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夫之间争风吃醋,弄出了这出闹剧!
黑龙江,绥化。崔某,男,今年28岁,女子朱某某是其情人,因涉嫌敲诈勒索其他与朱某某有关系的男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来源于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今年2月的一天晚上,崔某与朱某某外出回来,崔某提议当晚住在朱某某家中,可朱某某不同意,说自己丈夫要回来,让崔某先回家,如果其丈夫不回来,就打电话给他。
听她这么一说,崔某虽然不情不愿,但也无可奈何,只好回家。只是凭着男人的第六感觉,他觉得事情没有那么简单,因为朱某某的表现显然有些问题,他怀疑朱某某又另结新欢了。不甘心的他,于是驱车来到朱某某家楼下,打算一探究竟。
苦心人,天不负,崔某的耐心有了收获,当晚10点左右,有人开车来到朱某某家楼下,从楼道中的灯光,崔某判断这个男的是去了朱某某家。一刻也不愿等待的崔某,快步上楼,猛地敲门,过了几分钟,朱某某才一脸慌乱地开门,还问崔某大晚上想干什么。
崔某没有多话,直奔朱某某家卧室而去,在里面发现了高某某。怒火中烧的崔某,逮住高某某就是一顿殴打,还从厨房拿出菜刀威逼高某某讲自己来此的目的。高某某以为崔某是朱某某丈夫,吓得语无伦次,竟然编出自己是来送借条的。
经他这么一提醒,崔某计上心头,打算弄点钱花花,于是就向高某某索要2.5万元,否则就别想出门。高某某称没钱,崔某就让他用车抵押,见此高某某说自己可以借到钱,于是通过微信向其表哥孙某某借钱,说“上别家,被人丈夫堵屋了,得给人家拿25000元钱”。
孙某某带钱过来,但怕崔某收钱后还不放人,于是报警。钱给了后,崔某打了收条,高某某随其表哥离开。崔某也跟着下楼,但走到一半,感觉有人上楼,以为是高某某带人过来报复,赶紧回头,躲进朱某某家,还拨打报警电话,正好自投罗网。
说实话,崔某年纪轻轻,才20多岁,应该还没有成家,就跟有夫之妇朱某某纠缠不清,真是令人想不通!而且朱某某不仅背叛自己丈夫,还脚踏几条船,这种人有什么好的,为什么不趁此机会与她撇清关系呢?
因为崔某涉嫌敲诈勒索他人2.5万元,已经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根据《刑法》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不是傻吗,为了这样一个女人,真是不值!
近日,海伦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张某报案,称其被海伦市居民李某诈骗人民币1.45万元。经民警深入工作查明,2021年,李某在绥化市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三辆轿车,随后用其中一辆轿车到张某处抵押借款1.45万元,并签订了车辆转让合同。而后,李某将另外两辆车用置换、偿还个人债务等方式分别转给了万某、王某。2022年3月7日,经侦大队民警对李某进行了依法传唤。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9岁,海伦市人)对其涉嫌合同诈骗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螳螂扑蚕,黄雀在后
朝律夕拾刑事律师黑龙江绥化,男子崔某与女子朱某系情人关系。一天下午,崔某趁朱某一人在家之际来到朱某家,告诉朱某想晚上在此留宿。朱某谎称丈夫张某晚上可能要回来,让崔某先回家等自己电话。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崔某驾车回家后,一直等不到朱某的电话,于是怀疑朱某与其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所以才让自己先回家。于是崔某便驾车返回朱某家楼下等待。 等到晚上22点左右,崔某发现有人开车至朱某家楼下并进入朱某所在的单元楼,并上了6楼,崔某怀疑这个人可能去了朱某家,便上楼走到朱某家门口,听见家里传来男性的声音,崔某就敲门。 大概过了两三分钟,朱某将房门打开,崔某进入后径直走到北卧室,将藏匿在其中的男子高某揪出来实施殴打,并持刀威胁高某,质问其找朱某做什么? 此时的高某一脸懵,还以为崔某是朱某的丈夫,称“来给朱出送欠条”。崔某也没过多追问,趁此机会向高某索要25000元,否则不让高某离开。高某表示自己没钱,崔某便让高某用车抵押。 高某被逼无奈,向自己的表哥孙某求助,向其发微信说“上别家,被人丈夫堵屋了,得给人家拿25000元钱”。 表哥孙某来到朱某家楼下,害怕给了钱后崔某还不让高某走,便机智的先打了110报了警,随后才将25000元转给高某。 高某收到钱后将钱转给崔某并让崔某写了收条。但崔某不罢休还想为难高某,让其老实交代与朱某的关系。后来在朱某的协助下,高某离开,但崔某再次追出去。 就在崔某下楼过程中,其听见有人上来了,还以为是高某的家人来了,赶紧返回到朱某的房间并将房门反锁,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令崔某想不到的是,上楼的竟然是警察,直接当场就将崔某抓获了。收到的25000元也被警察扣押还给了高某。 #朝律说法# 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崔某立案侦查,但经过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将崔某起诉。 1、崔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呢?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恐吓、胁迫或威胁等方法,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两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客观方面。诈骗罪的特征是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信以为真自愿且主动交付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体现为行为人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迫交付财物。 本案中,被告人崔某并没有虚构自己是朱某的丈夫,是被害人高某自己以为崔某是朱某的丈夫,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情形。 被害人高某向被告人崔某转账25000元,并非自愿交付。而是在崔某拿刀恐吓威胁的情况下,基于恐惧心理而被迫向崔某转账的。 因此,被告人崔某的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特征,再加之其占有高某25000元缺乏合法依据,故公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起诉崔某符合法律规定。 2、崔某自己报警后,被警察当场抓我,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 答案是不能。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同时,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崔某被抓之前,虽然主动报了警,但其报警的目的并非揭发自己的罪行,而是错误的以为被害人高某的家人来了,为了避免被高某家人教训,出于自保的目的而报警。显然不属于上述第67条所说的自动投案。 另外,崔某在被抓之前,也不知道被告人的表哥孙某已报案。故也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中“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综上,即便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但因其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故不能认定崔某自首。 3、对崔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呢? 根据黑龙江省的相关量刑规定,敲诈勒索金额在3000以上50000元以下为“数额较大”。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3000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然后,每增加1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本案中崔某的犯罪数额为25000元,可以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14个月,再结合退赃,坦白等情节,被告人崔某的刑期可能在2年左右。 本案告诫我们,不劳而获,害人害己。走捷径,勒索他人财物,自己伸出的手,最终将会把自己送进法律的牢笼。 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关注@朝律夕拾 ,一起学习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头条创作挑战赛# #绥化头条#
牛人做牛事
朝律夕拾刑事律师黑龙江绥化,男子崔某与女子朱某系情人关系。一天下午,崔某趁朱某一人在家之际来到朱某家,告诉朱某想晚上在此留宿。朱某谎称丈夫张某晚上可能要回来,让崔某先回家等自己电话。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崔某驾车回家后,一直等不到朱某的电话,于是怀疑朱某与其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所以才让自己先回家。于是崔某便驾车返回朱某家楼下等待。 等到晚上22点左右,崔某发现有人开车至朱某家楼下并进入朱某所在的单元楼,并上了6楼,崔某怀疑这个人可能去了朱某家,便上楼走到朱某家门口,听见家里传来男性的声音,崔某就敲门。 大概过了两三分钟,朱某将房门打开,崔某进入后径直走到北卧室,将藏匿在其中的男子高某揪出来实施殴打,并持刀威胁高某,质问其找朱某做什么? 此时的高某一脸懵,还以为崔某是朱某的丈夫,称“来给朱出送欠条”。崔某也没过多追问,趁此机会向高某索要25000元,否则不让高某离开。高某表示自己没钱,崔某便让高某用车抵押。 高某被逼无奈,向自己的表哥孙某求助,向其发微信说“上别家,被人丈夫堵屋了,得给人家拿25000元钱”。 表哥孙某来到朱某家楼下,害怕给了钱后崔某还不让高某走,便机智的先打了110报了警,随后才将25000元转给高某。 高某收到钱后将钱转给崔某并让崔某写了收条。但崔某不罢休还想为难高某,让其老实交代与朱某的关系。后来在朱某的协助下,高某离开,但崔某再次追出去。 就在崔某下楼过程中,其听见有人上来了,还以为是高某的家人来了,赶紧返回到朱某的房间并将房门反锁,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令崔某想不到的是,上楼的竟然是警察,直接当场就将崔某抓获了。收到的25000元也被警察扣押还给了高某。 #朝律说法# 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崔某立案侦查,但经过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将崔某起诉。 1、崔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呢?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恐吓、胁迫或威胁等方法,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两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客观方面。诈骗罪的特征是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信以为真自愿且主动交付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体现为行为人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迫交付财物。 本案中,被告人崔某并没有虚构自己是朱某的丈夫,是被害人高某自己以为崔某是朱某的丈夫,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情形。 被害人高某向被告人崔某转账25000元,并非自愿交付。而是在崔某拿刀恐吓威胁的情况下,基于恐惧心理而被迫向崔某转账的。 因此,被告人崔某的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特征,再加之其占有高某25000元缺乏合法依据,故公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起诉崔某符合法律规定。 2、崔某自己报警后,被警察当场抓我,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 答案是不能。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同时,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崔某被抓之前,虽然主动报了警,但其报警的目的并非揭发自己的罪行,而是错误的以为被害人高某的家人来了,为了避免被高某家人教训,出于自保的目的而报警。显然不属于上述第67条所说的自动投案。 另外,崔某在被抓之前,也不知道被告人的表哥孙某已报案。故也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中“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综上,即便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但因其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故不能认定崔某自首。 3、对崔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呢? 根据黑龙江省的相关量刑规定,敲诈勒索金额在3000以上50000元以下为“数额较大”。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3000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然后,每增加1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本案中崔某的犯罪数额为25000元,可以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14个月,再结合退赃,坦白等情节,被告人崔某的刑期可能在2年左右。 本案告诫我们,不劳而获,害人害己。走捷径,勒索他人财物,自己伸出的手,最终将会把自己送进法律的牢笼。 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关注@朝律夕拾 ,一起学习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头条创作挑战赛# #绥化头条#
多么复杂的世界
朝律夕拾刑事律师黑龙江绥化,男子崔某与女子朱某系情人关系。一天下午,崔某趁朱某一人在家之际来到朱某家,告诉朱某想晚上在此留宿。朱某谎称丈夫张某晚上可能要回来,让崔某先回家等自己电话。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崔某驾车回家后,一直等不到朱某的电话,于是怀疑朱某与其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所以才让自己先回家。于是崔某便驾车返回朱某家楼下等待。 等到晚上22点左右,崔某发现有人开车至朱某家楼下并进入朱某所在的单元楼,并上了6楼,崔某怀疑这个人可能去了朱某家,便上楼走到朱某家门口,听见家里传来男性的声音,崔某就敲门。 大概过了两三分钟,朱某将房门打开,崔某进入后径直走到北卧室,将藏匿在其中的男子高某揪出来实施殴打,并持刀威胁高某,质问其找朱某做什么? 此时的高某一脸懵,还以为崔某是朱某的丈夫,称“来给朱出送欠条”。崔某也没过多追问,趁此机会向高某索要25000元,否则不让高某离开。高某表示自己没钱,崔某便让高某用车抵押。 高某被逼无奈,向自己的表哥孙某求助,向其发微信说“上别家,被人丈夫堵屋了,得给人家拿25000元钱”。 表哥孙某来到朱某家楼下,害怕给了钱后崔某还不让高某走,便机智的先打了110报了警,随后才将25000元转给高某。 高某收到钱后将钱转给崔某并让崔某写了收条。但崔某不罢休还想为难高某,让其老实交代与朱某的关系。后来在朱某的协助下,高某离开,但崔某再次追出去。 就在崔某下楼过程中,其听见有人上来了,还以为是高某的家人来了,赶紧返回到朱某的房间并将房门反锁,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令崔某想不到的是,上楼的竟然是警察,直接当场就将崔某抓获了。收到的25000元也被警察扣押还给了高某。 #朝律说法# 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崔某立案侦查,但经过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将崔某起诉。 1、崔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呢?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恐吓、胁迫或威胁等方法,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两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客观方面。诈骗罪的特征是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信以为真自愿且主动交付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体现为行为人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迫交付财物。 本案中,被告人崔某并没有虚构自己是朱某的丈夫,是被害人高某自己以为崔某是朱某的丈夫,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情形。 被害人高某向被告人崔某转账25000元,并非自愿交付。而是在崔某拿刀恐吓威胁的情况下,基于恐惧心理而被迫向崔某转账的。 因此,被告人崔某的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特征,再加之其占有高某25000元缺乏合法依据,故公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起诉崔某符合法律规定。 2、崔某自己报警后,被警察当场抓我,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 答案是不能。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同时,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崔某被抓之前,虽然主动报了警,但其报警的目的并非揭发自己的罪行,而是错误的以为被害人高某的家人来了,为了避免被高某家人教训,出于自保的目的而报警。显然不属于上述第67条所说的自动投案。 另外,崔某在被抓之前,也不知道被告人的表哥孙某已报案。故也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中“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综上,即便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但因其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故不能认定崔某自首。 3、对崔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呢? 根据黑龙江省的相关量刑规定,敲诈勒索金额在3000以上50000元以下为“数额较大”。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3000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然后,每增加1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本案中崔某的犯罪数额为25000元,可以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14个月,再结合退赃,坦白等情节,被告人崔某的刑期可能在2年左右。 本案告诫我们,不劳而获,害人害己。走捷径,勒索他人财物,自己伸出的手,最终将会把自己送进法律的牢笼。 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关注@朝律夕拾 ,一起学习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头条创作挑战赛# #绥化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