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两名男子用Pos机帮人刷卡套现被刑拘。
2021年5月6日,汉寿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破获一起用信用卡套现虚构交易的非法经营案。犯罪嫌疑人林某(男,42岁,汉寿县洲口镇人)、李某(男,65岁,汉寿县毛家滩人)同时落网。

5月4日晚,汉寿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举报:在县城区百花园附近有人帮助他人刷卡、套现。
大队民警即刻赶往案发地点,将2名利用Pos机帮别人刷信用卡、套现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传唤至县公安局。
经讯问,林某、李某对自己利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帮信用卡持卡人灌卡、刷卡套现,涉案金额达1700万元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2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银行是有制度的,平时刷卡套现,消费了,现在资金链断了,想减免。都去银行协商,银行咋办?
牛八资本今天带领一位朋友去工行当地信用卡中心协商信用卡分期事宜,不愧是“宇宙第一行”,工作人员直接表明以下态度: 1、分期手续费一次性收取逾期本金的37%,不能协商 2、违约金不能减免 3、须提供收入证明,总收入须减去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后还能大于分期后每个月要还的金额
#以案说法#【信用卡套现出借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王某和郑某系交往多年的老朋友。自2018年8月起,郑某以承包工程资金紧张为由向王某借款,至2019年6月王某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套现后,又以现金、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出借给郑某10万元,双方在2019年6月1日对账后,郑某尚欠王某借款本金9万元。郑某多次以各种理由承诺还款,但一直没有偿还,王某遂诉至法院。
#以案释法# 【信用卡套现出借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王某和郑某系交往多年的老朋友。自2018年8月起,郑某以承包工程资金紧张为由向王某借款,至2019年6月王某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套现后,又以现金、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出借给郑某10万元,双方在2019年6月1日对账后,郑某尚欠王某借款本金9万元。郑某多次以各种理由承诺还款,但一直没有偿还,王某遂诉至法院。
银行对于信用卡套现是什么态度?
答:正所谓“水至清则无鱼”,对于信用卡套现,银行一边明令禁止,另一边却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银行这么做的原因其实非常简单,无非是“利”字当先,银行不是慈善家,银行是一个资本家。和正常消费一样,套现对银行来说也是有收益的,只不过消费时是由卖方承担,而套现则是用户承担。实际上消费的刷卡费率和套现费率相差无几。刷卡费是银行,银联,收单机构三家分,其中银行拿的最多。所以不管刷卡还是套现,银行都在赚钱。这是银行对套现行为不严厉打的主要原因#信用卡#
【一时贪念盗刷卡法网恢恢终获刑】捡拾到他人银行卡后,即使知道主人是谁也未归还,而是与朋友商议规避风险的盗刷办法,通过网络联系第三人将卡里的钱刷出来,约定给付对方一定酬金,结果第三人刷出钱后全部据为己有。最终,3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回放】
2020年8月6日,李某向赵某的父亲索要债务时,踢了赵某的父亲一脚,赵某遂上前与李某发生撕打,被劝开后,李某开车拉着赵某的父亲去别处商量还款一事。未料赵某在现场捡到李某遗失的身份证和两张银行卡(信用卡、储蓄卡各一张),且银行卡背面写有密码。
当晚,赵某将此事告诉其堂兄赵某某,两人商议决定套取卡内钱款平分。后来,赵某某找朋友查询了卡内余额,朋友告知他信用卡额度有4000余元,储蓄卡内有余额11万元。赵某某将信用卡额度告诉了堂弟赵某,储蓄卡余额11万元一事却只字未提。赵某某对堂弟说,虽然知道银行卡密码,但自己把刷出来是违法的,可以在网上找人刷钱,这样警方就查不到了。后赵某某通过微博联系到帮人代刷信用卡、套现的张某,张某表示要收取15%的佣金。
2020年8月7日,赵某某将银行卡、身份证邮寄给张某,张某通过两张银行卡刷卡套现及取现共11万余元。后张某将赵某某的微信号删除、电话拉黑,将11万余元据为己有。李某报案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锁定嫌疑人,通过电话督促张某及赵某某归案,并将赵某抓获。张某赔偿李某全部损失后取得谅解。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3人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赵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赵某某和张某有期徒刑3年5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6万元、8万元。
【以案释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本案即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对银行实施的诈骗行为。但有两个疑问:一是11万元是从储蓄卡中刷出来的,也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吗?二是赵某只知道信用卡有4000余元额度,不知道储蓄卡金额,也要对全案承担责任吗?这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
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1\12\29)中明确,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因此储蓄卡也是刑法所规定的“信用卡”。
其次,赵某某虽然在查到储蓄卡余额后没有告诉赵某,但赵某捡到被害人银行卡后与赵某某商量通过第三人将卡内余额套取出来平分,此时2人已产生非法占有被害人银行卡内全部资金的共同犯罪故意,应对全案承担责任。未分到钱是犯罪未遂,是量刑时考虑的情节。
因赵某某、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张某退赔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赵某系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以案说法#【信用卡套现出借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王某和郑某系交往多年的老朋友。自2018年8月起,郑某以承包工程资金紧张为由向王某借款,至2019年6月王某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套现后,又以现金、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出借给郑某10万元,双方在2019年6月1日对账后,郑某尚欠王某借款本金9万元。郑某多次以各种理由承诺还款,但一直没有偿还,王某遂诉至法院。
#以案说法#【信用卡套现出借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王某和郑某系交往多年的老朋友。自2018年8月起,郑某以承包工程资金紧张为由向王某借款,至2019年6月王某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套现后,又以现金、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出借给郑某10万元,双方在2019年6月1日对账后,郑某尚欠王某借款本金9万元。郑某多次以各种理由承诺还款,但一直没有偿还,王某遂诉至法院。
#以案说法#【信用卡套现出借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王某和郑某系交往多年的老朋友。自2018年8月起,郑某以承包工程资金紧张为由向王某借款,至2019年6月王某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套现后,又以现金、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出借给郑某10万元,双方在2019年6月1日对账后,郑某尚欠王某借款本金9万元。郑某多次以各种理由承诺还款,但一直没有偿还,王某遂诉至法院。
#头条创作挑战赛#实施信用卡套现结算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刑事律师在办理信用卡套现型非法经营罪案件,往往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行为人实施信用卡套现结算行为是适用最新的《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资金支付结算司法解释》),还是《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下简称《信用卡管理司法解释》)?
传统的信用卡套现行为,一般是指使用线下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行为。新型的信用卡套现行为则是利用线上方式,一般是信用卡套现人利用网络交易平台绑定信用卡,之后信用卡持有人与网络交易平台或者入驻商铺达成虚开价格、虚假交易等方式刷取信用卡金额,最后利用退货等形式将刷卡金额退到信用卡持有人的其他储蓄卡,一般发生在消费充值或者票务等无需经过第三方快递公司配送的交易商品。
不论是传统的信用卡套现还是新型的信用卡套现,本质上都是属于信用卡套现。从最高法院相关法官针对《非法资金支付结算司法解释》文章解释来看,信用卡套现是适用《非法资金支付结算司法解释》还是《信用卡管理司法解释》,应当以行为人采取何种支付结算形式作为选择司法解释适用的依据。行为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套取信用卡资金的行为虽然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但是《信用卡管理司法解释》相对于《非法资金支付结算司法解释》,属于资金支付结算的特别规定,在涉及信用卡套现行为时应当适用《信用卡管理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