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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贷款银行账户(贴现贷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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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不好查的是贴息户的额外贴息转账情况,比如说正常贴息系统是1000元,但是还有非正常额外贴息2000元,这2000元也许从某个个人账户转入储户账,也许还是分好几笔好几天转,而且不会有实际用途,很可能和储户账户其他收款额混迹一起,目前所说的甄别困难应该是这部分非法转账贴息,而这部分钱恰巧又是定义非法贴息户的最为重要的证据,需要专业人员耗费大量经历鉴别,查账真的不是一件容易事,很多时候真的是大海捞针,只要在银行的都不难理解。试想,只要客户自己登记的信息和流水记录完全一致,没有任何隐瞒和错误,那自然就可以证明这部分储户是合法的,排查非法贴息范围自然也会缩小,会加快经侦排查速度。我只是以一个现有国有银行职员的视角给大家普及一下知识,也没有涉及村镇银行事件,大家还是依据自己的判断就行。

贴现贷款银行账户(贴现贷款额)

沐绾圆

关于河南银保监局要求村镇银行储户尽快登记的原因分析

贴息储户材料自我模板

我叫***,男(女),*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户籍地:***,现住址:***.

我于**年**月**日,经过***介绍到**银行进行“**存款”,当时***怎么给我介绍的…(叙述经过),怎么开设的银行账户,一共进行了几次存款,存款总额是***,已支取***,现在还有存款余额***。每次存款后是如何接收贴息的,是谁向我支付贴息的,我的接收贴息账户是***,总共接收贴息***,分别是第一次***,...第*次多少。

介绍人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号,电话,住址,我所知道他还介绍***、***、***等人到**存款,这些人的基本情况分别是......

上述书写材料签字、按手印,附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寄到***专案组,收件人:***,电话:***

根据对事件的了解,贴息只是违规并不违法,违法的是银行及中介,如果无法摘清自己,供出中介,自己的存款什么时候回来恐怕就要听天由命了。

河南村镇银行现在最煎熬的是贴息大户,200万起存,一个户头存上千万的不在少数,因为VIP不是那么容易开到的,得有那路人,有的一个账户包含家人朋友甚至邻居的钱,这中间还有大掮客小掮客,我拿出来12%的利率分给他10%的利率再分给他8.0%的利率,相互吃中间差额。

江浙一带很多这种操作模式,禹州新民生开封、新东方这几家村镇银行涉资400亿,可能有100亿是大户的资金,大掮客把利差吃走了,他们是不会真金白银拿自己的钱去存,因为他会利用别人的钱去赚高息,二道掮客或三道掮客是会拿自己的钱去存,同时邀请亲朋好友一起存。

真正苦了的是最后存进的那批人,几十万几百万凑在一起开一个VIP存7天通知存单,滚动50天或三个月就可以取出或继续存入都可以,这种高息谁舍得短时间就取出来呢。所以最后都雷进去了。

这些钱虽然违规但并不违法,在合规储户的存款垫付完后,他们也应该得到垫付。因为他们也是实实在在把钱存进了银行的app或小程序。如果不是银行揽储谁敢全部身家去存。

第三批垫付总体比较顺利,快的5分钟就到账了,慢的1个半小时,大多数都在2小时内到账了,还有少数没有到账的,毕竟9点开始才进行不到3个小时的时间,到账是24小时内,之间没到的才属于问题账户,这批次这个现象应该更少了,系统肯定是越来越运行得稳定和健全。

三批垫付理论上最大回款可以达到60万,因为单家15万,如果四家银行每家存了15万就有这种可能出现,由此看来后续资金的跟进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因为贴息和VIP账户都不在此次垫付范围内,即使出现资金缺口也只有违规大户等待了。

第四批第五批不要着急,马上就轮到你们了,不出意外星期五就会出来4号20万以下的垫付公告,反正已经明示凡合法存款都会得到保障。

5万以上储户本金垫付将陆续启动,根据银保监会17号答记者问“关于河南安徽5家村镇银行风险处置”中可以看出,垫付工作已经排上了日程。

因新财富串改了后台原始数据,部分储户的存款金额不一定准确,所以才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原来很多人不理解银行明明有我们的信息为什么还要登记。

绝大部分帐外客户并不知道了解新财富的违法行为,也未获得额外的高息和补贴,所以决定分批垫付这部分储户,只要是这类账户没说金额大小,都会分批垫付。存得多的、不知情的、没有获得高息的不用担心,本金都会垫付。

文中提到:坚持严格依法依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定账外业务客户资金性质认定和分类分批处理政策,…请相关村镇银行账外业务客户及时登记账户资金情况。资金性质认定,是回款的依据。该回哪些不该回哪些。

大额贴息高息存款大多在七天通知存单里,起存都是200万,一般储户都未涉及此项业务。逐一排查是防范于未然。

度小满和国金所充值都没进银行帐户,如果认定是合法的存款,会70多天不兑付存款吗?把所有的贴息大户帐户可以先封了,先让合法的存款刚兑不就行了!

客户将现金存入银行,银行给客户开具了,持有银行单位的印章手续后,就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客户到期后去银行取款,银行理应按存单面额支付给客户本金和剩息,可银行行长和员工,私自将客户骗取轨给乙公司用,银行不按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储葛答理条例支付客户存款,客户应起诉银行,法院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储蓄答理条例来正确判决,可法院法官搞不懂,经一审二审三审,刊乙公司支付客户本金禾利息其实这是两个概念要分清,理应客户起许银行,银行让行长与业务员出资,再次,由行长和业务员起诉乙公司由乙公司出资,不能混为一谈,显然,三审判决由乙方出资给存款客户资金没有依据,不成立的

梧通优质财经领域创作者

湖南岳阳,王某在银行存了1210万元,三个月到期,去取款发现存款只剩下10万元。于是就找银行赔偿,银行:不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没有义务兑付。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给出了这样的答案。 王某经常去银行办理业务,而且王某的存取款业务金额都比较大,一来二去就和银行行长张某比较熟悉。 张行长找到王某,告知有客户急需资金,只要王某将钱存入银行,除了能拿到相应的利息之外,还可以获取一笔贴息。 王某明显有点担心,毕竟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万一有什么问题,存款本金的损失可是太大了。张某看出了王某的担心,于是表示银行会保障他的存款安全,会给王某出具合法合规的存单。 于是王某就在银行转入了1210万元,银行行长张某要求银行的业务员,给王某出具了相应的存款手续。存款凭证显示,存款金额1210万元,定期三个月,年化利率X% 在办理完这些之后,张某还拿到了额外的贴息66万元。 三个月存款到期,王某去银行取款的时候发现,自己账户里面仅剩下10万元。 于是王某立即选择了报警,经警方查询后知道,在王某将钱存入银行后,张某便指使银行的业务员使用假的手续,将王某的存款给取出,然后再交给乙公司使用,从中间直接获利100万元。 经查明,现在乙公司经营不善,已无力偿还借款。张某等人也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最后王某又向银行主张赔偿,但遭到银行的拒绝,于是王某又到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认为: 自己将1,210万元存入银行,银行也出具了相应的承担,双方就存在合法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该履行兑付的义务。 银行行长张某利用职务实施犯罪,属于银行职工是银行内部管理不善,也正因此造成了对自己的损失,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辩称: 王某确实将钱存入银行与银行之前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但随后这些钱又取出转给了乙公司。王某是利用银行,实际上是与乙公司存在借款关系。 王某为了贪图高额贴息,没有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反而试图将风险转嫁给银行,损失应该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王某将钱存入银行,就与银行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 王某的存款行为没有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3人的利益,存款也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王某是在银行营业时间,营业场所,将1,210万元存入银行,是银行行长张某伙同银行工作人员采用伪造手续的方式,分两次转走,王某1,200万元的存款,王某并未参与这一转款,其主观上并无错。 王某和银行的工作人员在犯罪中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其单位银行承担。 王某在存款中不当获利,66万元不受法律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银行向王某支付1,144万元的本金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遂提出上诉。 银行认为: 王某与银行之间没有形成实际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是王某自己贪图高额贴息,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导致自己资产的损失,损失亦由王某自行承担。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某是利用银行将存款借给乙公司,并且从中获利66万元,王某应该是知道自己的存款是借给乙公司使用。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出资人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在指定金融机构将资金转给用资人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 金融机构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40%。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本案中应该承担乙公司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40%的赔偿责任。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因王某收取66万元贴息,事先知道存款是转给乙公司使用,判决银行承担30%的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后,王某不服,遂向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认定王某知道资金是给乙公司使用缺乏证据。 王某认为: 将钱存入银行,不知道银行将钱借给乙公司。手里也有合法合规的存单,上面也有银行的印章,银行就应该履行兑付的义务。 再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王某将存款存入银行,就与银行存在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银行员工,张某及其他员工利用职务的有利条件,通过犯罪的手段将王某在银行账户内的120万存款转走并汇入,实际用资人乙公司的账户存在明显的过错。 王某在存款的过程中贪图贴息,但现银行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王某是知道这笔资金给乙公司使用,由此二审法院的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银保监会和央行等部门联合下文禁止贴息存款贴息存款是属于违规行为,王某所得的66万元应当予以扣除。 综上,再审法院撤销二审判决,判决乙公司偿还王某1134万元存款本金及其利息。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图文无关。 对于本案,你有什么看法呢? @头条创作挑战赛

本就是经营不善还不上的情况,到头来没错的终究就是银行,之前的离柜概不负责事件屡见不鲜,最终老百姓都是弱势的那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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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岳阳,王某在银行存了1210万元,三个月到期,去取款发现存款只剩下10万元。于是就找银行赔偿,银行:不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没有义务兑付。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给出了这样的答案。 王某经常去银行办理业务,而且王某的存取款业务金额都比较大,一来二去就和银行行长张某比较熟悉。 张行长找到王某,告知有客户急需资金,只要王某将钱存入银行,除了能拿到相应的利息之外,还可以获取一笔贴息。 王某明显有点担心,毕竟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万一有什么问题,存款本金的损失可是太大了。张某看出了王某的担心,于是表示银行会保障他的存款安全,会给王某出具合法合规的存单。 于是王某就在银行转入了1210万元,银行行长张某要求银行的业务员,给王某出具了相应的存款手续。存款凭证显示,存款金额1210万元,定期三个月,年化利率X% 在办理完这些之后,张某还拿到了额外的贴息66万元。 三个月存款到期,王某去银行取款的时候发现,自己账户里面仅剩下10万元。 于是王某立即选择了报警,经警方查询后知道,在王某将钱存入银行后,张某便指使银行的业务员使用假的手续,将王某的存款给取出,然后再交给乙公司使用,从中间直接获利100万元。 经查明,现在乙公司经营不善,已无力偿还借款。张某等人也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最后王某又向银行主张赔偿,但遭到银行的拒绝,于是王某又到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认为: 自己将1,210万元存入银行,银行也出具了相应的承担,双方就存在合法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该履行兑付的义务。 银行行长张某利用职务实施犯罪,属于银行职工是银行内部管理不善,也正因此造成了对自己的损失,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辩称: 王某确实将钱存入银行与银行之前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但随后这些钱又取出转给了乙公司。王某是利用银行,实际上是与乙公司存在借款关系。 王某为了贪图高额贴息,没有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反而试图将风险转嫁给银行,损失应该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王某将钱存入银行,就与银行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 王某的存款行为没有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3人的利益,存款也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王某是在银行营业时间,营业场所,将1,210万元存入银行,是银行行长张某伙同银行工作人员采用伪造手续的方式,分两次转走,王某1,200万元的存款,王某并未参与这一转款,其主观上并无错。 王某和银行的工作人员在犯罪中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其单位银行承担。 王某在存款中不当获利,66万元不受法律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银行向王某支付1,144万元的本金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遂提出上诉。 银行认为: 王某与银行之间没有形成实际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是王某自己贪图高额贴息,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导致自己资产的损失,损失亦由王某自行承担。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某是利用银行将存款借给乙公司,并且从中获利66万元,王某应该是知道自己的存款是借给乙公司使用。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出资人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在指定金融机构将资金转给用资人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 金融机构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40%。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本案中应该承担乙公司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40%的赔偿责任。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因王某收取66万元贴息,事先知道存款是转给乙公司使用,判决银行承担30%的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后,王某不服,遂向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认定王某知道资金是给乙公司使用缺乏证据。 王某认为: 将钱存入银行,不知道银行将钱借给乙公司。手里也有合法合规的存单,上面也有银行的印章,银行就应该履行兑付的义务。 再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王某将存款存入银行,就与银行存在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银行员工,张某及其他员工利用职务的有利条件,通过犯罪的手段将王某在银行账户内的120万存款转走并汇入,实际用资人乙公司的账户存在明显的过错。 王某在存款的过程中贪图贴息,但现银行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王某是知道这笔资金给乙公司使用,由此二审法院的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银保监会和央行等部门联合下文禁止贴息存款贴息存款是属于违规行为,王某所得的66万元应当予以扣除。 综上,再审法院撤销二审判决,判决乙公司偿还王某1134万元存款本金及其利息。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图文无关。 对于本案,你有什么看法呢? @头条创作挑战赛

王某去银行取钱,却发现自己存的500万被转走了。存单一直都在家里的保险箱,身份证也没离身,这个钱到底怎么转走了?银行:凭密码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损失由自己承担。

王某经在银行工作的朋友张某介绍,在银行存入500万元。双方约定王某在该行最少存款一年,期间不得支取,不得转账,也不能质押。张某在银行正常票面利息的基础上,再补给王某7%的利息。

经过一番商讨之后,最后张某作出让步,同意王某在一年之内有两次查询存单真伪的权利。

王某在银行存款一周后就拿到了张某给的补贴利息35万元。存款即将到一年的时候,王某去银行查询了一下存单,结果发现存款已经被他人取走了。

王某这时候就有些担心自己的存款被别人偷了,于是就赶紧打电话询问张某,而张某却告知这是银行在操作的一个项目,并且还告知王某这个项目之后能有不错的贴息。王某信以为真之后没过多久又收到了张某的给的贴息67万元。

两年之后,王某准备买房去银行柜台,取款的时候才发现自己账户里面还是没有一分钱。于是又赶紧联系张某,但是电话怎么都打不通,通过一番询问之后才得知,张某因涉嫌诈骗罪已经被法院判决。

张某虽然被判决,但王某的存款损失并没有得到赔偿,于是王某就向银行索赔,未果,遂将银行起诉到法院。

王某认为:

自己在银行的柜台将500万元存入银行,银行也开具了相应的承担,这就意味着自己与银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银行负有保障自己存款安全的义务,也应该履行兑付的义务。

自己的存单一直放在家里的保险柜里面,身份证也一直在身上,从未授权他人办理相关存单的业务,自己的存款被他人转出,是银行没有尽到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

银行辩称:

王某当时确实将500万元存到银行了,但是在当月又凭密码将该500万元给转走了。银行认为,王某将500万元转走之后,就与银行不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没有义务给王某兑付。

而且根据涉案的刑事判决已知,张某涉嫌诈骗罪,已经被法院判决。王某应该向张某索要赔偿,而不是找银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经查找证实,在王某存款的当月,张某就去银行挂失了存单,也挂失了密码。在三日后补办了相应的存单密码之后将王某账户内的500万元直接转走了。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当王某将钱存入银行的时候,就与银行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王某的存款的安全义务。

具体到本案银行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正常的操作规定,在王某本人未到场的时候,而且张某也没有提供王某的身份证原件的情况下,就直接办理了存单的挂失和补办转账等手续,存在严重过错,银行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某在本案中也存在重大过错,为追求高收益,明知高息揽存,不是银行正常的存款业务,直接忽略了银行存款业务中的各种不合理现象,王某在此过程中存在没有尽到注意和防范的义务。

在第1次查到账户内的钱被取走了,并未及时通知银行没有将损失减少到最小,应该对存款的损失负相应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承担70%的损失,银行承担30%的损失。

案件来源,秦淮区人民法院。

有网友评论道,大多数被骗的都是贪图那么点利息,到最后丧失了自己的本金。现在银行存款的利息太低了,哪怕你是大额存单,年化利率也很难找到4%以上,这么高的返息,再加上那些所谓的合同,怎么会上这个当呢?

也有网友评论到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没有存款人的身份证原件的情况下,就给别人办理了挂失补办手续,这漏洞也太大了吧,就这样的操作失误还只承担30%,以后该怎么存钱呢?

对此有网友反驳道,如果当初王某不贪图高息,那么也不会被张某盯上,银行能赔30%就已经不错了,剩下的完全可以向张某索赔。

还有网友认为,在本案件中,王某确实存在很多的重大过错,只贪图高额的利息,却忘记了存款本金的安全也要考虑。正常的存款怎么可能会限制取款,转账,还会限制查询。

有一个点赞评论量较高的网友是这么说的,再怎么不合理也是银行的内部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失,既然储户相信银行把钱存在银行里面,那么银行就有义务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银行应该全额赔偿王某,然后再向违规的银行工作人员追偿,这样才合理合法。

对于这个案件你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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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现在的银行员工的素质真是个问题……

以案普法中国法学会会员 优质本地领域创作者

河北石家庄,79岁的赵大爷在银行存了3000万,定期一年,但当定期存款到期后,发现钱已被银行工作人员范某分批次全部转走,于是,赵大爷将银行告上法院,索赔3000万元本息和。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79岁的赵大爷是一名成功商人,8年前,他到银行办理存款业务,与工作人员范某的交谈中,赵大爷了解到该银行有贴息存款业务,人民币500万元起存,定期一年,银行除定期利息外,再支付4%的利息。 于是,赵大爷立即在银行办理了一年期定期存款业务,年利率3.3%。 事发当天,赵大爷便收到了120万元利息,然而,一年定期存款到期,赵大爷到银行去取钱时,却被告知,其存款已存款之后一月内,分多笔通过网上银行渠道,转至不同的银行账号上。 赵大爷认为,银行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恶意将其卡里的钱转出,已构成违约,于是,赵大爷果断将银行告上法院,索赔3000万元及利息。 但银行负责人却告诉赵大爷,钱是银行工作人员所取,属于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而且,赵大爷收到的120万元的利息,也并不是出自于银行,而是出自于范某的个人账户。 【@以案普法 】 那么,本案应如何定性呢? 首先,本案中,赵大爷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将存款存入银行以获取高额利息。赵大爷和银行均认可双方办理了合法的定期存款业务,后赵大爷为了获取高息,按照范某的指导,办理重新开卡和开通网银的业务,所以该行为是赵大爷高息存款意思表示的延续,该行为与赵大爷办理定期存款业务的行为,构成了一个整体行为。 范某作为银行的大堂经理,在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赵大爷办理开户、开通两张银行卡的网银。即便不属于范某本人的职权范围,也应当由范某主动按照银行内部的分工进行处理。 对到银行营业场所来办理业务的普通储户赵大爷来说,其有充分理由相信,范某的所说、所做,即代表银行。 当然,赵大爷不签字,业务就无法办理,赵大爷亦无权与银行进行协商修改业务程序,只能被动地听从银行工作人员的安排,按照银行工作人员的指示办理业务。 故赵大爷在银行业务凭证上签字的行为,更重要的意义是,按照银行程序配合办理,而不能仅凭赵大爷的签字,即认定赵大爷对业务凭证载明的内容,有了充分理解并承担责任。 故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行向赵大爷支付存款本金2880万元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息95万元。 一审宣判后,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改判驳回赵大爷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全部由赵大爷承担。然而,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正确,遂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随后,银行再次申请再审。 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是,案涉3000万元存款本金及利息损失应否由银行承担,以及如何承担的问题。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该法同时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如有违反,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银行与赵大爷之间系电子银行服务合同关系,根据该种合同的性质及目的,作为储户的赵大爷以及为储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的银行,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共同保障储蓄存款的安全。 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银行与赵大爷在履行电子银行服务合同过程中,均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当履行行为,对于赵大爷存款的损失,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首先,银行在为赵大爷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存在未尽最大注意义务,以及风险提示义务的违约行为。 范某作为银行的大堂经理,其工作职责是对进入银行办理业务的客户进行引领指导、提供业务咨询等。但范某并未正确履职,反而是利用其履行职务之便,与案外人董某相勾结,将控制储蓄资金流转的网银登录密码、网银U盾提供给董某,导致赵大爷的存款因范某、董某等人的犯罪行为被转走而遭受损失。 其次,赵大爷在开通网银过程中,有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违约行为。赵大爷虽然在办理储蓄、开通网银业务时已逾70岁,年龄偏大,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是3000万元资金的大额储户,其对自身储蓄存款的安全同样负有注意义务。 然而,赵大爷开通网银时,输入的密码不是自己设置,而是范某指定的密码,而且,其不知道U盾的存在,不知道U盾被他人掌握可能导致的不法侵害,该行为放任了其资金账户被他人控制、处置的风险,对其存款损失亦存在过错。 最终,再审法院认为,银行应当对赵大爷的存款损失承担主要责任,酌定为赵大爷本金损失的95%,即赵大爷存款本金3000万元,扣除已收取的额外利息120万元为2880万元,其中95%为2736万元,剩余的5%的责任由赵大爷自担。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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