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每天都要接到多个银行的催收电话,老张认为,又从来没有向银行贷款,也没有欠银行的钱,儿子欠款与自己无关。多次接听电话要求对方别打了,可是对方并没有停止,反而是一天要打10~20个电话,于是老张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到法院。
北京海淀,老张的儿子信用卡逾期没有还款,但是银行的催收电话却打给了老张。老张在接电话的时候明确告知对方,是自己的儿子,欠了银行的钱,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希望对方不要再骚扰自己了。
可是没想到,催收的电话反而更加变本加厉,一天要接到催收方的10~20个电话,严重的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

尽管老张每次都会接听电话,耐心的跟对方解释,但是催收方却不管不顾,依旧是每天给老张打电话,催收其儿子逾期的欠款。
为此老张将那些催收的电话进行拉黑,可是还是没有作用,对方又会换另一个号码接着打,为此老张苦不堪言,多次与银行进行协商未果,于是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院。
老张认为:
自己的这个手机号码从来没有公开过,该电话号码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联系。银行信用卡中心无法提供其获取他人信息的合法渠道,其获取的信息涵盖自己个人隐私的内容,侵犯了自己的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
自己儿子欠银行的钱出现逾期,银行应该找自己的儿子,而不是整天拨打自己的电话进行骚扰。银行信用卡中心,以及催收公司实施,变相催收,严重破坏了自己的安定安宁的生活环境,而安定的生活不被他人打扰,也是隐私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请求法院判令银行和催收公司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1元,且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还要求书面赔礼道歉。
银行对此答辩称:
张某的电话号码是其儿子在银行办理信用卡的时候所留存的,并不是银行非法获取。银行也没有把信息泄露给催收公司,与催收公司是监管允许下的委托催收关系。因此在这个事件当中,银行不存在任何的侵权的行为。
催收公司答辩称:
公司根据催收外包协议,为银行信用卡中心提供催收服务,在无法联系到张某的儿子的情况下,一共向张某拨打了6次电话,最早的一次是在早上8:58,最晚的一次是在13:21。公司在催收方面不存在恶意催收干扰生活的行为,也没有侵犯其隐私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银行信用卡中心总共拨打了张某的手机13次,其中有三次拨通并进行了沟通。张某主张其因手机号码被频繁拨打感到忧虑和心情紧张,安定安宁的生活环境受到破坏,符合社会一般认识存在损害后果。
银行信用卡中心频繁拨打手机号码的行为,显然与张某的安宁生活被侵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银行信用卡中心利用该手机号码催收他人欠款已超出正常合理范畴领用合约条款并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对于可能给对方带来的侵害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故该银行信用卡中心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银行信用卡中心与催收公司系委托关系,催收公司虽然也拨打了该手机号码,是通过银行系统功能进行拨打的,且都没有接通。故该公司的拨打行为尚未独立构成对张某信息及隐私权的侵害,催收公司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因为银行信用卡中心非独立法人单位,故该银行信用卡中心与该银行应连带承担责任。
张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害达到严重程度,因此驳回张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案件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尤其是亲戚朋友欠银行的债,或者是欠借贷平台的债务,作为亲友的我们也常常会接到催收方的电话。
事实上这种爆通讯录是的催收是违法的,在本案中就可以作为一个典型案例。如果自己因亲朋好友而被催收电话多次打电话催收骚扰,完全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爆通讯录是很多催收公司催收的一个手段,这些催收公司也有各种各样的渠道获取欠款人亲友的电话,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其实是违法的行为,但在生活当中,尤其是碰到亲戚朋友欠款的情况,接到了相关的催收电话,也只能默默忍受。
在本案中,张某的儿子欠银行的钱那么银行向张某进行催收,难道不可以吗?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实不可以,张某的儿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应该独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张某的儿子与银行之间存在债务合同关系,与张某并没有直接联系,该合同的效力也只是张某儿子与银行之间的关系。
有些朋友可能会认为,在这个案例中催收公司不应该受到处罚吗?在本案中催收公司多次,未经张某允许拨打张某的电话,已经属于侵权行为,但考虑到催收公司是通过银行的系统拨打的相关电话,且其行为是代表银行,因此侵权的主体应当是银行,而不是催收公司。
对于本案你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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