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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七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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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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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是婚姻存续其间借的,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不会因离婚而免责,去法院起诉或可追回!
执行君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我借给一个亲戚50万元,当时他承诺三年内还清,还不起就把房子给我们,并且立了字据。结果在还钱期限之前和配偶离婚并把房子给了配偶,现在也没还钱,这种情况下能追回钱吗?这三年期间他偷偷离了婚并在离婚协议上把所有财产全给了女方,现在他就是“要钱没有,反正你又不能把我怎么样”的态度,我该怎么办,起诉能成功吗?离婚协议上面那个房子归女方有没有法律效力呀? #执行君说法# #普法行动# 你这个抵押应该没有到房管部门设定抵押,只是自己和对方写了一个条子。 现在怎么办呢? 如果已经房产已经转移了,并完成了产权变更登记,那么是合法有效的。但如果这个转移行为,是恶意的,是损害了你的利益。那么可以考虑通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去把财产追回来。 但对方通过离婚转移财产,如果财产分割比较合理,那么想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的分配那是很难的。 你的先起诉,再申请执行,如果都没有现实债权,你才能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 时间成本,诉讼成本都很长。所以在借款、交易前,一定要注意风险意识,做好风险把控。遇到问题后,及时诉讼,及时止损。 我是 @执行君 ,专注强制执行,解决债务纠纷。
【最高法裁判规则|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后形成的借贷债务不因其配偶的还款行为而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以其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债权人)仅以借款人配偶的数次还款行为认为该借款系用于其夫妻共同经营,因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在出借人(债权人)尚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关于案涉借款债务系借款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要求其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主张。
【案例索引:(2021)最高法民申2196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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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对债务进行分割的情况下都会是共同的债务,切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婚姻内共同借款本金143,000.00元及利息(以年息12%计算自2017年5月23日至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婚姻内共同借款本金206,500.00元及利息(以年息18%计算自2017年5月23日至还清之日止);3、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5月23日离婚。2014年8月11日,被告向案外人慕馨借款200,000.00元,2015年至2017年之间,原告与慕馨又有多次账款往来,2019年7月,慕馨起诉原告,后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最后判决,认定原告承担本金286,000.00元及利息的还款责任。在该案审理期间,原告曾申请追加本案被告李某2作为共同被告,后因被告李某2拒收传票,原告迫于当时情况,没有申请公告送达,因此未能追加李某2作为共同被告,保留了另案起诉的权利。2018年2月案外人张高飞起诉原告及被告,在该案审理期间,张高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李某2系共同债务人,后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最后判决,认定原告承担本金412,999.00元及利息的还款责任,上诉债务均发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被告理应承担一半,故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不同意被告的诉讼请求,其对143,000.00元借款及206,500.00元借款均不知情。
原告依法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1,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5月23日离婚。被告对该证据没有异议。
证据2,合同编号E1401097652商品房买卖合同、维修基金交款收据、首付款POS单、税务POS单,原告名下招下银行尾号为1028的储蓄卡、房屋贷款还款清单、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物业费收据,证明所有赚的钱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对该证据没有异议。
证据3,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民申262号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7813号民事判决书、(2018)辽01民终710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案外人张高飞、慕馨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起诉,张高飞案经一审、二审判令原告承担偿还责任,原告申请再审,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再审申请,慕馨案一审判令慕馨败诉,慕馨上诉,二审判令发回重审,重审后判令原告败诉,原告又上诉,上诉维持重审判决。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证据4、光盘,证明案涉两笔欠款的用处和出处被告都清楚,并且都有参与。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原、被告均是案外人张高飞起诉的民间借贷案的被告,但借款与被告无关,没让其承担责任。
被告未向本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5月23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对债务进行分割。
还查明,庭审过程中原告李某1提供合同编号E1401097652商品房买卖合同、维修基金交款收据、首付款POS单、税务POS单、原告名下招下银行尾号为1028的储蓄卡、房屋贷款还款清单、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物业费收据等证据,用以证明原告所有赚的钱都用于其与被告李某2的夫妻共同生活。被告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案外人慕馨借给原告李某1所涉部分款项(200,000.00元)系经过被告李某2名下账户进行流转。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2020)辽0112民初12392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原告李某1欠付案外人慕馨286,000.00元债务中有200,000.00元债务为原告李某1、被告李某2的共同债务;
二、驳回原告李某1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2.00元,由被告李某2承担50.00元,由原告李某1承担2,152.00元。
最高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签订的借款,但款项汇入双方共同经营或签字方与未签字方近亲属共同经营的公司、以及未签字方的账户,并且夫妻离婚后双方之间以及与共同经营的公司之间仍然存在资金往来的,可认为一方签字的借款属于双方共同债务
■ 最高法院裁判理由
本案李文与张勇争议的主要问题是案涉2000万元借款债务应否认定为李文与吕德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李文对案涉借款债务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借款关系发生于吕德旭与李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案涉借款分别汇入了辉腾达公司、泰德能源公司和李文等人的银行账户,辉腾达公司与泰德能源公司的股东为吕德旭和李文及其近亲属,李文与吕德旭离婚前后双方之间以及与辉腾达公司之间仍然存在资金往来等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认定案涉借款债务系李文和吕德旭的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李文关于案涉债务并非其与吕德旭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
■ 案件索引
李文、张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10月31日
私人财富与股权纠纷
最高院:出借人向共同责任人中一人主张债权的行为,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及于其他共同责任人
最高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谷金刚给陈孟出具的《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及《承诺书》,能够证实案涉借款出借后,陈孟曾向谷金刚主张权利,并且谷金刚也有支付利息的行为,从法律规定上来讲,共同承担责任的债务人有一方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及于其他责任人,故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查明:
2014年1月1日,建坤公司(甲方)与陈孟(乙方)签订《借款合同》;2017年12月12日,谷金刚向陈孟出具的《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7188号 2022年02月18日
诉讼时效审判实务
借钱给的彩礼属于,婚前债务,与婚前财产是一个性质,与另一方无关,婚前债务在道德上可以双方共同偿还,在法律上另一方可以拒绝偿还//@T亚军T:但是借的钱给的彩礼不知道算不算共同债务//@YYSGZHM:法律上只要结婚了就不算骗婚//@正圆说法:双方仅共同生活1个月就分居,夫妻感情可见一斑。 女方不同意离婚,可能是缓兵之计,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越长,男方要回彩礼的可能性越来越小。
极目新闻楚天都市报官方账号“拉横幅放喇叭讨彩礼”小伙发声:全家打工凑51万元结婚,33天就分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