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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农信信用证贷款利率(青海农信贷款利息怎么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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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老人在银行存款3万余元,去世以后,其子女拿存折去银行取款,却被告知该存折已被挂失取走,老人子女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存款及利息。

青海农信信用证贷款利率(青海农信贷款利息怎么还)

2000年,老人刘某在某银行存款33000元,存期一年,银行给老人出具了定期存单一张。16年以后,刘某因病去世。刘某子女在家中找到这张存折。

2018年,刘某子女办理了公证,确认他们是刘某遗产的继承人。

之后,刘某子女拿着存折和公证书去银行取款,却被告知,这张存折早在2001年到期以后,就被刘某挂失(包括密码),并在挂失一周后被刘某取走。但挂失记录中没有刘某的身份证记录和复印件。

刘某子女认为,挂失应当有身份证,没有身份证无法证明是刘某本人所为,故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存款33000元及相应的利息。

银行则辩解说,1、虽然挂失申请里没有刘某签字,但是当年刘某在“无证件或证件姓名与户名不符证明栏”处签了字,而且取存款时,是要提供密码的,不是刘某本人,是不知道密码的,所以钱是被刘某本人取走的。2、银行是和刘某建立的合同关系,刘某子女不是合同相对人,也不能证明他们是全部继承人,无权起诉银行。

【家子说法】

一、刘某子女是否有权起诉银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可以说,除了一些极为特殊的财产外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以外(比如根据法律规定,探矿权只能由特定的人享有,不能继承),其他财产都是可以继承的。

而银行存款作为自然人最常见的一种财产形式,当然是可以继承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也就是说,在刘某去世的那一刻开始,继承就已经开始。这个时候,刘某的遗产所有权已经由他的继承人共有。

现在刘某子女作为遗产唯一继承人的事实已经由公证处公证,当然有权提起诉讼。

这里需要说明一下的是,从2019年开始,银保监会司法部就陆续下发过《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等多个通知,明确存款人去世以后,继承人可以持相关手续,到银行直接查询被继承人的存款信息,并且可以直接提取被继承人1万元以下的存款(各银行可以把取款限额自主调整到5万元以下)。

二、银行应不应该向刘某子女支付存款?

确实,实践中银行卡、存单遗失是一种常见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储户可以进行挂失。

但是,《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明确挂失必须由本人持身份证明进行。

当然,这里也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可以先打电话或者口头挂失,这个时候可以不提供身份证明。但是,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补办手续时还是要提供身份证明的。

因为这些挂失和取款手续都是由银行保管的,所以对于挂失和取款是本人所为,都应该由银行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这个案子里,当年的挂失申请里,不但没有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也没有记录刘某的身份证号,只有一个签字。在刘某已经去世的情况下,银行怎么证明这个签字是刘某本人书写,又怎么证明是刘某本人去办理的挂失和取款呢?

所以,一审法院银行在办理挂失涉案存单及密码相关手续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慎义务,且银行无充分证据证明存款及利息已支付给刘某,判决支持了刘某子女的诉讼请求。

银行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本案例来源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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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海西#

青海,一位81岁的大爷拿着18年前的存单,去银行提取自己的6万元,却被银行拒绝。在大爷多次请求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

陈大爷已经81岁了,8年前,陈大爷在银行办理了两张存单,分别是4万元和2万元。由于18年前不需要实名认证,陈大爷就用李某和董某的名字存了进去,出乎意料的是,这笔存款竟然存了17年。

2022年,陈大爷从家里翻出二张存单,去银行取钱。银行柜员核对后认可了两张存单的真实性,但同时告诉陈大爷,由于银行系统升级,现在取钱需要实名认证。

银行的意思很简单,就是告诉陈大爷,由于这两张存单都是李某和董某的名字,需要用李某和董某现在的身份证认证,否则无法取钱。

陈大爷听了之后傻了,就跟银行工作人员说,这两张存单的名字本来就是虚构的。当初银行没有要求实名认证,所以现在也不可能进行实名认证,所以希望银行能酌情处理一下。

然而,银行却不认可陈大爷的解释,仍然拒绝了陈大爷提取现金。于是,在与银行多次沟通未果后,陈大伟聘请了律师,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在法庭上,陈大爷和他的辩护律师认为:

1、两张存单的支取方式是贴现-秘密支取,也就是说,只要密码和存单就可以取钱,现在陈大爷能准确提供存单和密码,银行没有理由拒付;

2、本案涉及两张存单时,银行并未规定存单必须实名制办理。账户实名制相关规定出台后,银行未及时通知陈大爷变更存单信息。所以不是陈大爷没有及时变更信息,而是银行没有尽到通知义务。

银行辩称:

1、银行认可陈大爷所持两张存单的真实性,但由于这两张存单未在实名登记系统登记,银行系统升级后无法直接取款,需要先在实名登记系统登记,且由于陈大爷报了自己的虚构姓名办理涉案存单,银行无法同时变更涉案存单中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信息,因此无法为陈大爷办理业务;

2、因为陈大爷和银行都没有保留存单原件,银行无法核实原告是否是存单的所有人;

综上,银行不能为原告办理取款业务。

@三更以案普法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陈大爷作为原告,需要证明自己确实与银行存在储蓄合同关系。显然,两张存单已经证明了陈大爷确实在银行有6万元存款。

这时可能会有网友问,在没有实名制登记的情况下,怎么确认存单是陈大爷的呢?

事实上,这涉及到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原则。虽然按照现行法律,银行账户必须实名登记制,但18年前,确实没有相关要求,所以不能苛刻要求储户。

此外,根据银行的质证意见,银行也认可涉案存单的真实性,应当认可涉案存单可以作为陈大爷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证明。银行应按合同履行义务,为陈大爷办理取款业务。

虽然银行辩称不能确认陈大爷确实是涉案存单的所有人,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时,既要审查存单等凭证的真实性,又要审查持有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存款关系的真实性,根据存单等凭证的真实性和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作出正确处理;

持票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金融机构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或者仅以金融机构收条内容与上述凭证不一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持票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支付款项的义务。

上述法律的意思是,在存款证明纠纷案件中,只要存款人以真实的存款证明提起诉讼,银行就必须提供存款证明不真实的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银行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存款关系不真实,故其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在15日内支付6万元巨额款项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由银行承担。

银行还是败诉了,对此,你们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

#普法行动#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守护最美夕阳红#

青海,一位老人在银行存了3万元。她因病去世后,其子女来到银行取款,却被告知这笔钱已被老人取走。子女们认为肯定有人冒领了这笔钱,就把银行告上了法庭。

22年前,身体尚且硬朗的刘某在某银行存下3万元,柜员给她出具了存单。2016年7月,刘某因病去世。她去世前,特意把那本3万元的存折留给了儿子和女儿。

后来,刘某的子女咨询了律师,得知了要取回母亲存款的必要程序。两人便先到公证处办理了证明他们是刘某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业务。接着,两人就持存折和公证文书来到该银行处来取母亲留下的这笔3万元存款。

不过,银行却告诉他们:这笔钱已经被他们的母亲取走。两人当然不信,便和银行理论,但均未得到让他们满意的答复。于是,两人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母亲的存款和对应的利息。

在诉讼中,原告刘某的子女主张:

1.母亲在临终前特意叮嘱他们要到银行把涉案存款取出来,这就意味着母亲生前绝对没到银行取款,银行的说法不成立;

2.在涉案存款被他人冒领的情况下,银行存在监管不严的过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银行承担,而不能转嫁给刘某及其子女。

对此,被告的银行则辩称:

1.银行和刘某建立了储蓄存款的合同关系。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只约束合同双方,故刘某的子女没有起诉银行要求还款的资格;

2.刘某在去世前曾来到银行将涉案存款的存折挂失,而且有《挂失申请书》为证。随后,银行为刘某提出了涉案存款,故银行不用再对刘某的子女进行兑付。

那么,本案在法律上该如何评价呢?

1.刘某的子女有权起诉银行

不得不说,本案被告陈述的第一点反驳理由的确是其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的表现。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只要刘某的子女有理由确认涉案存款依旧存在于银行,那么在刘某去世后,这笔钱就成了刘某的遗产。

其次,由于刘某未立遗嘱,故涉案存款应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来继承,刘某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就是这笔钱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不过,由于刘某的父母和配偶早已离世,故这笔存款应由她的儿子和女儿全额继承。原则上,两人应当平均分配这笔钱。

在刘某的子女已按相应的程序办理了继承公证后,他们是刘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就成了铁证如山的事实。无论涉案存款被谁保管,两人都可以对他主张继承这笔存款的权利。

因此,银行的第一点抗辩理由并不能成立。

2.被告无法证明刘某挂失存折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庭审中,针对刘某挂失存折后已经取走涉案存款一事,除了陈述之外,银行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刘某签订的《挂失申请书》。

不过,在这份《申请书》的证件记录一栏,却并未显示刘某的个人身份信息。此外,银行也并未提交刘某办理挂失存折手续时向银行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人页复印件等附属材料。

对此,我国《储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储户不慎丢失存单、存折的,必须持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向金融机构提供自己的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户名称及住址等有关情况,用以申请书面挂失。

根据上述规定来看,本案中的被告银行虽然提交了《挂失申请书》,但该书中未载有申请挂失者的身份信息,也未附有申请人的其余证明文件。这说明被告未对刘某挂失一事尽到基本的审核义务。

从法律后果上来讲,被告的上述举证就直接表明:他们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份《申请书》是针对刘某作出的。因此,被告银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应当否认刘某曾挂失过涉案存款的存折。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应当向刘某的子女支付涉案存款及相应的利息。银行上诉后,二审维持了原判。

总之,本案告诉我们:对于已发生很久的事而言,虽然它是真实的,但在法庭上,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事实的存在,那么法律就会认为这件事没发生过。所以,如果要对簿公堂,就一定要做好完全的准备。

#守护最美夕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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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头条搞创作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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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根本没开通网上银行”。西宁,5年前,老马误点闯红灯罚款短信,银行卡被盗刷4998元,老马找银行索赔了5年,最终诉至法院。

老马平时开车,时有违章的现象,2016年的5月,他收到一条闯红灯需要缴纳罚款的短信,并且附有网络链接。短信内容写得很正规,完全是交警部门的口气,老马没有怀疑,就点开了链接,出现了一个界面,按照要求,他输入了自己的银行卡号和密码。

可是很快,银行的短信来了,提示他在网上购物,连续消费了490元、1568元、1470元和1470元,总共为4998元。老马这才反应过来,他收到的是诈骗短信,银行卡被盗刷了。于是,他立即打电话给银行,把自己的借记卡挂失,并到自己所住区域的派出所报案。

老马并没有开通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按说不应该发生被盗刷的情况,可是,他的银行卡却在几千公里之外的地方发生了交易,老马认为银行有责任,于是,他找银行交涉,但是,时间一拖就是5年,无奈之下,老马走进了法院,起诉银行赔钱。

(案例来源:青海省西宁市法院)

【@法网人生】

五年前的事情,法院还能受理吗?是否过了诉讼时效呢?

原来,关于对银行与储户之间的纠纷,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关于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储户要求银行支付存款和利息,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

但是,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银行卡号和密码都由老马自己控制,老马自己点击不明链接,导致信息泄露,应该自行承担责任。在交易发生时,银行方面已经及时向老马发送了账户余额变动提醒,并按照老马的要求及时将银行卡挂失,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所以银行没有过错。法院判决驳回了老马的诉讼请求。

老马对一审的判决表示不服,自己把血汗钱存入银行,银行理所当然地有监管和保管储户存款的义务,卡里的钱被几千里以外的骗子花了,银行怎么会没有责任。

更何况,自己的借记卡没有开通网上银行功能,这明显是银行监管上的漏洞,一审法院把被盗刷的原因归责于老马,说是老马自行点开链接,才使信息泄漏。可现在很多的公用事业部门都会发送附带链接的短信提示,包括这次诉讼,法院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都需要点击链接进行查看,点击链接的行为不会必然导致存款被盗刷。

在有关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出现网络盗刷交易的,银行方面主张交易是持卡人本人交易的,应当由银行承担举证责任。

老马说,案发后的第一时间,他就带着银行卡去派出所报了案,报案记录可以证明,他人和卡都在西宁,不可能出现在几千里以外的地方。

另外,老马还强调一点,银行主张被盗刷的原因是本人泄露信息所致,但却拿不出证据证明他输入了卡号和密码,举证不能的责任应该由银行方面负责。

银行方面承认,对于客户的资金安全,银行具有法定的,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保护义务不是无条件的,具有一定的限度,资金安全是储蓄合同双方的义务,不是银行单方面的,作为用户,同样具有妥善保护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

本案是不法分子诈骗所为,银行方面没有对储户密码的保护义务,只有对密码验证识别的义务,在网上无卡交易中,即使不是本人输入的密码,银行也视同是本人交易,允许交易的发生。

银行方面认为,老马把合法链接和非法链接混为一谈,认为点击链接不必然导致存款被盗刷,势必引起大家对短信链接诈骗的误解。

总之,银行方面认为,自己对于客户资金保护不存在过错。

二审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作为储蓄合同的双方,银行是操作系统的提供者,网络交易的参与方,相比较普通储户来说,其银行卡加密技术、设备,更具有防范风险的能力,也具备足够的实力和制度进行风险预测和预防。

本案中,老马没有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功能,银行卡资金却被盗刷,银行方面没有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准确识别网络交易的真伪,存在一定过错。

而老马没有识别短信链接的真伪,致使个人信息可能被泄露,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正如您猜到的一样,二审法院酌定老马和银行各承担50%的责任。

鉴于老马银行卡的资金为活期存款,因此,按照年利率0.35%计算,4998元的本金从2016年5月到2021年11月的利息为98.88元,老马的损失本息合计5096.88元。

法院判决,银行向老马赔偿损失2548.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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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安楼市:广东加大租房等保障住房金融支持 苏州等城市现极低利率房贷

一. 政策

1.广东加大租房等保障住房金融支持

3月23日消息,广东银保监局召开新市民金融服务情况调研座谈会,座谈会上,广东银保监局辖内12家银行保险机构负责人作了专题发言并表示,近期持续优化新市民金融服务,有效满足新市民合理购房信贷需求,持续加大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金融支持力度。

2.西宁:“十四五”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1.1万套

近日,青海西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领导小组,制定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认定、分配管理等具体办法,将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11000套(间),其中2022年计划筹建2000套(间),着力解决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外卖快递员等从事公共服务的新市民、青年人以及引进人才住房困难问题。

二.市场

1.苏州等城市现极低利率房贷

对目前一些城市的统计情况看,房贷利率政策总体放松,且朝着极低利率的方向继续演变。除了低于5%的利率以外,最近一些城市开始出现了4.6%的利率,如苏州、哈尔滨、成都等城市部分银行针对首套房利率都低至4.6%。

2.广州公布年度供地计划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4日公布《广州市2022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2022年,广州市计划安排建设用地供应总量2505公顷,与2021年计划持平,比“十三五”期间年均实际供应量高11%。

3.一二线城市土拍密集启动

最近一周,合肥、南昌、厦门都进行了土拍,升温明显,南昌一宗地块以91%的溢价率拍出,刚刚结束首轮供地的厦门单日收金154亿元,合肥单日收金264亿元。

4.宁波2022年首批供地出让33宗地

3月23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正式发布了2022年首批住宅用地集中出让公告。公告显示,宁波2022年首批集中出让用地共计33宗。出让土地面积共86.53公顷,合86.53万平方米,总计容建筑面积255.53万平方米。

三.房企

1.越秀金控联手越秀集团成立融资租赁子公司

3月23日,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越秀金控与越秀集团子公司共同投资8亿元成立融资租赁子公司。出资双方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以各自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新设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青海涉嫌诈骗罪不起诉案例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1年9月1日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经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1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王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在中国工商银行互助支行用王某甲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卡号为4135*********6053)。

2015年6月11日至2016年7月20日该卡透支本金49911.6元,产生利息及滞纳金17288.3元,合计欠款67199.9元。

经中国工商银行互助支行多次催收后,王某甲、王某某未归还本金,且透支时间超过三个月。

2021年8月16日,二人向该信用卡内存入20000元。

同年9月30日,存入29920元。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属于恶意透支,透支金额为49911.6元,但未达到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杨恩雄,专职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金融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擅长处理经济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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