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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银行贷款归还(骗贷罪 银行没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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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哥哥的逻辑是,我们现在要借你的房子骗儿媳妇,放心,我们骗完她就归还,你要相信我们有诚信。

骗银行贷款归还(骗贷罪 银行没有损失)

小司马说片

“我爸妈要把我刚买的房子给我哥做婚房,说结完婚还给我,我要同意吗?” 自己辛辛苦苦工作5年,好不容易首付了一套房子,贷款30年,月供5000,爸妈没有出一分钱。我哥结婚,家里没有钱给哥哥买房,说怕亲戚邻居笑话,临时把我的房子当做婚房应个急,结完婚就还给我。 我想说:你上辈子造了什么孽遇到这一家人,当父母的没有给自己儿子准备婚房,你哥也是个不争气的东西,你自己辛辛苦苦攒钱买的房还要给他做婚房。 如果你嫂子从头到尾都不知道这件事,那以后你就是你们家的罪人。因为,很明显,如果你把房子借给你哥当婚房,你嫂子还以为就是她和你哥的房子。到时候怎么还给你?如果结婚后你嫂子知道了那不得跟你哥离婚?到时候怎么办?如果不离婚你的房子就得白送你哥和你嫂子了;如果离婚了,你就会被你全家唾弃,他们会认为是你导致你哥离婚的。 所以,千万别借,趁早离你家人远点,每月固定给生活费,自己好好生活吧!

北京,女子借给闺蜜50万,说好一年利息9万。还钱时,闺蜜说:你数一下,有假 币我可不管。女子心里发毛,决定去银行过验钞机,没想到这个决定,导致这笔钱不翼而飞。

中午,李朝玲和刘万营来到王雪家还钱。刚坐下,李朝玲就问王雪要借据,拿到借据后她递给刘万营。刘万营看后打开双肩包,从里面取出一沓沓钱和一个验钞机:“这是59万,你验验!”

王雪正准备拿钱,李朝玲忽然开口:数钱吧,有假 币我可不管!

王雪一听这话心里发毛,这50万可是她和儿子后半生的依靠。万一里面有假 币?万一验钞机是假的?王雪不敢多想,提议去银行。毕竟,在银行谁也做不了假。但她做梦也没想到,正是这一个提议,让她的50万凭空消失了。

2013年,王雪 丈夫去世,她悲痛欲绝,整个人就像失了魂似的。 这时, 李朝玲成了她的主心骨。李朝玲是她的闺蜜,两人同在一所学校工作。 出事后李朝玲不但立刻请假,忙前忙后帮着张罗丧事,还住到王雪家里来陪她。

都说雪中送炭容易打动人心。其实人在困境下被帮助,会更容易心生感激。 王雪为了报恩,恨不得对李朝玲掏心掏肺。 就把连亲妈都没说的秘密告诉李朝玲。

她说手中有50万存款, 想给儿子买个房子。

李朝玲看到王雪连家中存款都毫无保留告诉她,出于回报, 就介绍发小刘万营给王雪认识。

2014年,李朝玲找到王雪说:刘万营做生意亏钱了,心情很不好,你手里那么多钱,闲着也是闲着,不如借给她一年。 你还能赚点利息。

王雪面有难色:这是50万,她一年时间怎么还我?

王雪觉得她跟刘万营认识时间不长,这么大一笔钱给一个不太熟的人,她不放心。

李朝玲豪迈地拍胸脯:到时候她砸锅卖铁你也别管,万一她还不上,我卖房还你!

有了李朝玲的保证,王雪再无顾虑。 三人写下借款协议: 王雪从银行转账给刘万营50万,利息9万。一年后归还。李朝玲作为dan保人,如果中间出现任何意外,她都要负责偿还。

一年后的还款日子,就出现了开头那一幕。

看到王雪提出去银行,李朝玲生气地说:借钱是通过我,既然你俩互相不信任,那就把借据和钱都给我。咱们去交通银行。

李朝玲把钱和借据都放进包里,下楼去了。

王雪追下去想坐她的车,没想到李朝玲直接开走了。

王雪感到不对劲,急忙赶去交通银行。却没看到李刘二人,她慌忙拨 打二人电话,却始终没人接。于是她打给李朝玲的弟弟,对方却说姐姐早把钱还给她了。

王雪这才意识到两个好闺蜜居然合伙把她骗了。她惊惧交加,当即起 诉二人,要求偿还59万借款和利息。

法庭上,李朝玲说她离开时,钱还在沙发上。刘万营则说她当时忙着装验钞机,没注意到谁拿钱。

王雪和李朝玲说法不一,第三人刘万营的证言起着关键性作用。可法官一共问刘万营四次,她都回答模糊,一再说没注意。

59万不是一笔小数目,堆在沙发上也好大一堆,刘万营怎能没注意?

鉴于三人都说看到59万,证明三人借贷关系成立。又因为王雪是原告,李朝玲和刘万营必 须拿出 她们已经还款的证据。但目前她们的证言不足以证明。

一审判决刘万营偿还王雪59万,李朝玲负连带责任。二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刘万营依旧说她在装验钞机,钱应该是在沙发上。

李朝玲则说清点后就离开,离开时钱还在沙发上。

她们的说法跟上次一样。眼看事情问来问去,始终都没有突破。

这时,法官突然提出一个新问题:一般还钱都会转账,更何况59万?你们为何要用现金还账?

法官的问题点醒了王雪,她猛然想起一个证人。

当初她一直要求转账还款,但没想到大中午李朝玲和刘万营就到她家来还现金。

她把这件事跟学校的闫校长说了,闫校长嘱咐她,等对方还钱后,再把借据还给对方。哪知道李朝玲直接要走借据,事后却死活不承认。

闫校长出庭作证,当时他问过李朝玲:说好的转账还款,为何突然用现金?李朝玲不但没有回答,反而是摔门离开。

闫校长的证词起了关键性作用。

法 院审理后认为,这么大一笔款项,刘万营应该很清楚地记得细节,但她几次陈述都含糊不清。李朝玲和刘万营也始终没有证据证明已经还款。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都说财不露白,防人之心不可无。王雪感激李朝玲在她陷入困境时伸手相助,掏心掏肺把自家有多少存款也如实告知。她的坦诚,却为她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李朝玲辜负了闺蜜的信任,和刘万营合伙做局。但这世上假的永远做不了真。她们的丑恶勾当没有逃脱法官们的火眼金睛。一审二审都很公正。王雪的合法权益被保护。相信经此一事,她再不会轻易对别人说出家中有多少存款。

李朝玲和刘万营输了官司,丢了闺蜜,失了人心,没了信誉。可谓得不偿失。

听别人的故事,看自己的人生。从这个故事中我们知道,不要随便向人透露家中积蓄。那是对自己的保护。更因为人性经不起试探。您身边有过类似的例子吗?

#我的生活也是头条##冬日生活打卡季# #2022生机大会#

谎称代购车辆骗取垫付款 男子获刑十年并处罚金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判处被告人易某犯罪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易某退赔给被害人周某人民币492600元;追缴被告人易某转账给杨某的人民币20000元,返还给被害人周某。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月,谢某向被告人易某询问购买二手保时捷汽车的价格等情况,认为易某所报二手车的价格偏高,遂决定自己找资源购新车,并于3月12日支付了购车款,在赣州购买了一辆新的保时捷汽车。期间,被告人易某借机向被害人杨某谎称谢某要通过自己购买一辆保时捷汽车,需要垫资47万元,生意做成后可以给其2万元分红。被害人杨某信以为真,遂于3月13日向被告人易某指定银行账户转账47万元。之后,被告人易某将收到的钱款用于归还信用卡以及投资某平台APP,该投资全部亏损。之后,被害人杨某多次向被告人易某催问其垫资款是否回笼。

  今年4月,被告人易某告知其所在车行老板被害人周某,有客户想购买一辆丰田霸道汽车,需要垫资56.26万元。4月8日,被告人易某转账5万元给被害人周某,称是客户的定金。当日,被告人易某以需要向车商订车为由,要周某转了10万元定金至其使用的支付宝账户内。次日,客户取消交易,被告人易某退回客户所交2万元定金。之后,被告人易某隐瞒客户已经取消交易的真实情况,仍然要求不明真相的被害人周某向其谎称的车商苏某及帮助其垫付了资金的朋友谢某、王某的账户,易某使用的支付宝、微信账户陆续支付了46.26万元垫资款。

  被告人易某收到被害人周某的上述钱款后,通过操作后,分别于4月12日、4月13日要谢某帮忙将转入其账户的共计40万元钱款,转账至被告人易某提供的杨某的银行账户。此外,被告人易某还通过自己使用的支付宝分别于4月10日转账2万元分红款,于4月13日转账7万元给杨某,用于归还杨某的垫资款及分红款,剩余钱款予以挥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易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但在第一次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笔犯罪事实及量刑提出异议,在第二次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两笔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愿意认罪认罚。鉴于被告人易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案发前,被告人易某已经归还了被害人杨某被骗取的47万元本金,该金额予以扣除,但被告人易某支付给杨某的2万元“分红”款,并非真实的利润,该钱款系易某骗取被害人周某的钱款支付的,应返还给被害人周某。被告人易某骗取被害人周某的钱款应予以退赔。根据被告人易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新年第一天,对上一年的欠钱不还行为有了新的解读,那就是我遇到了诈骗。第一步:试探我对借钱行为的态度,第二步:一步步骗取我的信任,第三步:装可怜骗取我的同情,借钱并承诺归还时间,第四步:多次提及会归还,并设身处地为我着想,加深感情,第五步:拖延时间等证据消失,第六步:多次讨债,她各种理由推脱,没有铁证,绝不归还。

其实这样想来,也算是花钱买教训了,诈骗不一定是蝇头小利,也可能是利用我们的慈悲心肠。如果不是这次,也许下次我就会被骗到被人卖了还替人数钱呢。

万事万物皆有两面性,所谓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愿新的一年里,平安顺遂。

交友不慎,女子瞬间被骗一万九千六!

“我真金白银借出去了2万块钱,结果收回来400块钱,你干脆不要给我还了,还说我当时没点清!”

说起这事,江西九江的这名女子是又憋气又窝火。

7年前,一个朋友急需用钱,因为关系不错,她毫不犹豫地借给了她二万,这些年也一直没讨要过,最近,朋友主动归还了这2万块钱。

出于信任,她当时也没细看,回家后,她发现这两沓百元钞票,只有上下的400元是真的,其余的全是练功钞,也就是银行工作人员练习数钱用的工具。

女子赶紧联系朋友,问这是怎么回事?没想到朋友却说,你当时自己为什么不看清,还说是女子自己调包了。

之后,对方将所有的联系方式删除,再也找不到人了。

俗话说,借钱时见人心,还钱时见人品,女子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的这位朋友竟然是这样的人,不但骗自己钱,还欺骗了自己这么多年的信任。

如果这事儿是真的,这手段其实并不高明。被识破是早晚的事儿,如果叫起真儿来,女子完全可以拿出证据,起诉朋友诈骗,一万九千六,也不是小数目了。现在信息这么发达,即便删除所有联系方式,也能通过各种途径找到你,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我经常借钱给朋友,但是数额不大,都是一万二万的,因为我也没啥钱,但挣工资的总是会存点儿小钱,他们大多是做生意的,临时有事救个急,朋友都非常诚信,说什么时候还就什么时候还。

我也曾借过朋友的钱,二十万,是买房时,我们的存款没有到期,朋友也是毫不犹豫地慷慨解囊,甚至连欠条都不让打,当时,我非常感动,认定他是我一生的朋友,现在仍然往来密切,处得像亲人一般。

只有一次借钱给一个朋友,当时他是说做生意差二万元钱,好像是去讷河收土豆回来卖,结果赔得很惨。但是他一直断断续续地还钱,最后还差几千元钱的时候,他媳妇儿得了重病住院,我去看望,他特别不好意思地说,剩下的钱还得过段时间还,我当时说,不用还了,有钱给嫂子看病吧。他眼圈一下子就红了,现在我们仍然是很好的朋友。

朋友之间,避免不了借钱,因为谁都有可能有钱不凑手的时候。

别人找我借钱时,我会想,如果我有急事要用钱,他会不会借给我,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我借,如果是否定的,对不起,我正好也没钱。

谁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钱一旦借出去,就要做收不回来的准备,不是至亲至近或者是知根知底的人,没有必要冒这个险,所以,关系一般的人借钱,免开尊口吧。

另外,也给大家提了个醒,不论是借钱或者借给别人钱,最好是留下证据,有备无患,防止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

图片来源网络

#翻开我的生活日记#

“取款单是骗我后补的!我没有取过钱!”广东省肇庆市,大妈想到自己几年前存入的金额分别为6000元、5600元和4000元三笔存款一直没来得及去取,于是拿着存折跑去银行取款,可令其没有想到的是,她开始意欲取款6000元,银行说其已经取过了。随后她又改取5600元和4000元两笔存款,但又因密码问题未取到钱。

随后,大妈按照银行柜员的提示重建密码并签署多张单据。本以为终于可以取款了,但又被告知剩下的两笔5600元和4000元存款也早已取走。随后在大妈存折上加印了,3笔存款的取款记录。

大妈见状,质问银行柜员自己从头到尾都没有签过一张取款单,没有取过一分钱,现在在自己存折上加盖取款记录算是怎么回事?

银行柜员回复称,存折上的记录是按大妈的签单时间登记的。大妈不服,又想到自己曾经在银行取到过100元假币,怀疑之前重置密码签的单是银行存在欺诈行为。

与银行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银行归还其3笔合计为15600元的存款,赔偿假币损失100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000元。

对于大妈的指控,银行却持有不同的意见,银行认为,大妈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对大妈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而为了证明大妈的确实已经取过了钱,银行提供了存折对应的银行支取流水及有大妈签名的3张取款凭条,同时还调取了事发当日的监控,证明大妈只办理银行卡密码挂失、重置,并无大妈所怀疑的倒签取款凭条的情况。

而对于大妈所说的假币问题,银行认为大妈并没有什么证据此事,同样不予认可。

那法官该如何断案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拿本案来说,大妈存款后与银行建立起了储蓄合同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

就存款问题而言,在存折真实性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存折上记载了存款记录但是并没有相应的取款记录,这种情况下银行有义务查明具体原因。如果银行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大妈已经取走钱,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支付大妈相应的存款。

而在银行已经提供证据证明是大妈已经取走了款,这种情况下,如果大妈还认为自己没有取走款或者取到了假币,这种情况下大妈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银行的证据存在问题。

法庭上,大妈见银行所提交的证据对自己极为不利,又提出取款凭条上的签字并非自己所写。

随后法官询问大妈是否要对笔迹进行鉴定,大妈未能在指定期间申请鉴定,最终法院认为大妈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自己诉求所依据的事实,依法驳回了大妈的全部诉求。

事后大妈仍然不服,又提起上诉,可是因为并没有新的证据,二审仍以失败告终!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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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安化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诈骗案件

  中国法院网讯(刘丽萍)近日,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被害人李某某因患渐冻症,长期瘫痪,生活不能自理,遂产生自杀念头,于2020年7月上旬微信联系被告人张某某,经多次商量后,约定由张某某到李某某家中帮其打开液化气自杀,给张某某2万元报酬。2020年7月10日晚,被告人张某某进入李某某家中,简单交流后,张某某将其家的液化气打开,帮助其自杀,李某某通过支付宝转给张某某共19800元。因害怕,被告人张某某临走前未关门窗,自杀未成的李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索回19800元。

  2020年10月10日,李某某再次微信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商量使用氰化物自杀,给张某某5万元报酬。李某某先微信转账1600元给张某某,用于路费和购买毒药。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0月18日晚到李某某家中,将自己购买的“可比克薯片”碾成粉末谎称为氰化钾,倒入李某某准备好的粥中,在喂食李某某的过程中,李某某用支付宝给张某某转了46902元。被告人张某某逃离后,微信拉黑李某某,所骗钱款用于归还母亲治病的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笔事实部分,在案发前被告人已经将所得金额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对该笔款项不应认定为犯罪金额。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重庆,一女子在ATM机取完钱后忘取走银行卡,被人取走2万多元。女子也是接到银行短信才想起上次取完钱忘记取走银行卡,女子报警后,经过警方调查,发现另一女子来存钱时发现了这张卡,一番犹豫后,就把卡里的2万元转入自己卡里,剩余的钱直接现金提取。

黄女士住在九龙坡华岩,前段时间黄女士到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了钱,后来走的时候忘记取走银行卡,当时黄女士的卡上余额还有22400元左右。

而黄女士当时取钱时,她的后面还有个小朋友,小朋友打扰了她,她就把插在ATM机上银行卡忘了拿走。

当地派出所经过调查发现,黄女士把银行卡遗忘ATM机内后,当地居民刘女士来这里存钱,她发现自己银行卡插不进去,然后她就发现ATM机内有张银行卡,这银行卡正是黄女士的银行卡,她查询了余额,发现卡里面有2万多元,这让她很纠结,但是一番犹豫之后,她先把黄女士卡里的2万元一次性转入自己的账户,再把卡里剩余的钱选择现金提取。

而警方锁定了嫌疑人刘某,发现刘某到外地去了,后来警方联系到刘某,而刘某也告诉民警,她取了别人银行卡里的钱,自己内心也是很害怕,很忐忑。民警这边给刘某做了思想工作,刘某也马上从外地赶回来,向警方自首。

据刘某交代,取走失主银行卡的钱后,买了一部9000元的手机,在外地花费了一些,还剩下8000多元,而黄女士的银行卡被她扔进路边垃圾桶。民警帮助黄女士追回了14000元的现金,还有一部9000元手机还在鉴定中。

@墨染幻尘说: 其实像黄女士取完钱忘记取走银行卡,我一朋友也遇到过,不过他是在ATM机取完钱,是按了退卡,只是接了个电话,忘记了把卡取走,当他走后,另一个取钱的人,看见银行卡,由于当时银行还没下班,就把银行卡交给了银行的工作人员。

第二天我朋友才想起当时取完钱,没有把银行卡取走,他先去了银行大厅,好在凭身份证把他卡找到了,他这种情况,其实就算那人先从他卡里取钱,也没办法,因为他已经按了退卡,但是黄女士应该是取完钱后,也没有按退卡,就走了,而这时刘女士进来发现后,仍然在操作界面,刘女士是不用输入密码的,她就可以操作黄女士的卡。

如果黄女士已经退出来,那么即使刘女士捡到卡,没有密码,她也取不走钱,黄女士也是大意了。

而刘女士做的已经涉嫌违法犯罪,刘女士用他人信用卡(包括借记卡)转走钱,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其中就有冒用他人信用卡,因此刘女士未经黄女士同意,便使用黄女士的银行卡,属于信用卡诈骗行为,而在上述规定中“数额较大”,一般是指诈骗数额在5000元到5万元之间。

刘女士取走了黄女士银行卡中2万多元,属于数额较大的区间,而刘女士有可能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时刘女士也犹豫过,但是还是被她的贪心所害,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对于一些不属于自己的财物,不要贪心,想着占便宜,一旦做了,就会涉嫌违法犯罪,要为自己所做付出代价。

同时也提醒大家去银行ATM机取款时,取完钱后,一定要注意自己银行卡从ATM机取出来没有,保证取完钱银行卡在自己身上,如果遭遇了黄女士相同的情况,一定要马上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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