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兰仲微普法】只有转账凭证而无法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法院是否支持?判了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承诺到期返还的合同,合同双方需达成出借和使用资金的合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需出借人实际给付出借款项。
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存在特殊个人关系时,债权人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对其与债务人存在借款的合意以及实际给付借款承担举证责任。
只有转款凭证没有打借条能把借款追回来吗?让我们看看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法院| 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现第16条)的规定分配举证证明责任
裁判要旨
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一方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而对方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并主张转款系基于双方特殊个人关系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的。该情形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现为第16条)规定的“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情形不符,法院不能适用该条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证明责任。而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由主张借款关系的一方对其与对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以及其实际给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案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190号
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一方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而对方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并主张转款系基于双方特殊个人关系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的。该情形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的“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情形不符,法院不能适用该条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证明责任。而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由主张借款关系的一方对其与对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以及其实际给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普法行动# 【恋爱期间男女间的转账,分手时双方对是否借款有争议的,法院怎么判?】
法官学院整理的案例,海淀法院判的一个案子,大致案情是男女恋爱分手后,男方起诉向女方要求返还曾经借给女方的钱,比如有以下这么几笔:
1、男方支付宝转账给女方7000元,称是女生生病,且男方不太想与女方交往了,所以转账。
2、男方支付宝转账给女方3588元,称是女方借款用于购买IPAD。
3、男方的银行卡有某笔1万元的取款记录,男方称是女方取走的。
......
零零碎碎还有几笔,有的一千有的几百,不详述了。
女方不认可男方所称的借款,称上述转账为双方交往期间的二人共同花费或男方的赠与,比如对上述3笔款项女方是这样答辩的:
1、确实生病时收到男方转来的钱,但是因为男方不能来看望,主动给的,当时不存在分手的事儿。
2、确实用这笔钱买了IPAD,但是男方赠与的IPAD,不是借款。
3、不认可。
法院认为男方自称女方生病转账7000元算借款有悖常识,不能认定为借款。
从双方交往的习惯上看,向女方转账用于购买礼物是双方交往的习惯作法,所以买IPAD的钱也不能认定为借款。
至于男方主张女方取款的1万元。首先男方未提供女方取走1万元的证据,其次,恋爱期间男方将自己银行卡交女方持有的行为,也可视为让女方随意支配卡内资金,也不能直接认定为借款。
综上,以上几笔款项,男方虽然提供了转账记录,但不能证明有借款关系,驳回!
#杨律说法#按最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被告的抗辩虽然没什么客观证据,但结合双方恋人关系的特殊性,原告所述的借款关系的主张显然违背常理,在这种情况下只凭转账凭证来起诉,被驳回也是正常的。
当然,实践中这类案子仅凭转账凭证,也确实有法院支持认定借款关系的。一般如果没有特别清晰的证据,法院还是根据款项数额双方经济情况及其它证据综合考虑认定。
营口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半日游,为一起涉嫌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调卷。虚假诉讼已经成为公害,尤其是民间借贷案件,现在已经是人民法院的重点审查对象。特别是双方没有实质性争议、借款协议和银行转账凭证无法相互印证的民间借贷案件,即使双方均认可,人民法院亦可能主动审查借款事实是否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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