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财务人员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企业收到预收货款的当期客户就要求开具发票,但没有可以匹配的成本,销售成本怎么结转?
我们知道,增值税收入、所得税收入和会计收入的确认收入的原则是不同的,不能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在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同时,也确认所得税收入和会计收入。
增值税收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是确认增值税收入的条件,需要按照开具发票的金额,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其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 预收账款,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此时,企业是不需要结转销售成本。
会计收入。会计收入的确认原则是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来确认企业的销售收入,也就是商品控制权是否转移,如果客户取得了商品控制权的相关条件时,企业应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因此,此时商品已经发出,那么企业需要结转相应的销售成本;否则不需要结转销售成本。
所得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是依据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无论款项是否收到,或已经收到,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同样的,虽然企业收到了预收款,但是货物并没有移交给对方,那么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也没有产生,也不需要确认所得税收入,也就不需要结转销售成本。
因此,如果企业只是收取了预收款项,并按客户的要求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是没有发货,也就是商品控制权还没有转移,企业是不需要确认会计收入和所得税收入,只需要确认增值税收入,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我是智融聊管理,欢迎讨论交流。
2022年8月7日
#财经##企业会计准则#
有位老板咨询了这样一个问题,我们的产品销售出去以后,货款收不回来,还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这样收税合理吗?有没有什么办法解决?如此下去企业就干黄了!
类似这种问题很多,我认为还是应该从自身经营来解决问题是上策,总不能让税务局去帮助企业清收货款吧。
有的朋友提出,购货方收到增值税进项税发票不付款就不可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似乎购货方不付款的问题就解决了。应该说,有道理,但操作起来还是很难的。
确实,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只要对外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就具备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就需要缴纳增值税,这无法改变。
但在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上,还是有一定的筹划空间:一是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来确认收入,与是否开具发票无关。二是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是在发出商品时才确认所得税收入的,也与发票开具无关。因此做好相关的业务规划很重要,可以延缓缴纳所得税的时间。
我认为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企业应从业务前端做好控制,比如合同签订内容的规范等,避免合同和经营风险。
你的企业有没有遇到过类似的问题,欢迎补充交流。
2021年1月17日星期日
#财经##微头条日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