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篡改同学高考志愿被行拘#:将第一志愿改为中下游一所院校】据衡水公安消息:7月6日,河北衡水辖区高考考生周某(化名)报警称,发现自己高考志愿被人篡改了。民警走访调查后,确定吴某(化名)有重大嫌疑。经讯问,吴某承认因为觉得周某平时影响了自己学习,所以想惩罚一下他,他们的登录账号和密码都差不多,自己便背着家长偷改了周某报的第一志愿,将其第一志愿改为位于报考志愿里中下游的一所院校。警方依法对吴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查明事实后,民警及时与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取得联系,积极配合为周某恢复志愿,幸而未造成任何严重后果。

太坏了!近日,河北衡水,高考考生周某发现自己的高考志愿被人篡改!警方调查发现,其同学吴某有重大嫌疑。经讯问,吴某承认因为觉得周某平时影响了自己学习,因账号密码差不多,就偷偷篡改了周某的志愿,将其第一志愿改为位于报考志愿里中下游的一所院校,事后是十分惶恐。警方遂对吴某处以行政拘留,并协调为周某恢复了志愿。(新闻来源:新京报)
#家子说法#
1、真是差一点点,得亏被发现了,要是高考录取完了才发现,真可能毁了被害人的一生。这种行为实在是太可恶了!
2、应该来说,吴某应该感谢周某的及时发现,这一行为不仅救了周某,也救了吴某。
有些人可能还奇怪,吴某都已经因为这件事被拘留了,还要感谢周某?这是什么道理。
因为,吴某虽然被拘留,但其实这个处罚已经算轻的了。
对于篡改他人志愿的行为,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但吴某是通过登陆计算机系统来篡改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警方就是依据这一条对他进行处罚的。
而与之相应的,其实我国刑法对这一行为也有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我们可以看到,刑法的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差别不大,主要就在于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如果达到严重的程度就属于刑事犯罪了,否则就属于一般治安管理处罚范围。
而如果造成被害人志愿无法修改,自然属于后果严重了。否则就属于一般治安违法行为了。
所以,周某及时发现这一行为,既避免了自己志愿被修改这一严重后果,也挽救了吴某 让其避免成为犯罪分子,毁了自己的一生。
3、事实上,篡改他人志愿的事情每年都有报道,曾经有学生一次性篡改了三名同学的笔录。这些人之所以能够成功,主要是由于学生们密码的泄露、身份证号的泄露。所以,大家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账号密码,防止个人信息成为他人的猎物。
最后,你对吴某篡改他人志愿者的行为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吧!
——
@家子说法 关注我,从新闻里学法律。
#衡水头条# #男生篡改他人高考志愿被拘留#
【衡水:篡改他人高考志愿,行拘!】
7月6日,阜城辖区高考考生周某(化名)及其家属来阜城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报案称发现其高考志愿被人篡改了。
接报后,民警立即展开侦查工作,在详细询问了受害人及其家属事情的经过后,对其社会关系进行摸排走访,排查其家人误报志愿的情况,确定周某志愿确实被篡改了。7月7日,办案民警一行前往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调取登录日志,经过分析研究,确定吴某(化名)有重大嫌疑。回阜后,民警在进一步调取相关证据资料,确定了吴某的个人信息和家庭住址。
7月8日中午,民警将吴某传唤至辖区派出所,经讯问,吴某承认因为觉得周某平时影响了自己学习,所以想惩罚一下他,他们的登录账号和密码都差不多,自己便背着家长偷改了周某报的第一志愿,将其第一志愿改为位于报考志愿里中下游的一所院校,事后是十分惶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阜城警方依法对吴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查明事实后,城镇派出所民警及时与省教育考试院取得联系,积极配合为高考生沈某恢复志愿,幸而未造成任何严重后果!via:阜城公安(小编:红叶 审核:@辛悟枫 )#衡水身边事#
【#男生篡改同学高考志愿被拘# 觉得对方影响了自己学习】7月6日,河北衡水,今年刚参加完高考的周周及其家属到阜城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报案,称周周的高考志愿被人篡改。经民警分析研究,确定吴某有重大嫌疑。经讯问,吴某承认因为觉得周周平时影响了自己学习,所以想惩罚一下他,他们的登录账号和密码都差不多,自己便背着家长偷改了周周报的第一志愿,将其第一志愿改为位于报考志愿里中下游的一所院校。查明事实后,民警及时与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取得联系,积极配合为周周恢复志愿,幸而未造成任何严重后果。警方依法对吴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衡水公安网络发言人)#男子篡改同学高考志愿被行拘#
【#河北一男生篡改他人高考志愿被拘#:他影响自己学习,惩罚他一下】#警情通报#据@衡水公安网络发言人消息:7月6日,辖区高考考生周某(化名)及其家属来阜城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报案,称发现其高考志愿被人篡改了。接报后,民警立即展开侦查工作,在详细询问了受害人及其家属事情的经过后,对其社会关系进行摸排走访,排查其家人误报志愿的情况,确定周某志愿确实被篡改了。
7月7日,办案民警一行前往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调取登录日志,经过分析研究,确定吴某(化名)有重大嫌疑。回阜后,民警在进一步调取相关证据资料,确定了吴某的个人信息和家庭住址。
7月8日中午,民警将吴某传唤至辖区派出所,经讯问,吴某承认因为觉得周某平时影响了自己学习,所以想惩罚一下他,他们的登录账号和密码都差不多,自己便背着家长偷改了周某报的第一志愿,将其第一志愿改为位于报考志愿里中下游的一所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阜城警方依法对吴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小鲁说事# 【衡水少年为惩罚同学篡改对方高考志愿被拘留!两人密码差不多】据河北省衡水市公安局7月9日消息,7月6日,辖区高考考生周某(化名)及其家属来阜城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报案,称发现其高考志愿被人篡改了。接报后,民警立即展开侦查工作,在详细询问了受害人及其家属事情的经过后,对其社会关系进行摸排走访,排查其家人误报志愿的情况,确定周某志愿确实被篡改了。
7月7日,办案民警一行前往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调取登录日志,经过分析研究,确定吴某(化名)有重大嫌疑。回阜后,民警在进一步调取相关证据资料,确定了吴某的个人信息和家庭住址。
7月8日中午,民警将吴某传唤至辖区派出所,经讯问,吴某承认因为觉得周某平时影响了自己学习,所以想惩罚一下他,他们的登录账号和密码都差不多,自己便背着家长偷改了周某报的第一志愿,将其第一志愿改为位于报考志愿里中下游的一所院校,事后是十分惶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阜城警方依法对吴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据介绍,查明事实后,城镇派出所民警及时与省教育考试院取得联系,积极配合为高考生周某恢复志愿,幸而未造成任何严重后果,周某家属对公安机关的迅速破案和为民负责的工作作风表示由衷的赞誉并致以了诚挚的谢意。
河北衡水侦破篡改他人高考志愿案 一男生被行政拘留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河北衡水市公安局官方微博@衡水公安网络发言人消息:7月6日,辖区高考考生周某(化名)及其家属来阜城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报案,称发现其高考志愿被人篡改了。接报后,民警立即展开侦查工作,在详细询问了受害人及其家属事情的经过后,对其社会关系进行摸排走访,排查其家人误报志愿的情况,确定周某志愿确实被篡改了。
7月7日,办案民警一行前往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调取登录日志,经过分析研究,确定吴某(化名)有重大嫌疑。回阜后,民警在进一步调取相关证据资料,确定了吴某的个人信息和家庭住址。
7月8日中午,民警将吴某传唤至辖区派出所,经讯问,吴某承认因为觉得周某平时影响了自己学习,所以想惩罚一下他,他们的登录账号和密码都差不多,自己便背着家长偷改了周某报的第一志愿,将其第一志愿改为位于报考志愿里中下游的一所院校,事后是十分惶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阜城警方依法对吴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查明事实后,城镇派出所民警及时与省教育考试院取得联系,积极配合为高考生周某恢复志愿,幸而未造成任何严重后果,周某家属对公安机关的迅速破案和为民负责的工作作风表示由衷的赞誉并致以了诚挚的谢意!
“明明就是两口子,所以才谅解!”2018年,江西于都的小曾考上了常州某学院,而好哥们小黄则复读了。后来第二年高考放榜,小黄考了425分,虽然没上二本,但好歹能上个不错的专科了。随后,二人相约去杭州打暑假工,还住同一间宿舍。
到了报志愿那天,小黄填了无锡某学院。但小曾得知此事后心灰意冷,他认为小黄没考虑自己的感受。
于是,次日深夜,他趁小黄上夜班时,翻出了小黄的志愿填报密码卡并进入填志愿的系统,将小黄的第一志愿改成了自己就读的学校,并删除了小黄的其他志愿。
最终,小黄失去了进入无锡某学院的机会(投档线417分),被小曾所在的常州某学院录取。而至于小黄去没去读,那就是后话了。(来自:九派新闻)
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小曾抱着极其自私的想法去修改好哥们志愿的行为,极大影响了小黄的前途,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只不过这个罪不叫“冒充他人修改志愿罪”,而叫作“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这是因为,从我们的常识角度来看,篡改他人高考志愿在手段上讲叫用心险恶,在后果上讲叫毁人前途,但《刑法》讲究“罪刑法定”。
既然它没有为篡改志愿专门设立一个罪名,那就只能从当前已有的罪名中找一个符合小曾作为的罪名,来定性他的行为。
所以,小曾登录他人账号,篡改其私人信息的行为,破坏了原电脑上的相关数据,再加上这种行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故小曾所为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规定,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或程序进行删除、修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在量刑上,犯本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由于小曾在作案时已经年满18周岁,所以无论他犯什么罪,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案发后不久,小曾投案自首。
后来,检察机关考虑小曾有自首情节,且“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在积极赔偿小黄后取得对方谅解”,遂认为小曾符合《刑法》第37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他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这个结果,意味着小曾并未因罪受到法院的审判,但不是说小曾就是无罪的。他依然有罪,只不过是因为罪轻而未受处罚,这种情况是不会算作案底的。
总之,本案在程序上已经完结,最终的结果完全合法。不过,很多网友却对该案中的“情节轻微”提出了疑问。对此,你怎么看呢?
#头号周刊# #我在头条搞创作#
#志愿遭同学篡改后被160分院校录取#
—————————
关注@毓秀法谈,法眼评析热点,见证人生百态头条热榜
河北阜城县,男子周某发现自己的高考志愿被人篡改了,于是立即报了警,经过民警调查发现,是同学吴某觉得周某平时影响了自己学习,想要惩罚一下他,因为和周某登陆密码差不多,自己便偷偷登陆了对方账号,将周某第一志愿改为一所中下游院校,事后派出所协助周某与考试院取得联系,为其恢复了志愿,目前,吴某被行政拘留。
#大兵叔叔说法#
幸亏周某及时发现,否则后果不堪设想,一旦被这所学校录取了,周某是去还是不去,这毕竟对周某的人生产生深远的影响。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吴某因未征得周某同意,擅自进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对相关数据进行修改,那么显然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会面临最高十日的行政拘留处罚。
事实上,这样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将会涉嫌刑事犯罪,那么等待吴某的,可就是刑事处罚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于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最终在派出所帮助下,周某变更恢复了志愿,否则等待吴某的,将会是刑事处罚,从本案来看,吴某称是周某平时影响了自己学习,可见两人是同学,甚至是同位,在这种情况下,显然吴某也是刚刚高考完,也还是一名准大学生,本着挽救的教育方针,对其处以治安处罚,也是网开一面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男生篡改他人高考志愿被拘留#
———————————————————————
我是@大兵叔叔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重庆北碚:重庆某公司出纳挪用资金上百万进行网络赌博被判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未执行财务制度是根本原因,公司有这样的财务总监和出纳也够倒霉的。
2021年5月6日,被告人杨某红(女,1992年出生于重庆市忠县)与重庆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出纳,掌握公司使用的以陈某1名义办理的个人银行帐户和公司对公银行账户网银录入U盾,根据财务总监陈某2的指示收支往来资金。财务总监陈某2掌握公司银行账户网银审核U盾。
因财务总监陈某2的电脑不能使用公司农业银行账户网银审核U盾,所以当使用公司农业银行帐户对外转账时,陈某2就将其掌握的公司农业银行网银审核U盾交给被告人杨某红进行操作。
被告人杨某红为了获取资金参与网络赌博,利用掌握公司使用的以陈某1名义办理的个人银行帐户和同时掌握公司农业银行账户网银录入U盾、审核U盾的职务便利,将公司农业银行帐户中资金转入到公司使用的陈某1银行帐户中,然后再将公司使用的陈某1银行帐户中的公司资金转入到其本人的银行帐户中,为隐瞒公司资金被侵占的事实,制作了虚假的公司农业银行账户对账单和现金银行流水账单,以此方式侵占公司资金。
2021年6月2日至7月22日期间,杨某红分四次私自将公司农业银行账户内的资金1800000元转入自己掌握的公司使用的陈某1银行账户中,然后杨某红关闭陈某1银行帐户短信提醒功能,将陈某1银行帐户中公司资金2315986.80元分19次转入其本人银行帐户中。
2021年6月7日至7月24日期间,杨某红又将其侵占的公司资金815000元分9次转入公司使用的陈某1银行账户中,杨某红实际侵占公司资金1500986.80元。上述所侵占资金均被杨某红用于网络赌博。
2021年7月24日,被告人杨某红明知他人报警等待民警到来后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红近亲属已代为退还被害单位906832.10元。
2022年2月27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红在担任重庆某有限公司出纳期间,利用该公司财务管理上的漏洞,多次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总计挪用金额为2315986.8元,鉴于其在多次挪用资金期间存在利用后挪用资金归还前次挪用资金的情形,其挪用资金的金额应当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1500986.80元认定。被告人杨某红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现尚有594154.70元无法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红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不当。
被告人杨某红主观上没有占有公司资金所有权的意图,其因赌博恶习欠下债务,意图通过挪用公司款项参与赌博赢取钱财后填补亏空。在挪用公司资金过程中,被告人采取了篡改了公司农业银行账户流水明细的手段,其目的是为了瞒过该公司财务总监,防止挪用资金行为被及时发现,并非伪造财务凭据对所挪用出的资金进行平账处理。被告人就其犯罪主观方面的供述一直稳定,其在赌博过程中,起初获利时出于贪婪的想法,没有及时将款项归还公司,后因越输越多而无法自拔,以致最后已经没有能力将款项全额返还公司,但被告人杨某红主观上仅想取得款项的使用权,并不具有非法占有款项的故意。
被告人杨某红客观上没有实施职务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其既没有利用虚假票据等方式使得被挪用款项在公司账目上平账的行为,也未实施收款不入账、携款逃匿等方法占有公司资金。而事实上,重庆某有限公司在案发前也并不知晓杨某红挪用资金的事实,其款项的出入情况自然也没有在公司的账目上体现,被告人篡改公司农业银行账户流水明细的行为客观上也不具有使其挪用款项在公司平账的可能性,公司也没有以虚假的农业银行账户资金明细表作为记账依据。期间,被告人杨某红为了掩盖挪用行为,填补资金缺口,还向公司使用的陈某1账户转回部分资金。综上,被告人杨某红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鉴于被告人杨某红明知他人报警等待民警到来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红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红的近亲属在被告人杨某红被提起公诉前将部分资金代为退还,就该部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杨某红有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但其检举内容尚未查证属实。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杨某红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二、责令被告人杨某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赔重庆某有限公司594154.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