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沈阳市中院作出(2022)辽01民终1361号判决,改判了一个股权转让纠纷。我们就借这个案子梳理一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祝某和女儿在2005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15年后祝某将女儿起诉到法院,要求女儿支付当年的股权转让款268.5万元以及利息约248万元。
这个案子里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诉讼时效经过了没有,二是父女间是赠与还是有偿股权转让。这个案件备受法律界关注,本案已经时隔15年,为什么还没有经过诉讼时效呢?
本案中的合同有一定的特殊性, 股权转让发生在父女之间,双方没有规定履行的日期。因此,尽管女儿早已经过工商变更登记确认为公司股东,但什么时候支付股权转让款并不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本案如果祝某一直没有向女儿要求支付该款项、女儿也不明确表示不支付,那么本案的诉讼时效就一直不会过期。
生活中的熟人借款,约定了具体归还时间的到期债务,也需及时催告要求归还, 否则经过了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就有钱拿不回来的风险。而对于没有约定归还日期的借款,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债权,也不必承担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风险。
这一点也提醒我们,签订合同不能因为长时间不履行就当作合同自动解除或者超出诉讼时效,因为诉讼时效起算点不一定是从合同签订之日起。
在合同未明确债务履行期限时,如果有预感债务人可能不会继续履行, 可以及时催告并保留相关证据,一旦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该时间节点就可以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
汉路律师全面整理了诉讼时效有关规定:
【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特殊情况可延长。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关于特殊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
【特殊起算点】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灵活应用诉讼时效,我曾利用该规则在案件中扭转不利局面。
2017年,我一位当事人被诉支付一辆兰博基尼转让款,约为三百多万元人民币。法庭上双方对峙,查明的事实对我方极为不利,但我及时向法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逆转困局,最后法庭判决驳回对方起诉。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报到证改派手续
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择业期(调整改派期限)为2年,在择业期内,毕业生可到辽宁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办理《就业报到证》签发、补办、调整改派。
择业期是自毕业当年度起,至毕业年度后的第二年6月30日止(如2013年的毕业生,调整改派期最后期限为2015年6月30日)。
办理手续
一、毕业离校时已派遣至辽宁省内单位的,如需在辽宁省范围内调整改派的,可到辽宁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办理改派手续。须持以下材料:
1.《就业报到证》原件;
2.原接收单位解约或离职证明(工作单位注销的,须持工商部门的注销证明);
3.与新的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改派回辽宁省原籍的,可免此件)。
4.身份证复印件和毕业证复印件
二、毕业离校时已派遣至辽宁省内单位,又需转至其他省的,请直接联系毕业学校就业工作部门或毕业学校所在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审核——办理《就业报到证》(以上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仍按以上要求办理,无须另外提供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就业报到证》上有“报到期限”一栏,毕业生一般应在此栏规定的时间内到工作单位报到,或按单位规定的时间前去报到。《就业报到证》抬头为生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教育局时,应及时与该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联系,根据该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的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报到手续。
温馨提示
办公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19号(北陵公园正门西行200米即是。可乘231、242、800、217、220、265等公交车,或乘地铁2号线到北陵公园站。)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以上内容来在辽宁工程大学就业创业网网页链接,详细大家可以点击查看#报到证#
#房小旗说法律#
【前几日,沈阳市在进行核酸检测排查时一名男子拒不提供身份信息,经过警方查证竟发现其是在逃21年的杀人嫌犯。此事一经报道便引起广泛关注。
那么该男子是否会因为超过追诉时效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追诉时效为20年,超过20年不在追诉,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需要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期从犯罪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距其杀人已经过去21年,但是其属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的在逃犯,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即使过去三十年五十年其仍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目前犯罪嫌疑人37岁,其21年前杀人时为16岁,已经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要对自己所犯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因其犯罪时是未成年人,法院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目前该案件正在继续侦办过程中,具体情况还需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进行分析。
--by律师旗
辽宁沈阳,马大爷去世后,其老伴和两个子女拿着存单到银行取马大爷生前存的33万元。谁知,银行以三人未办理继承权公证为由,拒绝兑付。三人不服,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按照存单兑付并支付利息,法院这样判决。(来源: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8岁的马大爷到银行办理了特色储蓄业务,存款金额为33万元,存期为2年,利率为2.73%,到期日为2020年。
谁知,2019年,马大爷不幸因病去世。两年后,其儿子小马拿着存单到银行取款。小马告诉银行,他还有一个妹妹,他们二人对父亲的存款没有纠纷,也没有其他案外人,且他们知道存款密码,但是银行要求小马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否则不给取款。
小马不愿意去办理公证,便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银行按照存单支付本金及利息,其中存单到期后的利息,因银行仍然占有资金,要求按照贷款利息支付。
小马向法院提交了马大爷的死亡证明,存单及密码、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证明、公证处的亲属证明。
银行对马大爷存单的真实性没有任何异议,但是辩解到公安机关的亲属证明并不能证明继承关系,现在只要小马他们可以提供继承公证,他们就愿意支付存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首先,马大爷在银行存款,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马大爷死亡后,其在银行存款的二分之一应属老伴所有。另外二分之一应作为马大爷的遗产,由马大爷的继承人继承所有。
由于马大爷生前未对该存款立有遗嘱,按照民法典规定,该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继承,遗产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案因马大爷的父母均已去世,其老伴和两个子女作为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马大爷遗产的权利,故马大爷银行存款33万元及利息应归三人所有银行应向三人支付存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的责任。
其次,关于利息问题。根据储蓄存单记载,马大爷在银行的存款本金为330000元,计息日自2018年1月起至2020年1月止,利率为2.73%,存单期限内的利息为18018元。
关于自2020年1月起至银行实际支付存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标准问题。
马大爷去世后,其继承人依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及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要求银行支付到期存款,但银行要求小马等人出具公证处的继承权证明书,无事实依据,侵犯了储户的利益,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小马存款本金33万元及存期内利息18018元,存单到期后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利息支付。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提起上诉,理由为:
第一、小马等人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及亲属关系公证书”不能证明其对案涉存款具有继承权,并且其以不愿承担公证费用为由拒绝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如果将本案认定为存款法律纠纷,存款人马大爷与银行建立了存款法律关系。根据相对性原则,小马无权主张返还存款。鉴于存款人马大爷已经去世,存款法律关系终止,只有马大爷的合法继承人有权主张返款存款。本案中小马并未提供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有效证据,因此主体资格不适格,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如果将涉案存款认定为遗产继承标的,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确认遗产性质。鉴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存款法律关系终止,因此依据存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没有依据。所以,针对案涉存款成为遗产之时(2019年2月21日)起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同期普通存款利率计息。
第四、银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当事人出具继承权公证,银行才能支取该笔款项,银行并没有过错。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存款到期后的利息问题。《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在存款人死亡的情况下,合法继承人主张提取存款应提供继承权证明书。
本案中,小马提供的是亲属关系证明,并非是继承权证明书,该证明书仅能证明小马等人与马大爷的亲属关系,并非规定的继承权证明书,银行要求小马提供继承权证明书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银行存在侵权行为,并按照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不当,法院予以纠正。因银行实际占用案涉存款,对于存款到期后的利息,可按存单利率予以计算。
综上,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银行支付小马等人33万本金及按照存单利率支付利息。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沈阳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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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物业撤了!之前欠费得给我们,我们不止要而且是起诉要,还要滞纳金!
这物业费咋的都欠不黄啊!沈阳保利花园沁泉居小区物业准备撤了,给居民一个通知,也没有人看合同期限,物业想走就走,也不管有没有人接手,反正我收不上来物业费我就撤,那你撤了为啥还要往年欠费?你起诉以后大家交了为啥不为现在的住户服务!只要交了物业费就是合同的延续,你不给服务了,是不是那些交钱的你也得给违约金,就感觉现在物业越来越牛!
你们觉得他们撤了应该起诉要之前的欠费吗?#冬日生活打卡季#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依法查封位于于洪区文大路的恒大全部设施,在查封期限内,任何人不得在以上国有土地上进行开垦、耕种、建设等行为。
业主可就悲催了,不让开工建设,业主就不能按时收到房子,首付交了,贷款依然还,可房子看不到影子,这可咋整?
辽宁沈阳,一家公司为所有员工购买了职工保险,保险限额160万。然而,当职工胡先生在工作岗位上身故时,保险公司却以“不符合视同工亡”为由,拒绝赔偿。
于是,胡先生的家属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身故保险金80万元。
法院查明事实如下:2021年3月24日,鞍山钢材加工分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团体人身保险保险单。
保险单上投保人数为29人,保险期限为2021年03月23日零时起至2022年03月22日,保费合计27550元。
承担被保险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身故及其他视同工亡的身故责任,单次事故最高赔付限额160万元。
胡先生作为鞍山钢材加工分公司的一名职工,他在突然发病到身故,全程不到1个小时。
在庭审中,某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如下:
保险的理赔条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身故”。
而保险公司认为,胡先生以前就有病,所以,他的身故跟以前的病有关系,不属于突然疾病身故。
故不符合视同工亡、急病身故等理赔条件,本案不应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赔付。
不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鞍山钢材加工分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述,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
至于保险公司抗辩的理由,对此,法院认为,胡先生从感觉到不适到身故,全程不到一个小时,符合突然身故的标准。
至于保险公司抗辩,胡先生以前就有心脏等疾病的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保险公司需要提交证据,来支持他的主张。
而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只有一份医院出具的“居民亡故的证明报告”,上面写着胡先生是“心源性猝死”。
然而,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非常片面,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所以,法院不予采信。
由于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支持他的主张,所以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再者,法院通过对胡先生的同事的询问得知,胡先生的体检报告表明,他的心脏没有问题,平日里也没有感觉到心脏不舒服的情况出现。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要支付胡先生身故赔偿金80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选择上诉。
2022年8月2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内容来自裁判文书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胡先生在工作岗位上,突然身故,到底是跟他以前的病有关系,还是突发疾病身故。
其实,先不管胡先生身故的具体原因,单单从民事诉讼的规则上来看,当发生理赔时,双方争议较大,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保险公司抗辩,不愿意理赔。那好,请你拿出证据来,如果拿不出证据,说再多有什么用呢?只会让别人认为你是在狡辩而已。
#沈阳身边事# #沈阳头条# 沈阳网购的注意了,如果网购,尽量别发邮政。
因为最近邮政时效会长一点,如果有条件,让卖家发其他任何快递都行,如果购买的东西是生鲜,那你就得哭了[捂脸]。
问:同一起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时,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的,对未起诉者权利如何保护?
解答:同一起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赔偿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及时主张权利。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其他未起诉者坚持不起诉的,法院释明后应就已经起诉的案件进行审理,不再为未起诉者保留必要的交强险赔偿份额。
理由:实践中,经常遇到一起事故造成多人伤亡的情况,在伤亡者权利保护上,存在起诉时间不统一,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等保险利益如何分担的难题。为了解决该难题,建议伤者一起启动诉讼,明确各伤亡者的损失情况,尽量做到保险利益公平分配。但对于轻伤者在事故发生后短期内提出起诉的,重伤者还处于诊疗期内时,则对轻伤者主张的赔偿之诉应中止审理待重伤者诊疗期过后,再行恢复审理。总之,审理共同被侵权纠纷案件,涉及有限赔偿分配时应当既保证实体裁判的公平、合理,又得兼顾程序效率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