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大行情马上要来了”,结果两周亏损40万元……】
原告顾凡为个人投资者, A银行为上海贵金属交易所金融会员单位,B公司系A银行贵金属业务代理居间商户,B公司又委托了C公司为其提供客户引荐等服务。顾凡在C公司业务人员指导下,在A银行开设储蓄账户,并在B公司公众号以及A银行APP开立贵金属交易账户,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买卖贵金属期货。顾凡投入100万元后,进行黄金T+D交易,每日开单数量高达数十笔,仅在两周内便产生巨额损失,C公司工作人员以“大行情马上就要来了”等言语,继续鼓动顾凡继续交易,顾凡继续进行交易,后来他无法承受损失继续扩大而终止交易并出金,共计损失40多万元,而B公司及C公司则从原告交易中获得高额佣金。原告将A银行、B公司、C公司起诉至上海青浦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40多万元损失。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顾凡与三被告存在较大争议:
顾凡诉称:自己投资的产品为“现货延期交易”产品,具有杠杆属性,其风险远大于一般金融产品,一般投资者在信息方面处于绝对劣势,极易遭受不应有的损失。B公司及C公司不仅未对风险进行合理提示,还一直怂愿自己进行高频交易,来获取高额佣金,在自己反复表示已无力承受损失后仍旧鼓动其继续交易,最终造成大额的财产损失。此外,A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也其未尽到合理选任代理机构的注意义务,亦未向投资者进行合理的风险提示,构成共同侵权。
A银行辩称:其在服务中已经充分履行了适当性管理义务。在服务过程中,根据规定对原告进行了风险评估、服务介绍、适合度调查、客户教育、风险揭示,并在官网公开公示了贵金属的各类交易政策信息、风险防范信息,原告可随时查阅。银行在交易过程中仅提供了开户、交易、清算等通道服务,原告损失与其无关。银行不存在承担责任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B公司辩称:自己仅是A银行授权代理商,根据签订的协议及电话回访情况,原告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原告在服务过程中明知存在风险,账户盈亏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也知悉相关风险,账户密码由其独自设置。原告投资损失也并非是其造成的,B公司为其提供了市场分析和投资策略。
C公司辩称:C公司为原告提供的服务都在B公司与原告签订协议的范围之内,C公司也仅提供参考意见,相关投资操作均由原告自己完成。原告与C公司并不存在投资服务协议,原告是与B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协议中已明确告知原告所有增值服务仅供参考,原告也承诺参照增值服务所进行的投资产生的盈亏由其个人承担。原告通过的A银行的风险评测,满足投资资格,原告作为合格的贵金属投资者,对投资风险是知悉的,也承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C公司提供市场资讯分析行为与原告投资产生亏损并无因果关系。
庭审中,原、被告僵持不下,三被告均不愿意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承办案件的法官于庭审后,反复与原告、被告各方当事人沟通调解意见,一方面劝诫原告顾凡其已做金融风险评估,根据评估其可承受较大的资金损失,且所有买卖操作均系本人操作,应当承担相关资金损失的风险,其可降低赔偿标准以促调解,另一方面也与被告沟通,三被告已收取高额佣金,原告虽系本人操作但遭受巨大损失,被告作为金融服务商、推荐商也应积极尽力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最终, 由被告C公司赔偿顾凡13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一起黄金延期交收交易,贵金属作为一种特殊的具有投资价值的商品,其价格收到多种因素(如国际经济形势、外汇汇率、市场走势、供求关系、政治局势和能源价格等)影响,这些因素对贵金属价格的影响机制复杂,金融消费者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全面把握随时存在交易决策失误的可能性,操作贵金属交易可能遭受较大的损失。通常,金融服务方都会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全面、详细地风险评估进而判断消费者风险能力等级,因此,金融消费者切记要仔细、负责地做好每项风险评估,同时,在购买自身不熟悉的金融产品时务必小心谨慎,切莫在所谓“高回报高收益”的诱惑下投资;此外,更要杜绝在非法交易平台进行金融交易;同时,作为金融产品的服务商或交易平台商,也要对每位金融消费者做好风险等级评估,切勿只顾佣金而忽视适当地风险提示义务。
(文中人物名称为化名)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上海青浦法院
我们公司主要负责居间一手牵二家,天天的工作就是谈判签约。手下团队有二十多人上海本地的就二人其余来自全国各地,多年后我离职了手下的队员也都成长有一次大家聚会,那些男孩子都一起举杯像我表达谢意,不明就里的我后来才知道他们说跟着我的这些年他们学到了很多但最主要的做人的原则和契约精神,这种建立在法律层面的契约在他们所有城市都做不到但唯独在上海可以。当然我相信今时今日全国人民对于法律和契约一定也是有很大的提升。愿我们国家全民素质大提升。
中标下浮3.5管理费2个点,居间3.5个,签完合同按上海建工指定账户打800万用于材料购买,准备三个公司,一个是材料公司,一个劳务公司,一个施工公司,工程款支付方式:根据工程形象进度,且节点计划如期完成,所有已
完合格工程量价款均经监理和跟踪审计单位审核确认。过程中按月支付至已完工
程量价款的 75%,单体完工并经监理、设计及建设单位初步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
工程量价款的 85%,交付使用并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付至已完工程量价款
的 93%,结算审计定案后付至审计价款的 97%,余款留作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
满后一次性返还(无息)。变更签证的支付:签证款按照经发包人确认并初审后
的工程量每月支付一次(低于 20 万元不予支付,并入下期支付),每次按审核
后经发包人确认工程量的 50%支付(有争议的签证暂不支付)。
借张杰谢娜购房案看法律的复杂性:
张杰和谢娜跳单案是一个非常好的案例,为啥说这个案例足够好,因为这一个案例就能把房屋中介跳单的法律规则以及这类问题的复杂性说清楚,一个案例把各种幺蛾子凑齐了。
我们先看基本案情,具体的时间,地点,人物我就不扯了,网上到处都是,我就罗列写目前已经核实清楚的信息。
1.关于那套系争房屋,中介证明了曾经带看过张杰,谢娜。
2.张杰,谢娜表示没有跳单,中介诽谤。
3.网友爆料,最终房屋是永业物业做了居间。
4.上海永业表示,没参与过这个事情。
看到张杰和谢娜这个案例,估计做律师的都会想到最高法指导案例第一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啥这个案例记得牢,就像学英语背单词就记住了abandon,这个案例发生在2009年,不过案例的裁判规则至今适用。
结合张杰谢娜案就是,仅仅根据中介提供的证据是不能证明存在跳单了,不能说你中介带看了这套房屋,客户就一定要通过你买,客户有选择权,同一套房有多个中介带看是很正常的,这是正常的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看到这里,聪明的中国人肯定会想到钻空子的办法,买家只要想跳单,那是总有办法拿到房东的信息,然后买卖双方串通下,再找一家中介完成交易,那中介费可比正常市场便宜很多。
等到带看的中介要起诉,发现网签合同是其他中介,也没办法,因为客观上很难证明是买卖双方自行找的中介,还是房东委托了多家中介,除非该套房源被中介签了独家。
那很多中介会觉得法律不公平,为何不堵上这个口子来保障中介利益,那真不好意思,要堵上这个口子的社会总成本实在过大,你中介既然要做这个生意,就要承担这个风险。
好吧,这个案子里最有趣的地方其实是永业物业,网友既然爆了永业物业,我自己认为是有这么回事的,高端物业的圈子很小,一打听就打听出来的。
假如当时上海永业也是房东委托的中介,永业的中介也带看过,最后张杰和谢娜选择了永业的服务,那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
可诡异的是永业否认参与此事,那就怪了,因为上海的网签系统是会备注哪家中介做的居间,如果公事公办那永业居间人的身份是无法否认的。
排除一切可能,剩下的就是真相,聪明的你肯定猜到了,张杰和谢娜是聪明人,我王律师都知道的游戏规则,张杰和谢娜的律师也知道,那肯定不会自己交易啊,这不是明摆着被起诉跳单赔钱。
于是就找了上海永业来做这个单子,这种单子非常好做,对中介来说就不走公司系统了,可能就私下做掉了,所以系统里没了,反正客户的要求就是完成过户,而且大部分中介公司的规矩是不允许做这类单子的,因此中介个人私下干这活的概率很高。
我甚至猜想张杰和谢娜都未必是始作俑者,明星很忙的,买房子的事情多半是助理负责,搞过采购的人都明白,但凡采购,中间总有猫腻环节。
张杰和谢娜看房满意后,决定买了,助理会表示自己有办法省下不少中介费,比如六十万的中介费可以30万换一家中介搞定。
张杰和谢娜想这挺好,反正也走中介,不是跳单,费用能省点就省点。然后这小助理再想办法找到永业的中介私下交易,我之前说了高端物业圈子小,要搞到房东的联系方式不难。
真实的世界,只要利益足够大,那可到处都是背叛,欺骗和谎言,更可怕的是你都不知道自己说的是谎言,因为你看不到世界的真相。
就像这个案例里的中介觉得自己带看过,但最后客户没找我买,自己成交了。
张杰和谢娜觉得找了中介了呀,没跳单呀,而上海永业觉得自己根本没参与这个事啊。
【链家上海租房免中介费?链家:租客免费,业主端从50%调整到70%】房互2月25日讯,近日,网传上海链家租房实施新政,原先业主和租客各收一个月租金50%的中介费收费方式,改为租客免费。
链家方面向房互君证实了上海链家租房政策的变化。自3月1日起,上海链家租赁服务模式将有所调整,原先的"居间模式"改为"服务模式",具体为对业主端增加免费保洁、VR拍、免费维修、房屋保险等多项服务,收费标准将从月租金50%的居间费调整为70%的服务费(月租金10000元以下房源),同时免收租客的租金。
链家回应称,在租赁方面,上海链家将从居间服务逐步深入到租赁后期管理。#链家上海租房免中介费?链家:租客免费,业主端从50%调整到70%# #上海链家调整中介费# #链家地产# #链家# #上海中介# #上海租房无中介费# #租房中介费#
上海的李某被税务查了!原因是收了400多万居间费找人代开张票!
李某帮某家企业对接工程,约定对方付400万居间酬劳。工程对接好后,他要企业给现金然后找别人开了张票。半年后即被查,并处以高额罚款。李某到底错在哪里?
一、无论是找人代开发票、或者介绍人代开,李某和对方企业其实都形成了虚开发票;
二、居间费收取同样需要业务合同、银行转款凭证等,收取现金且没有如实申报纳税也可认为为虚开。
居间费涉及金额较大,可以通过到税务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申请自然人代开处理;如果想要降低税负,也可以到税收优惠地方设立个体户来对接。设立一家个体户在江苏常熟、徐州等地,缴纳增值税后,只需要缴纳个税。个税申请核定综合税负最低仅1.8%。而且还能全程在线办理,无需到场!#财经头条##财税##个体工商户#
842笔贷款,这是什么概念,网贷用着是方便,但是考虑过别的问题吗[捂脸]
上海一猎头公司接到一个价值百万的大单:50亿美金注册资本的公司老总要招人,其中,4个“外形靓丽、专业过硬”的女助理,年薪就要50万起!
没想到,猎头公司顺利完成任务后,却收不到一分钱,甚至连美女助理都在“自费上班”,入职半年没拿到1分钱工资,还得垫付老总的打车费、食宿费。
按说这位身价“50亿美金”的老总,不像是拿不出钱的人,因为他在上海环球金融中心租了1000多平米的办公室,做的生意是地产、金融、珠宝、大宗贸易,豪车名表多得不得了,还能随手开出美国芝加哥的支票......
但每当猎头公司提出支付招聘费用时,这位老总一句“钱还在国外,国内公司刚成立,再等等”就把人给打发了。
猎头公司正纳闷呢,突然发现有网友爆料,这位“身价不菲的老总”其实是个彻头彻尾的骗子!不仅骗了直升机、游艇、名表、豪车的销售,还骗了写字楼中介、以及这家猎头公司。
虽然“百万大单”成了泡影,但“委托招聘”的服务却是事实,那么,这家“50亿美金”公司和猎头公司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此事件中,猎头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内容,但这位假老总并没有按合同支付报酬,猎头公司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帮助他们挽回损失。
目前,被假老总骗得各方人士,都纷纷开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事件的结果,我们还不得而知,但可以发现,这件事的根本在于“假老总”对人性的最低处的“精准拿捏”。
他将自己伪装成世俗眼光中的“成功人士”,再利用这个人设去博得更多人的信任,吸引那些对他“有所图”的人,以便获取更优质的资源,满足自己的私欲。
这也正应了《道德经》第七十七章中的那句:“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损不足而益有余”
所以,当巨大的馅饼砸在头上之前,先冷静下来,想想为什么“砸到人”是自己?对方是否另有所图?再决定是要接着这张饼,还是避开这个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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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电销人员来说什么叫做高频呼出?[嘿哈]
1、连续4小时内呼出量超出30通
2、拨号间隔,从挂断开始计算少于15秒,连续触发两次,容易被封号
3、一小时内只有呼出,没有呼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