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这里,认识世界!

上诉期限[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期间限定] - 头条百科
律师讲解上诉期限计算
#建设工程房地产案例研习#
问题提示: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之日,是否受到双方宽限期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之日,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应结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进行确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之日,不受双方约定宽限期的限制。
裁判理由: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的规定,首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商铺于2017年3月22日已有商户开始使用,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案涉工程已于2017年3月22日实际投入使用,以此日期作为恒平公司应付款之日,并无不当。广西一建于2017年11月14日主张工程款,已超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其次,即使按照广西一建的主张,恒平公司应当从结算之日即2017年3月29日起60日内付款,恒平公司应付款之日的起算日期亦应为2017年3月29日。2017年5月29日为60日的付款宽限期届满之日,非应付款起算之日。故对于广西一建的上诉主张应予以驳回。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365号
实务要点: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可以约定付款宽限期,但是宽限期不能改变工程款应付工程款之日。应付工程款之日,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应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依次按照工程实际交付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及实际起诉之日确定。
首页
搜狗律师
提问
不服判决可以上诉几次

宋正东 律师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一、不服判决可以上诉几次只要判决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上诉的次数没有限制。中国的民事诉讼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度,简单说就是到二审就结束了,一般案件二审判决做出并送达给原被告双方之后就立即生效,不能再次上诉。上诉权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之
一,即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时,当事人有权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权是诉讼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人民法院必须依法保障上诉权的正常行使,不能以任何借口干扰或剥夺。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有期限限制,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超过期限上诉。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上诉的法律规定,正确行使上诉权,以维护自己在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不服判决往往只能够上诉一次,并不是可以不限上诉次数的,提醒大家如果不服判决要上诉必须要能够有足够支持改判的证据。不服判决可以上诉但又担心上诉的时候无法改判,最好多与相关专业律师咨询,可以给你提供这类服务。
法规引用
《 民事诉讼法 》
老百姓学点法律不吃亏
二审后还能上诉吗
民事二审很少推翻一审
二审上诉请律师的好处
民事二审很少开庭
一审法官怕上诉吗
二审上诉后多久开庭
打官司千万别和解
哈尔滨市免费法律援助
推荐

法院判决后不服上诉期过了怎么办
文章3641人阅读
其他人还搜了
法律援助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工伤赔偿工伤赔偿标准
对法院审理不服一审不服上诉二审改了一审得判决还是不服,这期间没上诉现在
改了!债权人注意了---未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都为六个月,再不起诉,保证人要脱保了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参考案例 :
法院认为: 焦点二,2019年7月21日被上诉人杨腾军为被上诉人陈茂晖余款出具了担保书,未约定担保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二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上诉人在担保期间内未主张被上诉人杨腾军承担担保责任,所以杨腾军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之间约定,且无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故不同于诉讼时效,考虑到保证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法院应当查明与保证期间有关的基本事实。因此一审法院主动审查并无不当。
(2021)湘11民终1400号
民法典担保适用指南
民法典: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注意要点)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未约定还款期限
是否能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
而不予偿还?
我们先来看看厦门的这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1995年3月和6月,蔡某分别向朋友文某借款1.6万元和3万元,共计4.6万元,并出具了相应的两张借条。
2016年9月,文某致电蔡某,确认双方之间借款的利息按两分半计算。
由于蔡某一直未还款,无奈之下,2019年,文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蔡某某立即返还借款本金4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其中16000元自1995年3月3日算、30000元自1995年6月20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此时,蔡某辩称: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利息支付时间约定不明的,视为一年一付,故借条出具之日至起诉之日期间的利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讼争借款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限,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
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