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交不了楼开发商违约,退房索赔找开发商。银行作为出借人除非有过错造成贷款合同不成立,否则完全有理由执行借款人。也就是说拍卖和执行抵押资产,不足部分会继续追索,包括不限于执行名下其他资产和查封名下账户。听一句劝,拿自己征信去博不值当!人生还长着!以后上失信人小孩都可能受影响!
多地烂尾楼业主公告“强制停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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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男子为同事贷款100多万元,结果同事刚还了13万元就消失不见了。男子崩溃不已,不知所措,随后向记者求助。
据悉,陈先生之前在社区工作,他的同事韩某和他比较熟,后来考到了一事业单位。去年11月份韩某称家里出了点问题,被人讨债上门,为了不影响工作,决定把房子卖了,但是一时间难以出手,便让陈先生帮帮忙。
陈先生想着之前和韩某接触时比较靠谱,于是便替其在网上贷了100万元周转一下。
可令陈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韩某只还了13万多就不再还款,陈先生觉得不对劲,于是就去韩某家中找韩某,结果又发现韩某早已经离婚,房子也早已经给了前妻。
目前,韩某已经失联,陈先生想到每个月要还2万多元的贷款,就崩溃不已。于是无奈之下寻求记者的帮助。
不曾想,记者带着他去韩某单位找韩某,竟又发现其已经递了辞职报告。记者和陈先生再次拨打韩某电话仍然无法打通。
【安律说法】
1、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借了欠,有困难就好好沟通,玩消失不就是个老赖么!这种人还好是有些自知之明自己辞去了事业单位的工作,不然也是要被开除的!
2、“借名”贷款出借的不仅仅是名字!
陈先生帮韩某在网上贷款,将全部贷款转给韩某,由韩某按月还款,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借名贷款行为。
在借名贷款中,如果贷款人明知道是借名贷款,那名义贷款人是无需承担还款责任的。
但是如果贷款人贷款时并不知道是借款贷款,那根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最终的还款责任应当由名义贷款人承担。
具体到本案,陈先生与韩某的情况显然属于后一种情况,韩某不还,陈先生就必须按照贷款约定还款,否则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还会因此影响征信。
而陈先生现在能做的只能想办法向韩某追偿。
3、陈先生如何向韩某追偿?
陈先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韩某承担还款责任,但是从报道的情况来看,如果走民事诉讼,陈先生很有可能赢了官司,却难以执行。
那有人就问了,韩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
诈骗罪的构成,首先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然后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最后被骗人基于认识错误主动自愿地处分了财物,行为人因此而获得了数额较大的财物。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分别是指,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
具体到本案,韩某明明已经离婚并将房子给了妻子,却谎称自己在卖房还债,而陈先生基于错误认识将钱借给了韩某,符合诈骗罪的后两个构成要件,判断韩某是否构成诈骗的关键在于韩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司法实践中,借款时本就无能力或根本不想归还、或者在借款后直接携款(物)潜逃,都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
换句话说,韩某玩消失的行为其实还属于非法占有,已经构成诈骗罪,而且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陈先生完全可以报警追究韩某的刑事责任。
最后,陈先生的事情令人嘘嘘。而其经历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借款有风险,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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