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贸易公司在多个网络社交媒体平台发布贷款广告,诱骗受害人将车辆过户到其公司名下,随后以实际控制车辆为要挟,强迫受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设置各种名目费用,并刻意制造违约,强行扣车,以索要高额违约金或变卖受害人车辆等方式牟取巨额非法利益。

2022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局打掉一个涉及包头市、呼和浩特市、锡林郭勒盟等多个盟市的网络“套路贷”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20名。经查,以李某为首的不法团伙先后打着汽贸、投资公司的名义,利用低门槛、低利率、无抵押等话术,在网络平台大量投放广告,引诱包头市、呼和浩特市、锡林郭勒盟等多个盟市的受害人以抵押车辆的形式向其贷款。当受害人有贷款意向后,团伙又以“行业规矩”“惯例”之名,在明确不会扣车的承诺下,诱骗受害人将车辆过户到公司指定人员名下,形成对车辆的实际占有,随后采取刻意制造违约、虚高利息金额等方式要求受害人支付高额违约金,并以GPS跟踪扣车、敲诈勒索等各种暴力软暴力方式讨要债务,或以肆意侵占受害人保证金、变卖抵押车辆等方式牟利,致使近200名受害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
套路贷司法解释: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对于非法占有的被害人实际所得借款以外的虚高“债务”和以“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扣除或收取的额外费用,均应计入违法所得对于名义上为被害人所得、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实际上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后续犯罪所使用的“借款”,应予以没收。
法律分析:对于“套路贷”犯罪,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准确认定犯罪性质。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诈骗行为,一般可以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采用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同时触犯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采用暴力、胁迫、威胁、绑架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同时构成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扰乱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时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采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同时构成诈骗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犯罪的,依法数罪并罚。
总之,守好你的钱袋子,不要相信天下掉馅饼的事。一旦发现苗头不对,一定及时咨询或报告公安机关。
至少应该按银行利息算呀,车子抵押可以,但不能使用
颜回说法公职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北京,李女士以自己的玛莎拉蒂做抵押向柳某借款50万元,承诺3个月后归还。不料,三个月后,李女士因经济原因无法归还。柳某就按合同约定将李女士的车辆开走使用。 几年后,柳某起诉李女士,要求偿还剩余40万元贷款及其利息;李女士反起诉柳某,要求归还车辆及车辆使用费87万元,法院这样判决。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法庭上,柳某拿出了李女士的借款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李女士以车辆为抵押向柳某借款50元,月利率2.5%。 如果李女士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柳某有权扣押李女士的车辆。其中,柳某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还特别办理了抵押登记。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 因此,柳某向法院提交了借条、还款承诺书等证据,要求李女士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以为自己肯定会胜诉。 但是李女士聘请的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第一、柳某虽然向李女士出借50万元,但是借款时扣除了2万元剁头息,实际借款应当按照48万元计算;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利息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6%,而本案借款利率已经达到30%,柳某主张利息太高; 第三、更关键的是,李女士的律师经过调查,柳某经常给他人放贷,属于职业放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法院经过调查,认可了李女士律师的意见,认定柳某为职业放贷人,其与李女士的借款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综上,法院遂判决李女士归还柳某剩余贷款40万元,不需要支付任何利息,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随后,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柳某未经其同意,私自使用长达2年,行驶15000公里,请求柳某支付车辆使用费87万元。 柳某则辩称:一方面扣车是合同约定好的;另一方面,他扣车后为此也支付了保险等费用,且他提起诉讼后,就将车辆交还给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抵押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现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自然无效; 第二、即使合同无效,柳某扣押车辆后,应当及时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擅自使用李女士的车辆; 第三、《民法典》第431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柳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使用李女士车辆,违法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使用费用。 法院综合全案情节,判决柳某支付李女士车辆占有使用赔偿款20万元,驳回了李女士其他诉讼请求。柳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北京头条#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犯错
断供吧! 将车子和房子抵押给银行,一了百了。 抽身租个城中村200元一个月的总统套房住住。 也是换种生活,也是大丈夫能屈能伸的表现,不要再好虚荣强撑面子了,实际一点吧。//@友善易读123321:不知道那些嚷嚷放开要还车贷还房贷的人,现在能不能挣着钱?
云涧洞天全面放开后迎来感染高峰,整个社会却越来越令人匪夷所思。1、人和人不吵架了,即便是狭窄的小商店里,人和人之间也保持在1米以上的距离,口罩戴的严严实实,就剩下戴一双橡胶手套了。每个人说话都尽量小声,只要听得清就行,没有了吹牛皮,而是匆匆购买了所需要的商品,再急匆匆的走人。 2、很多人不开车了,大街上车流少了,堵车没有了,但是小区里停车位却相当紧张,晚上8点钟以后几乎找不到停车位,很多车明显的几个月没挪动了。很多人甚至懒得下楼,就窝在房子里,治疗发烧,或者等待发烧。 3、很多人不逛街了,就连逛超市的人都寥寥无几,大超市门口也是零星的车辆,停车位相当宽裕,越是以往人流量大的超市,现在越冷清,即便是为数不多的采购者,也是急匆匆的拿了商品结账走人。 4、很多人不下馆子了,越是大的酒店餐厅,越是没顾客,就连小饭馆的上座率也不到20%,有的人甚至一看小饭馆里人多起来,立马要打包,不坐在饭馆里堂食了。 5、进小区门不安检了,车还没有到小区门口,保安早早的就按遥控器,也不过来检查车辆,也不强调戴好口罩,现在的小区保安甚是悠闲,从头到尾坐在火炉旁烤火就行。 6、广场舞消失了,不管是广场还是公园,甚至是小区内的停车场,广场舞彻底销声匿迹,大喇叭没有了,小喇叭也没有了,甚至连自娱自乐的单独小喇叭也没有了。 7、自我防护意识增强了,很多人口袋里随身装着小瓶的喷雾酒精,开门喷一下,上楼梯喷一下,上厕所喷一下,就连与人握手后都要喷一下,觉得不过瘾的,直接来个全身喷。 8、公交车没人坐了,出租车也很少有人坐了,如果自己没有车的,宁可走路也不坐公交车,大部分公交车都是在空转,从起点站行驶到终点站,拉不上几个客人。 9、加气站人满为患,很多车直接改气,因为超级省钱,烧油一公里的8毛左右,烧气一公里才2毛多,疫情让很多人开始存钱,开始节省的花钱,开始精打细算。 10、老头老太太不扎堆了,以往小区健身器材旁,一堆老头老太天扎堆聊天晒太阳,东家长西家短的,还是不是的扩散点内部消息,现在老头老太太全躺房子里了,不论是否传染,都躲在房子里看电视。
该来的还是要来,几个月没还汽车贷款了,今天早上收到抵押公司信息,汽车半夜被他们开走了[捂脸],让我七天内还完所有贷款和违约金,我要是有钱还能逾期这么久啊?也不敢和家里说,过年更不敢回家,我怎么把日子过成了这个样子啊[流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