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电信诈骗70万银行被判担责#

“谁取走我工资卡上16000元钱?”北京王老师发现自己工资被人异地冒领,赶紧挂失、报警,并起诉银行,索赔存款本金及利息。银行反诉,王女士恶意串通,诈骗银行资金。(来源:北京市二中院)
1.原告王女士是北京某印刷学院的老师,在工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每月收入工资1万多元,并与一张活期存折捆绑,没有办理余额变动短信提醒和网银。
她和往常一样取款时,突然发现一条一个月前的取款记录,16000元钱,山西阳泉。而她根本没有去过阳泉。
她赶紧到柜台挂失,并报案。警方调取到ATM机监控,但无法查清取款人身份。
于是,王女士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银行赔偿这笔钱以及同期的利息。
2.王女士认为,自己和银行之间有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应当负责储户的资金安全。
16000元在异地被支取时,储蓄卡和存折还在自己身上,也没有借给他人使用;自己也从来没有去过山西阳泉取款;也没有告诉过别人自己银行卡的取款密码。
银行方面没有及时发现克隆卡的存在,没有及时阻止异地取款,没有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当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3.银行自然不同意王女士的要求,认为己方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凭密支付,并无过错;王女士无中生有、无事生非,存在恶意串通、诈骗银行资金的可能。
理由一,王某称储蓄卡被盗刷,但没有证据证明她遭受了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克隆卡。
本案异地取款发生在山西阳泉,与王女士居住的北京大兴距离仅有400公里。王女士完全有可能在一天内两地之间开车来回。
第二,双方在建立合同关系时约定,银行凭密支付款项。
储蓄卡章程第五条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王女士在储蓄卡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本人保证以上资料真实,并愿意遵守储蓄卡章程。”
4.庭审时,王女士反驳称,虽然申请表上的签名是本人亲笔所写,但是她并没有见过上述的章程,银行工作人员也没有对凭密支付的条款,作特别提示,应属无效。
法庭向山西阳泉公安调取了被取款的ATM机录像资料。录像显示,一戴口罩男子输入密码取款,在三分钟时间内分6次取走16000元。
由于录像分辨率有限,无法查清取款人的身份。王女士经过辨认,表示不认识录像中的取款人。
5.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合同中的凭密支付款系格式条款,该条款免除了银行的责任、加重了储户的责任。银行方面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无效。
按照收益和风险相一致的原则,在电子化交易的情况下,银行没有对取款人身份进行书面审查,但在经济上获取更大收益,那么就应当对潜在的风险承担更大的防范义务。
王女士在得知账户资金减少后,第一时间挂失并报案,提交了真实卡和存折,尽到了个人的举证责任。因此,不能将真伪卡的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王女士。
本案中,银行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免责事由,并且已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银行也无证据证明,此次支取系王女士授意他人支取,恶意串通,其主张不被合议庭采信。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银行赔付王女士存款本金16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
银行方面十分担心,此案之后,如果有人纷纷效仿,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外地取款,再回头向银行索赔,那该如何是好?
对银行的担心,您怎么看?欢迎在下方评论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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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贾女士晚上十点半在发廊洗头的时候,手机收到多条银行发来的通知,账户上11900元被扣除。贾女士以为是诈骗短信就没有理会,洗完头回家经过ATM机,通过查询后发现,钱确实被取走了。但银行却认为,通过正确密码办理的取款银行,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相关损失储户自行承担。
贾女士当天晚上在发廊洗头的时候,手机当时就收到多条银行发来的短信通知。起初自己并没有太在意,因为在洗头躺着也不方便,但还是拿出手机看了一下,发现是自己的银行卡扣款信息。
因为银行卡一直在自己身上,所以当时就认为这可能是诈骗短信,于是就没有搭理,继续在发廊里洗头,洗完头回家的路上,刚好经过银行的ATM机于是出于好奇,就把银行卡插上去查了一下余额,发现自己银行卡上只剩下48.44元。
当即就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内的钱确实被别人给转走了,于是立即就向附近的派出所进行报案。公安机关在次日上午对贾某制作了询问笔录,贾某也陈述了相关的事情经过。
警方通过调查发现,涉案的录像显示案涉款项是,被一身穿黑色见白条,风衣外套头戴运动帽并带有动物,形象口罩的乔装男子给取走的。
由于案件一直未被侦破,于是贾女士就多次和银行协商赔偿事宜,并表示自己每年都会交年费,现在银行没有保护自己账户存款,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相关的损失。
贾女士认为:
自己在银行存款银行应每年按照约定收取年费,银行对自己的存款理应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
自己在没有泄露银行卡和密码的情况下,存款被他人盗取银行存在明显的过错,理应对自己的损失给予赔偿。
银行答辩称:
贾某是银行卡密码的设置者和唯一的知情者应该对其自身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贾某并不能证明,交易发生时银行卡在自己身上,也不能证明银行在安全管理上的过错。
虽然银行与假冒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但是在涉案交易发生的过程中,银行没有违约的行为,银行也是核对了相关的取款密码,验证正确后才同意的交易的。而涉案的取款ATM机并不是本行的,自身的银行在此过程中也不存在任何过错
贾某在银行开户办卡时签订了《xx银行卡须知》其中就有,储户负有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银行卡密码的责任和义务,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储户本人所为,因储户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储户自行承担。
交易能够成功地完成,必须同时具备正确的银行卡以及正确的密码。如果没有正确的密码,那么涉案交易也不可能完成,由此可推断贾某在使用银行卡的过程中存在泄露密码的过错,也是由于该过错导致存款被盗取的主要原因。对此,贾女士应承担全部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
在4月25日贾某账户余额为11958.44元,之后几天该账户无交易产生,直到4月27日22:28至22日30分,该账户在其他银行的ATM机多次跨行取款,总共取款11,900元产生10元手续费,损失共计11910元,取款后账户余额为48.44元。
贾某在当晚的22:30左右收到银行发来的账户,变动手机短信通知,并且在当晚23:24到就近的派出所进行报案。
根据警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可知涉案款项是由一名身穿黑白间白条,风衣外套头戴运动帽,口戴动物形象口罩的乔装男子取走的。
法院认为:
贾某在银行开户办卡,双方已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账户内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
贾某的银行账户存款,11900元在其他银行网点的ATM机上被多次跨行取款取走,取款当时的视频资料也反映取款人为经刻意乔装打扮过的身份未明男子。
现在也没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案,涉款项是贾某授权他人提取的,结合贾某在收到账户变动通知后,在事隔不到一小时之内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持有储蓄卡原卡的事实。根据盖然性占优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可以认定案涉款项并非贾某本人持原卡支取。
在银行卡交易过程中,银行负有识别真实银行卡并提供安全交易环境的义务。银行作为案涉银行卡的发卡行未能保障其银行卡的唯一识别信未能识别出他人所使用的尾卡,进而造成储户账户内资金损失,因对贾某存款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由于银行卡支取存款还需要正确的密码,而银行卡密码具有特定性和唯一性,贾某作为储户负有保障其密码安全并不被泄露的义务。
现银行未提供证据证明贾某保管密码不善导致密码外泄,而贾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及密码系因银行方面的原因外泄。
基于公平原则,双方均应就密码泄露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银行应对案涉存款承担70%损失,贾某自行负担30%责任。
银行向贾某赔偿11910元70%=8337元。
驳回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用由贾某承担15元,银行承担34元。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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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
#头条群星10月榜#
利用河南四家村镇银行犯罪的新财富集团能否定性为非吸,非集,经济诈骗?我不是律师,凭直觉认为不可能。1,因为非吸非集经济诈骗,报案的应该是储户,受害人是储户。而这个案件报案的是银行,受害的是银行。2,储户和新财富集团没有一点关联性,根本不知道世上还有这么一个公司,所以新财富也没有从储户身上吸收存款,集资,更谈不上经济诈骗。而且储户存款过程中没有链接指向新财富,直接进入了银行账户。3,法律明确规定银行不是非吸主体,只有其他相关方以高息揽储,才成立。储户在平台上看到喜欢的存款产品,就把钱存进去了。就这么简单,何来相关方高息揽储啊。4,银行被股东骗,银行都不知道,储户对银行又没有监察权,更无从知道,是无过错方,所以没有任何理由承担责任。5,银行是国家开的,要经过国家银保监,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层层审批,才有执照的。银行间的每一笔来往,都是有掌握的。如果硬要定义非吸非集经济诈骗,那就代表银行过错储户承担,这样一来,其他银行通过第三方存款的几千亿存款是不是要发生挤兑。这些银行风险是不是提高了,甚至崩溃了。其他小银行是不是也会发生挤兑,因为出事了,国家保险不兜底啊。一旦银行出现倒闭潮,后果大家都清楚。
个人观点,不喜勿喷。
【大家请注意:电信诈骗的手段再一次升级了!】小刘是某高校三年级学生。某天他手机里收到一条信息,提示他银行卡已成功转入5000元钱,小刘感到愕然。过了没一会儿,小刘接到一个女士的电话。对方万分焦急、甚至带着哭腔跟他说,由于自己一时疏忽把孩子的学费打到他的账户上了,这可怎么办啊,家里条件不好,生活也挺困难,这些学费都是跟亲戚朋友好不容易才借来的,希望小刘能把钱返还给她。
我想不论是谁遇到这种事也不会把别人钱昧下的。于是小刘不假思索、毫不犹豫地把这5000块钱返还给了那位“焦急”女士。没成想半个月后,小刘接到了一个贷款公司的催款电话,说是小刘之前在他们那里办理的5000元贷款的还款日期到了,要求小刘尽快连本带利返还!这下小刘彻底懵圈了:自己从来也没贷过款啊!他顿时感觉自己遇到了电信诈骗,于是报了警。
原来骗子们先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小刘完整的个人信息,再利用这些信息从网贷公司贷款;贷款打到小刘的账户后,骗子再给小刘打电话谎称自己误把钱打到他账户上了,请求返还,于是诈骗成功。而在这一过程中,贷款公司似乎并无过错。总之一句话,大家都要认真保护好个人的信息谨防泄露,以免给骗子造成可乘之机。@静竹诗雨
前脚迈出银行,后脚还没跟上,刚存入银行的30000元,就被别人给盗走了。银行却表示这3万元被他人支取,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违反储蓄存款管理条例及合同约定,说不定这个钱还是储户把卡交给别人取的呢。
湖南永州,吴女士在6月12号上午十点多钟的时候,在银行开户办卡,将30000元现金存入账户,前脚刚迈出银行,后脚都还没有跟上,立马就收到银行发来的短信,刚存入银行的30000元,就接连被他人转出20000元,卡取2000元……
于是吴女士立马又返回银行柜台,询问工作人员到底怎么回事?并且要求银行冻结,刚刚被转出的20000元,并且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但是被银行委婉的给拒绝了。
多次与银行协商都没有结果,于是吴女士当天就向当地派出所进行报案,公安局也在当天决定对吴女士被诈骗案进行立案侦查。
通过警方侦查得知,吴女士在银行刚刚存入的30000元是在当地的另一个银行网点的ATM机上办理的转账和取款。
但由于犯罪分子经过伪装,无法辨认具体是何人,但是从 ATM机的监控录像中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都是通过绿色的银行卡在ATM机进行的交易。
吴女士认为:
自己当天在银行开户办卡,并且将3万元存入银行卡中。刚刚走出银行一会儿就收到银行发来的短信,自己银行卡的3万元被他人转出2万,支取1万。
自己在银行开户办卡,就与银行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自己存款安全的义务,但现在自己的账户存款被他人盗取,是因为银行没能识别真假银行卡,没有保障合法银行卡持有人的资金安全,导致自己的存款被他人支取,造成自己重大的经济损失,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自己在第一时间发现银行卡内的钱被他人转走的时候,就跟银行反映,并且采取了报警的方式,自己尽到了审慎注意的义务,所有的损失都是因为银行未能识别假的银行卡导致的。
银行答辩称:
吴某在银行存款3万元,随后就被别人取走,并且在当日向当地派出所进行报案派出所也以诈骗案立案侦查现在正处于侦查阶段尚未撤案。若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吴某应通过追赃的方式主张权利。
吴某现在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违反了“先刑事后民事”的审判原则,请求法院驳回吴某的上诉申请。
吴某在银行办理3万元存款被他人支取,银行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违反储蓄存款管理条例及合同约定。
吴某的账户资金能被他人取走,主要是因为吴某的密码泄露,通过银行的数据得知,涉案交易都是使用正确的银行卡密码完成的。
存款被他人支取的地点是在本县的另一个银行网点的ATM机。不能排除吴某将银行卡交给他人支取的可能,也存在吴某的密码泄露银行卡被他人复制后支取的可能,但吴某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应负举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
在6月12日上午9:00吴某在银行开户,办理了绿色的银行卡,并且设定了密码。当时存入了50元,并且在上午10:37,又向该账户存入30000元。
吴某走出银行,相继收到银行客服中心发来的短信,在当天10:42被他人转出20000元,并且连续多次取款2000元,总计取款10000元。
随即,吴某就去银行柜台询问相关情况,并要求银行冻结刚刚转出的2万元,并赔偿自己遭受的经济损失,但银行都拒绝了。以后就向当地派出所进行报案。
法院认为:
吴某与银行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以查明的事实情况来看,本案所涉及的交易均是通过绿色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完成的交易,并且都是通过正确密码完成的交易行为。
银行卡记录用户的基本信息资料,而私人密码则具有私有性,唯一性秘密性的特点。
私人密码只有储户个人知道,银行的相关工作人员也无法得知,除非储户本人泄露密码,否则他人无从知晓。
私人密码的使用表明本人进行了交易行为,如果无免责事由,则视为交易者本人使用私人密码从事了交易行为。
在本案中吴某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自己妥善保管了自己绿色的银行卡和没有泄露银行卡密码。也不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在银行的存款被盗取是因为银行有违约行为。
综上,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吴某承担。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有网友看到这里可能会认为,这就是银行故意在耍赖。
其实并不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本案的吴某来说,如果警方破案,那么完全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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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人脸识别被骗子破解# 储户近200万巨款不翼而飞】#骗子破解银行人脸识别盗刷200万#据悉,目前已有6位交通银行用户被盗刷数百万元,他们的共同点,都是被犯罪分子诱骗,将钱存入了交通银行,犯罪分子使用假人脸通过了银行“人脸识别”这一关。
交通银行不承认存在过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被马跃等受害者告上法庭。6月30日,马跃的起诉被法院驳回。法院判定,交通银行未见存在明显的过错和过失。马跃认为,法院回避了交通银行人脸识别漏洞问题,表示会坚持上诉。
交通银行目前暂未回应。其技术提供方眼神科技回复称,作为交通银行的人脸识别算法和技术服务提供商之一,未收到交通银行相关反馈。
这些案例几乎都被定性为电信诈骗,但藏于电信诈骗的外壳下的人脸识别风险,也值得重视。自人脸识别商业化以来,学界一直在呼吁重视其安全风险。在2021年,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劳东燕就预测,包括人脸数据在内的利用个人信息进行精准诈骗等犯罪的浪潮才刚到来。“犯罪的高潮还在后面,尤其是这种多中心的信息收集模式,一定会到处暴雷。”(凤凰网科技)收起全文d
“我被诈骗,银行是帮凶!”,北京丰台,将近70岁高龄的王老太被电信诈骗,自己70多万元的存款被人通过网上银行转走。王老太认为银行在给自己开通网上银行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遂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案件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王老太接到了一个自称是石家庄某银行的电话,对方称王老太在外地透支了15000元用于消费,接到电话的王老太十分疑惑,并称自己并没有与这家银行打过交道。对方称帮助王老太报警处理,并将电话转接到“公安系统”。
在这个所谓的“报警电话”接通后,对面一个自称是石家庄某公安局李警官的人告知王老太,说是她牵涉到一起重要案件,手机已经被不法分子盗用,要求王老太更换银行信息和密码并保守秘密,等待他的下一步指示。
一直遵纪守法的王老太信以为真,马上按照对方的要求更换了手机号码并添加了这位李警官的好友。
次日,在李警官的“指示”下,王老太来到银行将自己70万元存款全部集中到同一张卡里并在银行工作人员的额帮助下开通了网上银行并申请了电子密码器,之后将相关信息全部提供给了这位李警官。在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王老太签署了银行提供的各种合同协议等文件,协议内容包含了风险告知条款。
仅仅几个小时后,王老太接到了反诈中心民警的来电,这才知道自己的存款已经被人转走,发现自己被骗的王老太来到派出所报案,在民警的帮助下王老太发现银行曾经多次发短息提醒自己的余额变动并在短息最后方写有风险告知。
王老太认为自己作为老年人,根本不明白办理网上银行的相关风险,要求银行承担责任并起诉到法院。
【法律思维】
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王老太和银行之间成立储蓄合同。另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银行有义务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在本案中,如果让银行承担其安全责任,王老太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银行方面存在侵权行为并且银行方面存在过错。
其次,根据人民银行下发的相关通知规定,银行在为客户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应当对每日转账额度,累计额度和转账次数等。在本案中,涉事银行并没有和王老太对以上信息进行约定,导致了犯罪分子顺利地进行大额转账,确实存在一定过错。
另外,在本案中,银行在发现了自己客户存在被诈骗风险时,仅通过短信提醒等方式对70岁老人进行风险告知,这种服务是远远不到位的,作为银行方面如果能根据客户的年龄、认知情况来提供服务,很有可能为王老太避免财产损失。从这个角度来看,银行方面违背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应该予以改进。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王老太轻信犯罪分子的语言并将自己银行卡和密码等重要信息泄露才造成的损失,因此王老太在本案中也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对王老太的损失有一定过错,承担次要责任,赔偿王老太经济损失17万元。
有网友评论说:“转账记录追索难道找不到最后一个人嘛?”,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关注@法律思维logic,“法律只是工具,关注法律思维,一起学法!” (配图均为艺术创作,欢迎批评指正。)#头条创作挑战赛##知识创作人第八季##奇案大侦探第一季##丰台头条#
近日,四川眉山,#女儿偷转母亲40万存款后遭诈骗#, 银行:转款依法合规。在自己不知情、未到场的情况下,41岁的女儿偷拿自己的身份证和存单,从银行将自己账户上的40万元存款全部转走,谈及这事,四川眉山彭山区66岁的陈阿姨好几次都想哭,更让她欲哭无泪的是,女儿遭遇了诈骗,这40万元被女儿转出后,很快又被女儿转到骗子账户上,一去不复返。
本人觉得,陈阿姨40万存款被女儿偷转,她自己应该负主要责任,身份证和存单是必不可少的取款凭证,理所当然要妥善保管,如果陈阿姨不想把这笔存款的支配权交到女儿的手中,她的身份证和存单就一定要自己私下收好,绝对不可以让女儿轻易拿得到。陈阿姨对自己的身份证和存单保管不当,导致存款被女儿偷转,这不能怪银行,要怪就要怪自己。
陈阿姨的女儿偷转母亲的存款,这是一种偷盗行为,是违反犯罪行为,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陈阿姨起诉女儿,陈阿姨的女儿肯定会锒铛入狱。这就像父母养育了孩子,但杀死自己的孩子,也是故意杀人罪一样,偷盗行为发生在母女之间,偷盗的性质并不会因此改变。
至于银行,我同意银行的说法:转款依法依规。按照国家的储蓄管理条例:如果是代取的话,持本人身份证、存单和取款人的身份证,就可以提前办理,提前支取。由此可见,银行是严格依法合规遵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依法合规办理存取款手续。
取款人陈阿姨的女儿,她能将自己的身份证、陈阿姨的身份证、存单都拿在手里,如果陈阿姨不是绝对信任女儿的话,这是很难做到的事情。
陈阿姨反问银行方:“那是不是以后,我只要有别人的身份证和存单,只需拿着我的身份证,也可以在眉山农商银行把别人的钱取走?”针对陈阿姨这一问,我想说:可以!但是,谁会将他的身份证和存单交给你呢? 别做梦了!
当然,40万存款不是小数目,如果银行能够联系一下陈阿姨核实一下,或者让陈阿姨亲自到场,肯定是最稳妥的做法,不过,不联系也不是银行的过错,储蓄管理条例摆在那里。以前,有些卧病在床的老年储户,银行要求储户本人亲自到场取款,不是被骂冷血吗?现在陈阿姨本人未到场,女儿偷转了她的存款,“不冷血”又有错了?
最后,我觉得陈阿姨想要回自己的存款,也只能起诉银行,银行被陈阿姨起诉后,反诉陈阿姨对身份证、存单保管不当,追诉陈阿姨女儿的偷盗行为,不就行了?
总而言之,偷转存款的是陈阿姨的女儿,最终也必须由陈阿姨的女儿来买单,如果陈阿姨要追究女儿的偷盗行为,陈阿姨的女儿铁定是要被判刑的,偷盗4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该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陈阿姨的女儿被人诈骗,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处理,这里不再多说。在这里,有必要给各位提个醒,陈阿姨的女儿被人诈骗,并不影响陈阿姨的女儿盗窃罪的成立,两者并没有矛盾冲突。
免得大家都像陈阿姨一样,追责追错了对象。
自己没有妥善保管好身份证和存单,只字不提。
家有内贼,女儿是个“汪洋大盗”,只字不提。
就知道去银行无理取闹!#眉山头条#
武汉的张女士在2006年将3万元存入某银行,当时存得是定期。今年4月,她到银行取钱被告知,余额是0.张女士当年到欧洲参加活动,就存入了3万元,银行给她一份存款证明。她在国外待了半个月就回来了,也没有多问这笔钱。她到银行打印的账号信息查询表示,开户日期为2006年5月8日,可用余额0,上次金融交易日期为2011年7月24日。
张女士和银行之间已经形成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有义务根据客户的要求随时给客户提供资金。张女士时隔16年才取钱,但她被告知3万元没有了,银行是否该对她赔偿?
银行出具了存款证明复印件,这表明张女士曾经到该行存过资金。如果她能提供原件,就说明她没有到银行取过钱,这个时候,银行再告知客户她的余额是0,那么银行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张女士打印出的账号信息显示,2011年有人取过这笔钱。根据法律规定,存款人以真实存单(存折)向金融机构主张权利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责任。金融机构以存款已正确兑付或者因存款人的过错而被诈骗为抗辩事由,应负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仍应承担兑付责任。存款人与金融机构对存款被诈骗均无过错的,则金融机构仍然应当承担兑付或赔偿责任;存款人与金融机构对存款被诈骗均有过错的,则依照过错大小,各自对存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只要银行不能举证说明客户有过错的,就应该继续履行向客户支付的义务。只要张女士将3万元存入银行,她和银行之间成立了有效合同,银行有义务确保其资金安全,否则就是违约行为。现在某些银行职员利用漏洞,套取客户资金不是新闻,不管是否真的是职员拿走客户资金,银行都得先向客户支付资金,然后再向有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赔偿。#315全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