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人的,是屋主担保贷款,或屋主贷款,另一个公司担保,还款几年后,就不还。以后麻烦大了。骗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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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有一个熟人三番五次地给我打电话,说是请我给她做担保,贷款十万元。还信誓旦旦地说十万元钱,她周转几个月,一定按时归还。还说老师吃财政饭,做担保好通过。我直接拒绝了。不做担保会惹她一阵子,做了担保我会担心一辈子。
我一共做了二次担保,都是为了还人情。因为这两个朋友都给我担保过。不过这几个朋友很快就把贷款还完了。因为他们都是公职人员,不担心还不上问题。可笑的是曾经的一个不是很熟悉的人,拎着一箱廉价的白酒,让我给她女儿做担保。这我能答应吗?前几年,一个非常知已的亲戚找我做担保,我也没答应,而是直接借给他二万块钱。告诉他我可以尽我的能力借给你钱,但我不给你做担保。别问为什么,因为我不想。
为什么不想?因为一旦做了担保,就等于把自已的家庭收入交给了人家。所以有人找你做担保的话,一定要学会拒绝。为了家庭,为了妻儿老小的生活,千万莫做担保!
哪怕是自己家的人 亲戚啥的 都不能做担保 更别说朋友啥的了 直接给现金 多少是个心情//@校Q:我老公前几年给人担保贷款,后来主贷人死亡了,去年银行把我老公和另一个担保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判我老公和另一个担保人共同连本带息全还上,唉!真倒霉,到哪说理去
朝律夕拾刑事律师“人死债消吗?”江苏扬州,丁先生在银行办理了一笔25万元的贷款,可一个多月后,丁先生发生意外,不幸去世。后来银行发现丁先生去世,便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向丁先生的家人主张这笔欠款,家人以不知情为由拒绝还款。银行怒将丁先生家人起诉,本以为胜券在握,结果却出乎意料。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生前,丁先生急需资金周转,正好某银行推出信用贷业务,无需担保和抵押。丁先生便自己的名义贷了250000元,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用途家庭装修,并签署了《借款协议》等合同。 但天有不测风云,贷款40多天后,丁先生意外身亡。后来银行在定期业务回访工作中,得知丁先生已去世的消息,便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宣布丁先生的该笔贷款提前到期。 然后银行为了追回这笔贷款,直接找到丁先生的妻子和女儿,要求她们偿还这笔债务。看着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的《借款协议》,家人才知道丁先生生前还有这么一笔巨额债务,白纸黑字,也不能否认。 但说到偿还这笔钱的时候,丁先生的家人认为她们对该笔贷款根本不知情,没有还款义务。 最后,双方协商无果。银行将丁先生的妻子和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她们偿还丁先生的贷款250000元及其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朝律夕拾 】 1、银行之所以起诉丁先生的妻子和女儿,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161条之规定,即“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银行认为: 第一,丁先生生前贷款时,合同上填写的用途是“家庭装修”,其妻子和女儿实际上也是这笔贷款的受益者。 第二,丁先生去世后,其妻子和女儿是丁先生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对于丁先生生前债务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但丁先生的妻子和女儿并不同意银行的说法,她们认为: 第一,丁先生生前没有和他们提过这笔贷款,自己根本不知情,家里并没有任何装修,而且自己也没有签字,既不是共借人,也不是担保人。 第二,丁先生没有遗产可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无义务偿还丁先生的生前债务。 2、针对银行的起诉和丁先生家人的答辩,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首先,银行与丁先生签订的《借款合同》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丁先生的去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银行合法的债权应当受到保护。 其次,《民诉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银行作为本案的发起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丁先生有遗产,同时还要证明丁先生的妻子和女儿继承了其遗产,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然而,直到判决作出前,银行一方都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仅凭借款用途系家庭装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 综上,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丁先生的妻子和女儿胜诉,无需承担丁先生的这笔贷款偿还责任。 3、针对此案,有网友认为,银行起诉错了,应当只起诉丁先生的妻子,因为这笔贷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这种说法对吗?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在丁先生妻子没有签字,且事后没有追认这笔贷款的情况下,银行若要证明丁先生的这笔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必须证明该笔贷款实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但实际情况是,丁先生的妻子否认这笔贷款用于家庭装修,自己不知情。其实,如果银行以夫妻共同债务的路径起诉,其举证责任更大,难度也更高,结果很可能也是败诉。 本案说明一个道理,诉讼的唯一制胜法则就是证据。没有证据,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只能接受败诉的结果。 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扬州头条#