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点法律小知识:过期的事别记得太明白!

这一天老张就像一个霜打的茄子,他在十几年前是农村信用社的代办员,有一笔当时的存款到今天起了点纠纷,被人起诉到了法院,这本来就是不着影儿的事,原告的钱当时确实给到了他那里,只不过他已经给存到了银行,对方早就取走了(以后的证据证明),况且,对方也没有提供当时把钱给他的证据,法官本来是想给原告驳回的,可是无奈老张人太实诚,去法院做了个笔录,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的清清楚楚,其实就是承认自己收了对方的钱,却无法证明把钱给了对方,这就把自己陷进了万劫不复的深渊。
后来他请原信用社单位的人吃了饭、喝了酒,希望能让他们说明或者还愿一下当年的情况或提供一下当时办理存取款的程序,可惜收效不大,既然已经动用了法律的手段,大家都想着怎么置身事外,那些陈芝麻烂谷子的事,充其量只是个证人证言,况且还只是推测,没人亲身经历,所以,基本上没什么实质性的帮助。故云,“浅交言深,君子所戒”,做笔录同样如此[奸笑][奸笑][奸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