记录在2016年已经销毁!所以现在不能提供该存折完整的流水记录! 然后,卡折合一以后,存折上记载的余额根据规定,要以本行账目为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伯手上的的存折可以证明存款余额的事实,而银行系统“挂失销户”记录只能证明该账户不存在了,但是对于存款余额为何减少,如何减少,账户是谁挂失的,银行没有任何流水记录或原始凭证和证据可以证明! 另外,虽然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原始凭证要求的保管期限是15年,但是银行也应该提供完整的流水记录予以印证。 其次,银行既然明知原始凭证在将来会被销毁的情况下,更有责任和义务保存好客户完整的流水记录,不能以系统升级和移植数据为由,把潜在的风险转移给储户,这有违公平原则。 所以,法院判决银行向陈伯返还存款本金116703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后,银行依法履行了还款义务! 其实,陈伯之所以能赢官司,是因为根据《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现在陈伯提供了存折证明上面有11万多,但银行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账户被谁销户,这笔钱是怎么被取走,那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11万都能忘了20年?是正常人么?感觉银行吃了哑巴亏,有可能陈伯当时找不到存折,就挂失用卡把钱取出来了!现在又翻出来就去银行试试运气,没想到银行没有流水记录了,这下银行说不清楚了! 也有网友说,如果现在是陈伯欠银行10万,银行会把他账户销户掉吗?所以银行自身没有尽到保管账户数据的义务,那赔偿没毛病! 还有网友说,这是10万陈伯才会追究,如果是五百一千的,很多人怕麻烦就懒得打官司了!而且有些父母去世拿存折也不让取钱的,要证明父子关系!那这些取不走的钱。都进了谁的口袋?便宜了谁? 我觉得,银行要拥有公信力,就要勇于为内部系统存在的技术问题承担责任,自身有过错还让储户担责,明显不利于银行的口碑,与保障储户利益的金融目的背道而驰! 那么, 你对此事怎么看呢?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会因为种种情况需要书写借条或者欠条,但在什么情况下出具借条?什么情况下出具欠条?还是有很多人分不清楚,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1、借条

借条通常是在借到出借人的钱或物的时候所书写的凭据,是一种非正式契约,通常在归还了钱物后,由立据者收回或当场销毁。

我们生活中出具借条的情形一般是因为借款而发生的,反映的是借贷关系。借条在法律上是一种经过简化但必备条款的借款合同。

2、欠条

欠条是单位或个人在付钱物时,不能全部或部分付清,留给对方的作为如期归还的凭据。

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是借贷,也可以是因为买卖、合同等欠条法律关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仅凭欠条还不足以证明案涉钱款的性质。因此,借款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

3、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借条和欠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它们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条一般是因为借款而产生,而欠条会因为借款、买卖、利息等原因产生。

欠条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期限,则诉讼时效从欠条出具之日起计算,约定了归还日期的从归还期满时起算。诉讼时效为3年。

借条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期限,则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借款的时效最长可达20年。

借条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则从约定还款期满时计算,诉讼时效为3年。

渣女是来骗钱的,收集好支付彩礼的凭据,用法律手段可以收回彩礼钱

横店唐姐

花几十万娶的老婆才结婚几天就要离婚,彩礼也不退,太欺负人了

06:33

2015年,男子整理母亲遗物发现600万存单,银行却说:假的,存单要没收销毁。

2015年,刘姓男子在整理母亲遗物的时候发现了一张600万元的银行储蓄存单,于是刘先生的妻子带领这张储蓄存单前往银行辨明真假。

谁料银行不仅将这张储蓄存单回收了,该银行负责人还给刘先生打来了电话说储蓄存单是假的,所以不会再返还给他。

据悉,这张银行储蓄存单是刘先生返回家乡给母亲上坟祭祀完以后,在家中收拾亡母遗留物品时发现的。

当时这个纸张被盛放在一个铁质的小盒子中,刘先生看到以后就拿了出来,结果他震惊的发现这是一张票面数额价值高达600万元的银行存单。

由于这张银行储蓄存单金额数量过于庞大,所以就连刘先生的父亲也不清楚存单的真实来源。

于是他将其带回了生活的城市,然后将发现储蓄存单的事情全部告知给了自己的妻子。

在刘先生的讲述过程中,她的妻子得知已经亡故的婆母曾在银行上班。

而且婆母生前工作的银行,和刘先生现如今是同一家工作单位。

所以他们夫妻二人商议完成这件事情以后,刘先生的妻子就拿着这张600万元的储蓄存单,去到了丈夫工作的银行进行单据真假检验。

谁知银行工作人员一见存单,就将其上报给了银行行长,与此同时,银行还将这张储蓄存单给回收了。

完成这一切之后,银行行长便给刘先生打来了一通电话,电话内容披露该储蓄存单是假冒伪劣的,所以他们单方面收回以后就会将其毁掉。

面对这通电话,刘先生的内心感到既气愤又悲痛,可是他却无能为力。

因为这时银行又派出了一位负责人劝说刘先生,并且用刘先生母亲曾是银行普通会计职员,以及刘先生父亲是普通税务工作人员为由。

阐明刘家当时的生活条件和家庭背景根本无法拥有这样一大笔钱款,所以劝诫他不要妄想获得不属于自己的东西。

这次谈话没多久,刘先生便向银行提出了离职,并且坚定的要求银行返还储蓄存单。

可是银行竟然一纸诉状将他告上了法庭,罪名是他非法占有金融凭证进行诈骗。

对此刘先生向法官陈述,自己曾经在银行工作,非常清楚法律对于金融诈骗罪的判处。

所以他怎么可能会做这种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蠢事?除此之外,这张银行储蓄存单作为亡母遗留的物品。

即便是假的,他不存取钱款也就是了,银行又何必将其毁掉呢?

基于这两个原因,刘先生在2015年将银行起诉到了法庭,要求其归还储蓄存单。

并将储蓄存单上面的600万元一起如数归还,

起诉的理由便是刘先生的母亲生前有股票买卖的行为,所以这张大额存单很可能是母亲买卖股票或者买卖商品期货所得。

而且刘先生还表示母亲生前曾告知过他,老家铁盒子中给他留下了一份重要的东西。

对此法庭进行了取证调查,发现储蓄存单字迹并非刘先生伪造,但是银行却没有该笔存款金额记载。

所以尽管法庭撤销了银行起诉刘先生的诈骗罪名,可是该笔钱款仍然无法归还。

山西运城,一男子拿着20年前的存单,到银行支取1万元钱,万万没想到,竟被银行柜员告知钱已取走,男子不服,将银行告到法院,要求银行赔偿自己1万元钱。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男子名叫韩某某,20年前,韩某某受其舅舅许大爷的委托,在当地的一家银行办了一张定期存单,双方当时约定的期限是一年。

可万万没想到,因为琐事,许大爷的这张存单一放就是20年,直至去年搬新家,许大爷才从柜子里翻出来。

许大爷感慨之余,叫上韩某某,准备去银行将1万元取出来,但令二人疑惑的是,经过银行查询,1万元钱早在1996年就被人取走,而且在许大爷存单上的支取一栏,确实写明了1万元钱的支取时间。

因此,银行人员告诉许大爷,存单确实已经被支取,但为何没有收回,很有可能是柜员递交给支取人签字后,忘记收回,才造成了钱已取走,但存单仍在许大爷手中的事实。

许大爷不认可银行的说法,坚称自己没有取钱,遂在与银行多次协商未果后,与韩某某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院。

很明显,这是一起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储蓄合同纠纷,从合同的角度出发,当许大爷将钱存在银行的那一刻起,银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保障许大爷的存款安全。

同时,《商业银行法》第六条亦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可在本案中,许大爷却称存款不翼而飞,并将银行告到了法院。

这时候,由于本案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就要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进行举证。

作为本案的原告,许大爷、韩某某提交了存单一张,证实许大爷确实将1万元存款存在了该银行。

作为本案的被告,银行方面出具了该账户的明细,证实确实在1996年,该笔款项就被支取,银行也支付了相应的利息。

那么这里就有疑问,双方都提交了证据,这时候法院会采纳谁的呢?

毫无疑问是许大爷的,理由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指出:

持有人以存单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本案中,许大爷以真实的存单提起诉讼,银行就不能以与银行系统记录不一致进行抗辩,而要对许大爷与银行之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

如果银行有充分证据证明许大爷交付上述凭证所记载的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许大爷与金融机构间不存在存款关系,并判决驳回许大爷的诉讼请求。

然而银行提交的证据中,虽然有支出的明细,也提供了取款的凭证,但签字确是第三人段某签的。

在这里,银行的解释是在多年前,银行的联网系统还不完善,是段某代理许大爷取的,只是在签字时因为柜员疏忽大意,导致签字错误,但这并不能掩盖钱已经取走的事实。

由于事发20年,很多证据都已经缺失,所以在现有情况下,法院就要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也就是说,民事案件不需要像刑事案件一样排除合理怀疑,而是遵循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可。

在本案中,银行做为金融机构,在代理人取款时,应当对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并且收回存单,可现在银行却因为自身的工作失误,导致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故银行应当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在败诉,判定银行支付许大爷1万元存款及支付相应的利息。

最后,一起比较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头号周刊#

“今借外婆现金43万元,此钱本是外婆一生的积蓄,用于老年的一切开支。我答应今后外婆的晚年由我来照顾,如有不孝之处,外婆和我妈随时收回我的房屋,今立此据,作为凭证。”

一位老奶奶颤颤巍巍来到一位坐着的男子身边,拉着他的胳膊说:“把我的钱还了。这名男子没说话,猛地起身,并用力甩开老奶奶,老奶奶猝不及防倒在地上哭喊起来。

一直跟在老奶奶后面的老爷爷走过来,拉着男子用颤抖的声音说:“你又打她,说着朝男子身上拍了一下,哪知男子突然一转身,拳头就砸向老爷爷,直到老爷爷倒在地上。

这名男子叫黄涛,35岁。躺在地上的两位老人是他的外公外婆,身旁的人见他对老人动手,就报了警,两位老人也被送进了医院。

外婆史美玲今年82岁,有两个女儿和一个外孙,小女儿远嫁台 湾多年没有联系。大女儿和外孙黄涛,就成了史美玲心中晚年唯 一的依靠。

黄涛毕业后一直没有工作,却提出想自己创业。但苦于缺钱,外婆毫不犹豫地借给他43万,黄涛还立下字据,也就是文中开头的字据内容。

不久后,黄涛又称自己谈恋爱了,想要买房结婚,又托母亲向外婆了借了29万,外婆想着毕竟以后养老也是要靠着外孙,便再次毫不犹豫地拿出十万给他。很快黄涛便购买了一套120平的电梯房,外婆想着反正都是一家人,更何况自己手里还有黄涛的欠条字据,房产证上就写了黄涛的名字。

但令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黄涛翻起脸比翻书还快。一天晚上,她带着老伴想要过去住上一晚,哪知黄涛回到家,看到老夫妻俩顿时火冒三丈。不仅把他的行李丢到门外,还动手打了她。

史美玲想不通啊,这房子算是自己出钱买的,为什么自己想住一晚都不行?转天她又来到小区,想要找黄涛要回欠款。此时开着宝马的黄涛,见外婆不死心又找上门了,愤怒地将她推倒在地。

外婆看黄涛如此绝情,一气之下拿着欠条告到了法 院,法 院立即冻结了黄涛名下的房产和财产,但后来在法 院的调解一下黄涛写了保证书,只要外婆申请解封,等他把房子卖掉后,再把钱还给外婆。外婆心一软便申请了解冻。可解后冻黄涛瞬间转走了26万,压根没有还外婆钱的意思。

黄涛的妈妈王美娟听说后,赶来劝解。史美玲见到女儿更是气不打一处来。当初她把所有的积蓄,都交由女儿保管,可女儿王美娟竟私自将所有的钱全都给了黄涛。

史美玲觉得,一家人要是相处好好的,自己和老伴每个月6000块的退休金,百年之后也全都是外孙的,可为何黄涛却这样无情。外婆决定去找黄涛要钱,没想到黄涛是推完外婆打外公,面对母亲王美娟的劝解半句也听不下去。

在警 察的劝说下,黄涛敷衍地向外公外婆道了歉,但对于欠外婆的钱,却声称自己会去外地打工挣钱,有了再还。但这次外婆再也不相信他了,坚持要回自己的钱用来养老,最后法 院强 制执行了黄涛名下的财产,并督促他尽快偿还外婆的欠款。

@无涯行

看完这个故事,愤怒之余,不由得让人感叹母亲和外婆太溺爱黄涛了,被惯坏了,钱不说,竟然还能对老人动手,简直太忘恩负义,狼心狗肺!

心理学家武志红老师在《为何家会伤人》里说:

一,有一种溺爱叫做纵容型溺爱。纵容型溺爱的父母,孩子要什么就给什么,不管多么小,多么不合理的要求,他们都会拿出全部力气去满足。

在溺爱中长大的人还容易有一个连环反应:一、挫折商低,一旦遭遇挫折就容易出现严重的逃避行为,比如躲在家里不出门。二,躲在家里后,他们的脾气很大,很容易对父母对亲近的人发脾气,严重的还会对父母亲人 拳脚相加。

黄涛就是属于纵容型的溺爱,毕业了一直不工作,没钱还想创业,母亲和外婆都能满足他。他最后什么也没做成,创业失败,只好去了岳父的工厂里上班。

二,过度溺爱会让孩子依赖父母又恨父母。

在溺爱中长大的孩子会习惯性地以为,他可以靠别人来实现他的愿望。而当有一天父母或身边的亲人无法替他实现时,他的世界就会崩溃,一旦崩溃,就会对父母产生很大的怨恨。

所以黄涛听不进去母亲的半句劝言,关于母亲和父亲离 婚后,又嫁人时,黄涛会说出“你要找个有钱的,对我有帮助的也行,但你找个什么都没有的,以后你死和我都没关系”这种无情又带有怨恨的话。

母亲则觉得黄涛已无可救药,还把黄涛这种行为归结到黄涛的父亲身上,说是因为黄涛缺失了父亲的爱,同样黄涛的父亲也把责任推到了黄涛母亲身上。但其实这种苦果又何尝不是在父母严重的溺爱种下的呢?就连黄涛动手打了外婆,他的父母还在为他找各种借口开脱。

心理咨询师袁荣亲认为:溺爱是一种懒惰的、不负责任的爱。与溺爱相对应的是真爱,如果说溺爱是对孩子伤害很大的一种抚养方式,那真爱就是尊重孩子 独 立的爱,真爱的父母懂得在孩子不同成长阶段满足他不同的成长需要,真爱的父母懂得放手,接受并乐于看到孩子的独 立和成长,而不是一味的纵容。

我是@无涯行关注我一起成长!

大学开学新生必备用品分享(第一期)

如今已经八月末了,很多大学的老生已经开始准备返校开学(普遍为8.25-9.1)新生也应该开始准备进行开学了(普遍9.1-),而新生第一次上大学,出远门,心情肯定还是比较激动的,一定有很多想带的东西,但背包并不允许,在这里我将用三期给大家分享新生开学一定要带什么,应该带什么,不要带什么。

废话不多说了今天给大家带来第一期——一定带什么。

一般一定要带的东西是一些证件类的

1.身份证

这个不用多少,出门在外肯定是要带的,新生报道要提前准备好,做高铁和火车现在也用身份证检票,最好单独携带,以免老拿出来丢失其他重要证件。

2.录取通知书

这个一定是重中之重,很多大学在报道的时候会收录取通知书,就算不收回也肯定需要检查,这是你被学校录取的重要凭证,虽然丢失,破损也可以入学,但是需要一些额外的手续和证明,对心态也会有不小的影响,建议和开学需要的其他证件一起保存。

3.准考证

准考证暂且不说可以肯德基打折,景区半价等,在开学的时候用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可以购买学生票,在开学以后一部分学校也会看你的学生证,所以考完以后最好妥善保持(说的有点晚了),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4.档案袋

一般纸质档案会交到你的手中,里边有你的团关系,学籍什么的,开学后交给学校,学校也会统一收取,千万不要拆开,虽然拆开学校也会想办法给你重新封存,但一定一定别自己给自己找麻烦。

5.成绩单和录取回执

录取回执一般寄到了你中学学校,这个你毕业学校会通知你去拿,成绩单不一定每个人都有,如果有带上就好了。

6.健康码复印件

很多学校开学看这个,有的还有什么14天登记表,保证书啥的,一定要带全,免得到时候临时打印着急影响心情。

说完证件了,下边就说说非证件类。

1.行李箱

行李箱其实不用太大,尤其是女生太大的行李箱根本搬不动,大学宿舍99%没有电梯,如果你碰巧住四五楼,那你只能恨不得抽自己大嘴巴子。一般女生24的男生24或者26就可以,最好不要买20的,虽然飞机免托运,但是真的太小了(之后回家可以换20的),一定要买品牌箱子,不然五六十度的地面,还没走到宿舍轮子先瘫痪。

2.羽绒服

这个特指北方,南方应该不太用羽绒服吧,十月一现在大学因为疫情很可能不放假,所以羽绒服最好还是带上,不过由于体积大最好真空袋打包,或者可以快递邮寄,如果快递邮寄建议不要开学邮寄,以为开学快递站挤不进去人。

3.口罩

疫情还很严重,口罩还是必不可少的,大学人员比较杂乱,谁有不敢保证没有密接或者次密接,保护好自己很重要,开学前14天最好还是佩戴口罩,有条件四小时一换(其实一天一换问题也不大)。

预告:

明天将为大家介绍第二期——可以带什么

#教育微头条# #社会#

#女子打开相机装扫码支付被识破#近日,江苏盐城一女子买58元熟食后,打开相机拍摄付款码佯装扫码支付,店家察觉异常向该女子索要支付凭证。女子则坚称自己已完成支付,想要把菜拿走,被店家拦住。“她就是装傻充楞,我后面去看着她扫,发现她手机里连支付软件都没有。”老板介绍,最后他将熟菜收回,不再同她理论。女子又转身去了隔壁,想同样的操作不给钱,但商家也没让她把东西带走。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该女子虚构已经付款的事实,准备骗取老板熟食,因金额太小,不构成诈骗罪,但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以治安处罚。如果江苏金额超过3000元,将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理柴思 想说,随着各种网络支付手段的广泛使用,越来越多的新型犯罪手段产生。对于使用网络支付的顾客,商家更是要擦亮眼睛,待确认付款成功后才让其离开。被害商家在被骗后不要因为金额太小而不报案,对这种小便宜都占的人,要报警使其尽快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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