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民商审判会议纪要》。该纪要第52条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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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怎么认定有效?
有这6种情形之一,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违背公序良俗的。
骗取贷款罪无罪认定类型
第一,被告人确实在贷款资料中作假,但是,案发时贷款还清的。
第二,贷款资料有假,但是,被告人提供了真实、足额担保的。
第三,银行工作人员没有被骗,比如,银行工作人员指导贷款企业如何虚构公司业绩才能贷款,被告人据此修改有关数据取得贷款的。这些案件要么属于被告人没有欺骗行为,要么属于被害人不可能有财产损失的危险性,因此难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欺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