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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信用贷款担保条例(平安贷款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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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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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信用贷款担保条例(平安贷款担保人)

周六晚安[飞吻]

#祝你健康平安#[/cp]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了做一单生意默认业务员虚假引导客户贷款用途,导致我在他们公司贷款10万,业务员当时只说有利息没有交代保险费,担保费,服务费,这三个费用比利息高了三倍,平安普惠的客户保留证据起诉他们虚假引导贷款用途,退利息以外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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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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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六晚安[飞吻]

#祝你健康平安#

平安普惠APP的电子合同应该尽快要回来

《电子签名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什么是发件人控制之外呢?

平安普惠APP开发及运营商是平安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平安普惠小贷公司、担保公司、服务费收取等各公司同属于一个母公司,也就是关联公司。

因此,即使你在你的手机上下载、注册、登陆平安普惠APP,此刻你手机上的平安普惠APP并不是完全由你一人控制……实际上,你手机上的平安普惠APP控制权仍然属于平安普惠,且权限为管理员级别(最高级)!你实时操作轨迹、甚至是登陆密码均可被平安普惠后台掌控。

同时,你手机上的平安普惠APP的操作流程、展示页面、存储数据以及电子合同,平安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可以随时以升级的名义进行更改、撤换、变更!你当时、现在所见不一定是你今后所得!

因此,不论你与平安普惠有没有贷款、保险、担保、服务费合同纠纷,平安普惠都应该把相关的电子合同、协议、授权等电子数据文件按照《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第一时间发送到你所控制的系统当中!这个系统至少满足一个条件:与平安无关、不受平安任何公司控制!

当下,建议你给平安普惠提供一个电子邮箱,要求平安普惠公司尽快将以上有关的电子数据文件发送到你的邮箱里,你要迅速下载到你的电脑或优盘里。此时,相关电子合同等电子数据文件才真正的属于你自己控制……

不幸的是:即便如此,我们还是不能保证现在平安普惠发送到你邮箱里的电子数据文件是否与当时申请贷款时签署文件是否一致……

因为,平安普惠APP系统保存电子文件并未使用国家授时中心的可信时间戳进行时间戳认证,造成电子数据文件生成、最后修改时间可以被人为随时更改……

更为奇葩的是,给平安普惠电子数据文件电子签名认证的第三方BJCA认证公司,一反常态,也未使用可信时间戳进行电子合同防篡改认证!

综合以上情况,你当下能做的只有要求平安普惠把电子合同尽快发送到你的邮箱里,这是你作为合同签署方正当且基本权利!也是尽早固定合同等单证的唯一方法!

规避网贷风险刻不容缓!

平安普惠担保责任有限公司,外国人百分百独资,一群吃着中国粮食长大的中国人,帮着外国人坑中国人

支持你的观点,但你去看看平安普惠融资担保公司与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与抢劫诈骗有什么本质区别?用所谓的合同来证明犯罪行为的合法性,这样的法律也是很有讽刺现实的

LJC776266158

对此你怎么看 #债务 #负债前行 #逾期

01:06

我只能解决一个怎么办?!

经常有粉丝问我担保出险怎么办?被执行了怎么办?没钱经营了怎么办?银行抽贷怎么办?

想怎么办?该怎么办?能怎么办?会怎么办?

我只能解决该怎么办,其他无能为力!

问过怎么办的老铁,你会怎么办?

笃明说债祝老铁平安

#平安虚假诉讼#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43】号)

第八条 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经客户主动提出申请,可为其开立支付账户;仅获得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平安是福

观象台凤凰WEEKLY新媒体官方账号

她被安阳大火吞噬:在事发企业工作两年一直没底薪,死后留下三个孩子;疑因老板之子违规操作电焊焊货架导致

烂尾楼的风险全部由购房者承担?!这是不行的!不合法的!

请看一份出自最高法伟大判决:烂尾楼的风险不应全由购房者承担,偿还剩余贷款有违公平!

具体为:因出卖人(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应由出卖人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

2.案涉《借款合同》相关格式条款要求购房者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归还贷款,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对购房者不具有拘束力。

判的很好,但开发商已经跑路了,咋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